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网!您是第 3217643位访问者

再曝出“统方”惊天大案,副主任收受超1600万元

来源:江苏省医药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5   | |

本平台一直关注的”统方“大案,在2020年2月28日裁判文书网上终于公布了终审结果。

 

被告人沈炜曾任黄山市人民医院微机中心副主任,“三甲”办副主任,2009年被借调黄山市卫生局工作,2018年5月黄山市卫计委不再续借,沈炜回黄山市人民医院安排医务科远程会诊中心工作。

 

被告人沈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本人职权及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医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的“统方”行为,为医药公司及医药代表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人民币总计16836664.8元。(小编没有看错,是一千六百万元以上)

 

为力求客观公正,本平台全文引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详情,不作评述。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刑终9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炜,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屯溪区,籍贯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在职研究生,案发前系黄山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远程会诊中心工作人员,住黄山市屯溪区。2018年7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祁门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1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祁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永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炜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皖10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炜,听取了二审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黄山市人民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被告人沈炜曾任黄山市人民医院微机中心副主任,“三甲”办副主任,2009年被借调黄山市卫生局工作,2018年5月黄山市卫计委不再续借,沈炜回黄山市人民医院安排医务科远程会诊中心工作。黄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卫计(2018)176号>《关于给予沈炜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认定沈炜有违法国家法律,违规从事营利行为,决定给予沈炜开除公职处分。

 

被告人沈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本人职权及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医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的“统方”行为,为医药公司及医药代表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人民币总计16836664.8元。

 

1.2005年底前后,合肥市迪迈药械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3月更名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被上药收购并更名为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钟某找到被告人沈炜,将其代理销售的药品交给沈炜在市医院进行推销,两人约定按药品销售额的30%左右支付沈炜“宣传费、劳务费”,由钟某安排彭某按期给沈炜转账付款。沈炜利用其市医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先后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钟某、彭某推销泮托拉唑针、头孢硫脒针、止血环酸、甘露聚糖肽等药品,并帮助钟某找相关临床业务科室主任打新药报告。为此,2005年12月底至2018年5月,钟某(彭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沈炜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4062082.3元。

 

2.2007年4月,合肥恒峰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1找到被告人沈炜,请托其帮助推销药品,并约定按照药品销售额的20%提成返利给沈炜。后沈炜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合肥恒峰医药公司推销泮托拉唑片、复方公英片、三磷酸胞苷二钠、血塞通针、羧苄西林钠针、培氟沙星针等药品。为此,2007年4月至2017年5月,袁某1及其母夏某1等人通过现金续存、网银转账的方式送给沈炜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2252231.5元。

 

3.2011年,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6月被华润集团收购并变更为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某找到被告人沈炜,请托其帮助在市医院推销加贝脂针、盆炎净胶囊等药品,并承诺按一定比例给予沈炜药品提成,后沈炜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推销上述药品。为此,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杨某通过芜湖金禾公司出纳程某向沈炜及其妻妹徐某1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54096元。

 

4.2008年至2018年2月间,桑超、张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黄山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找到被告人沈炜,从沈炜处获取其在市医院代理销售的七叶皂甙钠针、安多霖胶囊等药品相关处方统计数据(简称“统方”)。为此,被告人沈炜共63次收取桑超、张某2给予的“统方费”、“药品推广费”共计人民币368255元。上述事实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3刑初20号判决书已认定,桑超、张某2共同实施行贿犯罪,桑超系主犯,张某2为从犯,同时二被告人均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沈炜的户籍证明,沈炜出生于1977年1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77××××××××,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已婚。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实黄山市人民医院为事业单位,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3.沈炜任职文件、黄山市人民医院编制人员管理册、沈炜定级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表、关于沈炜身份和岗位变动的说明、关于不再续借沈炜的函,证实沈炜曾任黄山市人民医院微机中心副主任,“三甲”办副主任,工资待遇等基本情况,2009年借调黄山市卫生局工作,2018年5月黄山市卫计委不再续借沈炜,沈炜回黄山市人民医院安排医务科远程会诊中心工作等。黄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卫计(2018)176号>《关于给予沈炜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认定沈炜有违法国家法律,违规从事营利行为,决定给予沈炜开除公职处分。

