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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医保配套措施正式发布!明确回答了5个问题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06   | |

来源 | 国家医保局   廖化整理 

昨天,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公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对9个省市的医保基金的预付政策、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医院集采考核机制进行了明确,以下5个问题有了答案:

医保基金预付如何落实?

一是 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二是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三是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四是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中选药品如何支付?

文件明确:将4+7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超出部分患者自负。

非中选品种如何支付?

非中选品种的价格是中选价2倍以上的,按原价格下调30%作为支付标准;2倍以内的,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对于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价。

医保支付方式如何配套改革?

一是 要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

二是 制定2019年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

三是 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额支付标准。

四是 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院优化费用结构,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如何督促考核医院完成采购?

文件明确: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试点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具体有以下四个举措:

一是 药品采购机构要加大对药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杜绝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

二是 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

三是 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四是 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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