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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推“带量采购”,真能降药价吗?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徐木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 | |

作为肩负重任的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掌门人,胡静林胡局长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上任出行调研的第一站选在三明,第二站选在上海,都没有离开“医疗保障”这一本质工作。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胡局长去上海,实地考察了市医保中心、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等单位,详细了解了药品招标采购、医保信息化建设和基金监管等情况。从此前胡局长调研的重点看,他也是期望通过“药品”作为突破口来实现“三医联动”。然而,在上海调研时,他说,当前,要精心组织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通过带量采购推动药品价格下降,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一句“通过带量采购推动药品价格下降”似乎让人觉得难以理解。人们不禁要问:带量采购能将降药价吗?

 

 

什么是带量采购?

 

带量采购,就是在招标公告中公示所需的采购量。

 

带量采购有什么益处?在集中采购或者联合采购中进行带量采购,由于明确保证了采购数量,作为供方就可以根据采购量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按照“薄利多销”基本原则降低价格,而采购方也可以“以量换价”,取得双方满意的采购效果。

 

 

带量采购能降药价吗?

 

然而,本来十分美好的“带量采购”在药品采购中究竟能不能降低药价呢?近20年的实践证明,不能。

 

2001年,卫规财发308号文件提出“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而集中招标采购的出发点就是希望“以量换价”。这一年,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开始在地市级实施。

 

2009年,卫规财发7号文件提出“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药品集中招采的层级由地市级提升到省级,希望以一个省的量换取更优惠的价格。然而,以一个省几百亿的采购量来实行“以量换价”,药价虚高的问题反而愈演愈烈。药价虚高1300%的芦笋片、虚高2000%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漳州公立医院全体沦陷、葛兰素史克行贿门、2016年平安夜上海、湖南丑闻等,毋庸赘述。

 

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从地市级上升到省级,药品招标方案不断完善升级,“以量换价”的结果为何与初衷截然相反呢?

 

这是因为,造成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价虚高的根源并不是“带量不带量”、“量大量小”这一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具体来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量,受“临床”等很多因素影响,根本无法确定。这里的“临床”因素包括疾病、耐药性、医生用药喜好、驱利性、国际国内诊疗方案和专家共识变化等,因此也就不能公示。二是我国药品价格还没有一个规范的市场形成机制,药品价格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之手”决定的,具体就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这种定价机制不但制造了价格主管部门的腐败窝案,而且由于政府定价永远定不准,因此,出现价格虚高虚低并存。近年来,国家取消了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制,但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继续履行着“定价”的职责。三是医疗机构缺乏议价的动力。既然国家明确规定“不准二次议价”,医疗机构通过议价降低的价格还是执行零差价,医疗机构并没有得到降低价格的好处,因此,医疗机构就没有议价降价的动力。因此,从理论上讲,带量采购并不能降低药价。

 

 

药价回归本真,急需市场这只手发力

 

一、坚决按照中央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办。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意见”指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价格机制改革要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领域,必须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对于药品价格,“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废除集中招标采购、不准二次议价、带量采购这些错误的观念。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政府或政府出资建立第三方管理运行的药品交易平台,这个平台集中全国可以使用的所有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确定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政府不再对医疗机构用药进行干预,特别是不要干预医疗机构用什么药,以什么样的价格购进药品,也不要管有谁家配送。政府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和心思放在药品质量上,实行依法监管。

 

四、实行医保支付价。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只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价,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高于医保支付价的由医疗机构支付或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支付,低于医保支付价的属于医疗机构的合法收入。这样,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时就有了议价降价的动力,采购使用中的回扣腐败等毒瘤也自然萎缩了。那么,一个关键就是医保支付价怎么来?这就需要政府建立一个科学的完善的药品交易价格市场监测网络。

 

五、严厉打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由于,权力下放了,自然责任就落在了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头上,因此,这时候如果出现了违法交易,自然就该承担违法后果。即使被追究,那也是罪有应得。

 

综上,带量采购不能降低药价,建议胡局长还是不要再在“带量采购”这条已经证明走不通的老路上继续折腾了!

(原题为:带量采购能降药价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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