 

4.黄山市人民医院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汇编,证实医院各部门的职责划分等。

5.彭某与合肥市迪迈医药公司劳动合同书、钟某与合肥市九万里医药公司劳动合同书、钟某与合肥市迪迈医药公司劳动合同书、合肥市迪迈医药公司职1花名册、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证实钟某、彭某分别为上述公司职工。

 

6.合肥市九万里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名称变化情况、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肥市九万里医药公司营业执照、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中西药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中西药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肥市九万里医药公司新特药分公司营业执照、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及情况说明,证实2004年4月11日成立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同年5月成立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中西药分公司和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2009年6月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更名为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同年8月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中西药分公司更名为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中西药分公司、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更名为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2016年11月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中西药分公司注销。2015年3月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更名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同年3月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更名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7.合肥市九万里公司提供药品销售,请托被告人沈炜帮助推销药品,并约定按照药品销售额的20%给予回扣情况表、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合肥市迪迈公司供应药品统计表,证实2002年-2018年上述公司供应黄山市人民医院各种药品情况,包括药名、数量进出货金额等。

8.夏某1、袁某1等人徽商银行存款,证实夏某1、袁某1等人向沈炜转款的相关银行凭证。

9.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供应黄山市人民医院药品一览表,证实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5日,以及该公司向黄山市人民医院供药和黄山市人民医院向该公司进药情况。

 

10.程某账户转账到沈炜、徐某1账户资金一览表、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程某、杨某的劳动合同、黄山市人民医院采购供应商明细清单、程某徽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日,2018年5月与华润医药集团兼并重组,程某、杨某现在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任职。黄山市人民医院向上述公司进药明细表。程某通过其徽商银行账户62×××37(对应卡号:62×××37,子账号:11×××28,开户日期2011年10月14日,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向沈炜徽商银行账号:22×××11(开户行:徽商银行黄山屯溪支行)及徐某1中国银行账号:18×××29(卡号:62×××12)每月以存现汇款或网银转账的方式打到沈炜及徐某1上述账户上资金情况,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转账给徐某129980元,2011年11月至2015年2月转给沈炜124116元,

 

11.黄山市人民医院任命文件、沈炜到案及表现情况说明、黄山市人民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纪要及新药申请资料,证实黄山市人民医院相关医生的任职情况。沈炜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主动退缴涉案赃款16468409.8元,检举揭发他人问题线索在核查当中。根据用药超常预警制度,黄山市人民医院停止使用相关药品以及对新药进院予以严格申请等。

 

12.沈炜徽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沈炜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徐某1中国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徐某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沈炜、徐某1上述银行账户每笔流动资金情况及徐某1中国银行账户开户书面材料。

 

13.彭某、张某2徽商银行流水及彭某中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证实彭某、张某2徽商银行账户向相关人员汇款情况(含沈炜)以及彭某等向沈炜转款银行凭证。

14.公证书、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退款凭证,证实沈炜将相关银行卡等交由办案人员并委托办理转账公证,办案机关暂扣涉案款物清单及徐某2签字接受办案机关退款清单。

 

15.黄山市人民医院《关于“迪迈”“九万里”“恒峰”“沃尔康”“瑞康”医药公司业务发生财务资料说明》,证实书证16提到的迪迈公司为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合肥市迪迈药械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合肥市迪迈药械公司有限公司业务部、合肥市迪迈药械公司有限公司中西药分公司五家公司,书证16提到的九万里公司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两家公司。迪迈公司与“沃尔康”“瑞康”(沃尔康后更名为瑞康)医药公司有业务往来。

 

16.迪迈公司供应药品一览表、九万里公司供应药品一览表、迪迈公司和九万里公司情况资料,证实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合肥迪迈公司供应该院药品一览表,列明2004年至2015年供应的药品名称、数量、以及应付实付药品款情况。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合肥九万里公司供应该院药品一览表,列明2015年至2018年供应的药品名称、数量、以及应付实付药品款情况。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合肥迪迈公司、九万里公司《分配送申请及承诺书》迪迈公司、九万里公司作为药品配送商应做好相关配送服务,迪迈公司与黄山市人民医院药品购销合同,购买相关药品。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与黄山市人民医院签订的药品《质量保证书》,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人民医院签订的药品《质量保证书》等。

 

17.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供应药品一览表、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情况资料,证实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供应该院药品一览表,列明供应的药品名称、数量、以及应付实付药品款情况。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与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购销合同》、双方签订药品《质量保证书》、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分配送商配送承诺书》,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书委托袁某1在黄山市人民医院药品的实施销售、回款等一切事宜。

18.黄山市人民医院历史采购药品明细清单,证实黄山市人民医院向迪迈、九万里等医药公司采购相关药品清单。

 

19.相关照片、记账凭证、数据分析报告等书证,证实彭某、张某2徽商银行流水,彭某中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夏某1、袁某1等人徽商银行存款凭证,夏某1、袁某1、夏某2等人徽商银行流水;程某徽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

20.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3刑初20号判决书(已生效),证实被告人桑超、张某2在从事药品销售工作期间,多次以“统方费”“药品推广费”的名义给予沈炜368255元,二被告人均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1.祁门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沈炜到案及检举揭发有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沈炜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有一定的悔罪悔过表现,主动配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被留置期间,被告人沈炜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被举报人现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黄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黄公(网安)勘(2018)309号,黄山市监察委在侦办张某2涉嫌行贿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邮箱传输犯罪活动信息,为提取涉案邮箱的邮件信息,该支队作出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三、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黄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黄公(网安)勘(2018)310号,黄山市监察委在侦办张某2涉嫌行贿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一台电脑处理过涉及犯罪活动的数据,提取了送检电脑的涉案电子信息。

 

四、电子数据:硬盘、U盘,证实对远程勘验工作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过程等的电子档案记录。

 

五、证人证言

1.证人章某1(黄山市人民医院退休医生)证言,她曾担任市医院血液内科主任,沈炜2008年前后找过她,为了使用的一些药品,沈炜给过她一些药品返利,都收下了。同时沈炜在给她药品宣传彩页的时候里面会夹200、300元左右的购物卡,以上次数都不会太多。泮托拉唑针用过,返利药品价格5%左右,2008年以后开始的。返利用信封装好到办公室给她或其他同事。

 

2.证人孙某(黄山市人民医院关节科医生)证言,沈炜可能就用药的事找过他。泮托拉唑针用过,他没收到过返利。

3.证人沈某(黄山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医生)证言,沈炜找他打过一种能量合剂的新药报告。收过沈炜送的购物卡,多少记不清。沈炜也到他们科室推销宣传过药品。

 

4.证人倪某(黄山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科主任)证言,2009年以前沈炜就泮托拉唑针使用找过她,她及科室医生都使用过,但她没收到沈炜的药品返利。宣传药品的时候沈炜给过她购物卡,每次大概200元左右。

 

5.方某(黄山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生)证言,沈炜2000年至2010年找他在泮托拉唑针这种药使用上予以关照,给过他购物卡,面值基本上100元,逢年过节去他家送些水果、牛奶等。主要考虑沈炜是同事,另沈炜父亲原是市医院老外科主任,不好拒绝。

 

6.证人章某2(黄山市人民医院甲乳疝科医生)证言,沈炜2008年以前找过他,沈炜说他有一些药,让使用时关照下。考虑与沈炜同事,沈炜父亲又是医院外科老主任,能用就帮他用一点。收过沈炜给的药品返利两、三次,每次就一两百元。偶尔有100元左右购物卡,没有大的经济往来。沈炜推销过泮托拉唑针、止血环酸、麦迪霉素、氨曲南针等药品,这些药品返利应该是药品价格5%,给予科室或治疗组.

 

7.证人金某(黄山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证言,2009年之前沈炜到他处宣传过药品。科室使用过止血环酸针、麦迪霉素片。

8.证人吕某(黄山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生)证言,沈炜2009年去卫生局上班之前找过他,几种药病人使用的时候让照顾他一些。他与沈炜关系不错,沈炜父亲又是医院老外科主任所以就帮助他下。逢年过节沈炜去他家送点烟酒,100-200元少量购物卡。

 

9.证人檀某(黄山市人民医院原女工委主任)证言,沈炜当时借调到市卫生局,是因为他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以及工作便利在帮医药代表或药厂进行统方,调离也是对他的保护。

10.证人张某1(黄山市人民医院ICU主任)证言,2006年前沈炜找过他宣传药品(泮托拉唑针),收过沈炜给的返利但不多,科室床位少,药用量不大。

 

11.证人郑某(黄山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证言,2009年之前沈炜找过他推销药品(泮托拉唑针60毫克每支)。沈炜逢年过节送点小礼品给他,另外那段时间每隔两三个月,沈炜会到他办公室,把返利款用信封装好给他,每次也就百把元。沈炜离开医院之后就没有了。

12.证人严某(黄山市人民医院关节外科医生)证言,2009年之前沈炜找过他宣传药品。60毫克泮托拉唑针科室肯定用过。

 

13.证人方某1(黄山市人民医院微机中心主任)证言,市医院的电脑数据采集系统是2000年底招标采购的,2001年上半年开始正式应用。主要功能:一是药品的采购数据整理,包括药品的品名、数量以及进购价和销售价等信息;二是护士将医生的长期和临时医嘱录入到该系统,药房根据录入信息进行发药并记账;三是药库的进销存数据整理。当时微机中心沈炜、章某3和倪某三名工作人员都赋予了管理员权限,从理论上说三人都有可能实施“统方”。2011年安装了防“统方”软件,之后发现有“统方”行为。2016年4月2日和5月31日,发现沈炜有“统方”行为,沈炜不承认,后此事不了了之。

 

14.证人钟某证言,2001年左右,梅某找到他提出由梅某夫妇帮助他推销其所在公司在黄山市人民医院销售的药品,按照药品销售价20%左右给他夫妻俩劳务费和宣传推广费。后通过梅某认识了沈炜。从2005年至2018年5、6月份,沈炜帮助他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推销药品,他按药品销售价30%左右支付沈炜劳务费和宣传推广费,实际上就是返利。刚开始的时候,每月他把给沈炜的返利算好再交给他的内勤彭某,让彭某到银行给沈炜转账。后来他身体不好,黄山业务全权委托彭某做,给沈炜的返利由彭某具体操作,但如果药品调价的话,彭某会征求他的意见,他同意后彭某按变动后的返利给沈炜汇款。他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推销过泮托拉唑针、头孢硫脒针、止血环酸、甘露聚糖肽等药品。沈炜推销后很有效果,销售额增加了。办案人员出示相关银行凭证及办案人员整理的表格经其确认,彭某2011年10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41次转款给沈炜,共计5979362元。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30日43次转款给徐某1,共计5816380.3元。采取现金汇款的方式给沈炜返利,是公司有规定不允许通过转账的方式给药品推广员汇款。合肥迪迈药械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合肥迪迈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更名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收购并更名为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

 

15.证人彭某证言,2003年10月进入合肥迪迈药械有限公司,一直跟着钟某销售药品。从2005年到2018年5月,根据业务经理钟某的吩咐每月按照药品的实际销售量支付沈炜宣传费等,实际上就是药品返利和回扣。开始是拿着钟某的建设银行存折取款后再到中国银行给沈炜汇款。2011年左右钟某身体不好,就把黄山地区的所有业务交给他具体办理,为了方便他就办了一张徽商银行卡,就直接通过该卡给沈炜的中国银行账户汇款。2015年2、3月份左右,沈炜提供给他一个叫徐某1的中国银行账户,叫他汇款到徐某1的中国银行账户上,一直到2018年5月份为止。办案人员出示相关银行凭证及办案人员整理的表格经彭某确认,2005年12月29日至2011年9月26日,他按照钟某的意思一共给沈炜中国银行账号49×××99(前期绑卡尾号7595、后期绑卡尾号9075)汇了64笔共计2266340元。2011年10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给沈炜汇了41笔共计5979362元。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30日43次转款给徐某1,共计5816380.3元。银行凭证中出现潘某1的名字是他委托同事潘某1转款的。2015年合肥迪迈公司在黄山市药品配送企业招标中没有中标,沃尔康公司中标成为黄山市药品配送企业之一,他们就找到沃尔康公司,将代理的药品目录整体转到沃尔康公司名下,以沃尔康公司的名义在黄山市销售药品。2018年6月下旬,沈炜在电话中跟他说如果有人问给他汇款是怎么回事,就说是和他哥哥做外贸生意的利润。后又让他说,是他老婆妹妹的钱放在他处的,因怕超生罚款。

 

16.证人徐某1证言,她和沈炜只是亲戚关系,没有经济往来。2015年上半年,应姐夫沈炜的要求分一至两次同沈炜一起到黄山市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网点以她个人的名义分别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密码均由沈炜设定,卡开设好之后都是直接交给沈炜保管使用,这些银行卡她本人从未使用过。徐某1表示她一直从事建材工作,对医药行业完全不清楚,也没有从事过药品销售业务,更没有和医药公司之间有过业务往来。她也从来没帮过沈炜推销药品。

 

17.证人袁某1证言,他是通过黄山市人民医院医生梅某认识沈炜的,大概是2005年左右。2007年到2010年沈炜帮他在市医院推销过药品。2010年梅某离开市医院后,他找沈炜谈好,按照药品销售额的20%左右提成给沈炜,从2011年初开始至2017年叫他妈妈(夏某1)通过银行账户给沈炜转钱,偶尔用他自己的或他舅舅夏某2的账户给沈炜转钱。办案人员出示沈炜徽商银行账号:22×××11(对应卡号:62×××44),经袁某1本人确认,这个账户就是沈炜2007年到2017年期间用来接受他公司给沈炜现汇和转汇药品返利的银行账户。汤中华、高玲、苏玲玲、章熙春、李宗菊是他公司的职工,他们给沈炜汇款转账应该是他母亲夏某1安排的。

 

18.证人夏某1证言,她在恒峰医药公司做会计,药品销售的返利由她转账给相关人员。她没见过沈炜,是通过电话联系核对药品销售的数字,沈炜的电话号码是她儿子袁某1告诉她的,给沈炜的药品销售返利大概在销售额的20%左右。2007年到2010年是拿现金到银行存到沈炜个人账户。2011年开始,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沈炜的,一直持续到2017年。办案人员出示沈炜徽商银行账号:22×××11(对应卡号:62×××44),经夏某1本人确认,这个账户就是沈炜2007年到2017年期间用来接受她给沈炜现汇和转汇药品返利的银行账户。她没时间的时候,委托公司员工汤中华、高玲、苏玲玲、袁某2(其丈夫)章熙春、李宗菊给沈炜转过款。同时她用过其儿子袁某1及其弟弟夏某2徽商银行的个人账户给沈炜转过款,还用恒峰公司对公账户给沈炜转过一次。办案人员出示夏某1徽商银行账号10×××03(卡号:62×××02、62×××56)转给沈炜资金一览表,经其确认从2011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15日,转了70笔计1263475元;袁某1徽商银行账号10×××66(对应卡号:62×××58)转账给沈炜资金一览表,经其确认2008年3月23日、2012年4月1日、2012年10月26日三笔转给沈炜88750元;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账号10×××38转账给沈炜资金一览表,经其确认2011年1月17日转给沈炜51368元;夏某2徽商银行账号10×××13(对应卡号:62×××12)转账给沈炜资金一览表,经其确认2017年7月18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7日四笔转给沈炜53064元;另通过现金续存的方式给了沈炜795574.5元;以上共计2252231.5元。

 

19.证人杨某证言,2006年9月至2018年1月在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销售员、业务经理。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后由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收购,2018年1月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与沈炜认识,后来为了有利于公司的销售,他就与沈炜约定,按照药品销售量和金额,给他一定比例的回扣,这里面还有少量沈炜帮助提货送货的劳务费,主要还是药品销售回扣。沈炜帮他在黄山市人民医院前后销售有十几种药品。2015年公司没中标就退出黄山市场,这之后就没让沈炜帮助推销药品。他安排公司出纳程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沈炜的,前期转给沈炜的账户,后来沈炜让转给一个姓徐的亲戚账户上。办案人员出示经整理的2011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转账给沈炜的徽商银行账号22×××11和62×××14资金一览表,以及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转账给徐某1的中国银行账号62×××12资金一览表,结合程某的徽商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经杨某确认,共转给沈炜124116元,转给徐某129980元。

 

20.证人程某证言,其为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出纳(原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出纳)。办案人员出示程某本人徽商银行客户账号:62×××37(对应卡号:62×××37,子账号:11×××28,开户日期:2011年10月14日,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经其确认这个账户是按公司要求开的,从2011年10月开始用这个账户转账。办案人员出示经整理的2011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转账给沈炜的徽商银行账号22×××11和62×××14资金一览表,以及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转账给徐某1的中国银行账号62×××12资金一览表,结合其本人的徽商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经程某确认,共转给沈炜124116元,转给徐某129980元。

 

21.证人方某2证言,2010年左右,他与朋友一起吃饭时认识了沈炜。2012年9月他到徽州区上班之后,有一次去市卫生局遇到沈炜,闲聊中向沈炜抱怨上班工资少。过了一段时间,沈炜打电话给他说原有一种药是别人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推销的,现在别人不做了,可以让他推销,他表示愿意。药名泮托拉唑肠溶片,辽宁锦州产,7片装。沈炜给了他一些该药品的宣传彩页,他将宣传彩页发到医院个科室。2013年10月份左右,沈炜打电话给他,让他过去拿推销药品的劳务费,在沈炜家小区现金给他的,大概3000元至4000元左右。以后在沈炜家小区或街上给了他7到8次,每次金额不等,一直持续到2015年该药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未中标,也就没有推销了。办案人员出示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市医院泮托拉唑肠溶片使用数量、金额情况统计表(2013-2015),共10页”,经方某2确认,沈炜共给他63000元。2015年至2017年底,他还帮沈炜推销了头孢硫脒针。办案人员出示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市医院头孢硫脒针使用数量、金额情况统计表(2015-2018.8),共10页”,经方某2确认,一共从沈炜处领了834852元。

 

22.证人潘某1证言,办案人员出示银行相关凭证,潘某1确认是彭某让他到银行代办的,凭证上的签名是他本人签字的。

23.证人夏某2证言,他曾将身份证借给他姐姐夏某1,夏某1告诉他是用于银行开户。

 

24.证人张某2证言,大概是在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他去黄山市人民医院送药品,碰到合肥一个药厂的业务员,他向该业务员打听黄山市人民医院谁人能拿到药品统方数据,该业务员告诉他是从一个姓沈人手上拿的统方数据,并把沈炜的号码提供给他。他主动和沈炜联系,告诉沈炜他有两个药品需要统方,沈炜提出按照药品销售价的1.5%给费用,他表示同意。2010年下半年之前,每个月他到屯溪来,给沈炜现金。2010年下半年之后,沈炜通过QQ将统方数据发给他,他就将统方费用通过网银转账给沈炜。沈炜先后提供过两张银行卡,一张是沈炜本人,一张是徐某1的,一直持续到2018年2月。2015年之后增加了不少药品品种,沈炜就提出来按药品销售价的2%支付统方费,后一直按2%支付统方费。给沈炜现金12万左右,转账给沈炜有36万左右。2015年左右,沈炜提供统方数据不能按每月提供,沈炜表示统方数据不太好弄,逐渐每季度提供一次,直到2017年第四季度沈炜就没在发给他统方数据,他最后一次支付给沈炜统方费用是在2018年2月。大约在2007年、2008年的时候,桑超带他到黄山这边来推销药品,介绍他与许某认识。后来在2008年的时候,他找沈炜统方,有次跟许某聊天他才知道许某每月向他报的用药总数就是沈炜给许某的统方数据。他们公司直接配送到黄山市人民医院部分药品是潘某2在市医院帮忙推广的,在和潘某2聊天过程中知道她也是从沈炜那里得到统方数据的,具体统方费多少怎么付的不清楚。

 

25.证人许某证言,2001年下岗,2007年或2008年在医药市场认识了合肥市迪迈医药公司桑超和张某2,后帮忙他们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推销药品。与桑超认识个把月后通过朋友宁汶介绍认识了沈炜。最开始的时候药品销量少,统方的数据比较少,沈炜通过打电话报统方数据,他用笔记下来。大约在2012年药品销售量上去了,沈炜便加他的QQ号,通过QQ传送统方数据给他,一直到2018年2月沈炜发给他2017年第四季度统方数据止。2018年6月沈炜打电话给他,说可能要出事,让他清空QQ数据他便清空了。他是按药品零售价2%支付给沈炜统方费的,都是给的现金。

 

26.证人潘某2证言,2008、2009年开始在合肥迪迈医药公司(包括后来的九万里、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做医药销售,2017年底在上药黄山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做医药销售。大概是2014年,通过合肥九万里公司的业务员张某2认识了沈炜,后来多次与沈炜有过医药销售方面的接触。之后通过沈炜获取她本人在黄山市人民医院代理销售药品的统方数据,约定每月按7000元的标准支付沈炜统方费用,费用要求用现金支付,2014年至2017年底,她支付给沈炜统方费用共计40万元左右。获取统方数据主要是根据每个医生的用药量好给医生回扣。她根据沈炜的要求,买了两个清华同方的U盘交给他,沈炜每次数据统好后,将其中一个U盘交给她,她回家打开看然后按照里面的数据计算好代理的药品需要支付给医生的回扣金额。沈炜跟她说她是本地人,不需用QQ或微信联系,用U盘获取数据对双方都是个保护。大概是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沈炜说医院装了防统方软件,数据不太好弄之后两个月或一季度给一次数据,她也两个月或一个季度支付统方费用。最后一次是2017年底,沈炜将2017年第四季度统方数据提供给她,她给了沈炜21000元。后医药厂家的人跟她说有的地方药品销售人员被查了,她就将U盘扔到小区垃圾桶,电脑也被她砸坏了。

 

27.证人邓某证言,2008年7月14日上午,当时他任门诊部副主任,接到门诊大厅护士汇报,一患者在大门口捡到一本医院的电话本、数个小信封和一串钥匙,打开电话本的第一页,左下角有红色笔署名徐某2的字样,每个信封上有标注姓氏的字样,他本人即将上述物品交由党办主任曹某处理。

 

28.证人曹某证言,大概是2008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院门诊部副主任邓某找他,说有个病人在门诊大楼门口捡到八个信封、一串钥匙和一个电话本,电话本里面还有徐某2签字。徐某2丈夫叫沈炜,当时是医院微机中心副主任。拿到邓某交给的上述物品,就向院长及党委副书记刘晓云汇报。后找徐某2谈话,她承认电话本是她的,信封和钥匙不是她的。八个信封里总共有1000多元,后上交院财务。办案人员出示相关复印件经确认,当时上交的钱为1620元。

 

29.证人章某3证言,2010年至今担任黄山市人民医院微机中心副主任,微机中心主要职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维护以及对统方行为的监控。2011年底,根据上级要求,安装了防统方软件。后发现有统方现象,每次使用的IP地址都是5段,就进行了核查分析,怀疑有人通过烧伤科的网口连接获取医院业务数据。且疑似统方行为出现的时间都是徐某2护士值班夜,调取监控录像沈炜(徐某2丈夫)进出烧伤科护士站的时间与防统方系统上疑似统方行为出现的时间相吻合。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找沈炜谈话,沈炜不承认。

 

30.证人袁某2证言,2009年-2010年按照夏某1的安排,在银行柜台用现金缴款的方式给沈炜的账户存钱。具体几次多少金额记不清了。

31.证人徐某2证言,电话本是她的,一串钥匙及八个信封不是她的。沈炜到她科室没发现他长时间用电脑的行为,不排除他偶尔动过电脑,护士室有两台电脑,24小时开机。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2005年底前后,合肥市迪迈药械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3月更名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被上药收购并更名为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钟某找到被告人沈炜,将其代理销售的药品交给沈炜在市医院进行推销,两人约定按药品销售额的30%左右支付沈炜“宣传费、劳务费”,由钟某安排彭某按期给沈炜转账付款。沈炜利用其市医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先后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钟某、彭某推销泮托拉唑针、头孢硫脒针、止血环酸、甘露聚糖肽等药品,并帮助钟某找相关临床业务科室主任打新药报告。为此,2005年12月底至2018年5月,钟某(彭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沈炜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4062082.3元。2007年4月,合肥恒峰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1找到被告人沈炜,请托其帮助推销药品,并约定按照药品销售额的20%提成返利给沈炜。后沈炜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合肥恒峰医药公司推销泮托拉唑片、复方公英片、三磷酸胞苷二钠、血塞通针、羧苄西林钠针、培氟沙星针等药品。为此,2007年4月至2017年5月,袁某1及其母夏某1等人通过现金续存、网银转账的方式送给沈炜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2252231.5元。2011年,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6月被华润集团收购并变更为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某找到被告人沈炜,请托其帮助在市医院推销加贝脂针、盆炎净胶囊等药品,并承诺按一定比例给予沈炜药品提成,后沈炜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推销上述药品。为此,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杨某通过芜湖金禾公司出纳程某向沈炜及其妻妹徐某1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54096元。违规为安徽国立药业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经理施安静推销药品多西他赛针,获取药品提成返利。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违规获利共计人民币34417元。违规为合肥迪迈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代表张某2推销药品七叶皂甙钠针、安多霖胶囊,获取药品提成返利。2010年至2018年,违规获利共计人民币368255元。在黄山市人民医院原工作人员梅某的指使下,在市医院违规推销相关医药公司代理的药品,获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

 

2.1998年左右认识梅某,2000年左右帮助梅某在市医院推销药品,2010年梅某离开市医院,梅某老婆蔡某2012年离开屯溪。这期间梅某总共给了他几百万元,他以现金形式存在家中。2012年蔡某离开后,他直接与彭某、钟某、袁某1等医药代表联系,承担了梅某原来的角色,帮助他们宣传药品,他们给他相应的返利,多年来总共也有上千万资金。后期发展了方某2、张伟俩下线,陆续将梅某给的钱发给了下线。2009年左右,梅某叫他帮助钟某、彭某打几个“新药报告”,他找了几个相关科室主任,打一个“新药报告”3000元,一般他都是买3000元的购物卡送给医生,这种情况下钟某、彭某另外打款给他。

 

3.2015年的时候,彭某跟他说,他是有工作单位的,做业务的钱跟工资放在一起不像那么回事,最好换一个亲戚的卡。他找到徐某1以徐某1的名义至少办了3张银行卡。2015年之前彭某等转钱到他的中国银行卡上,2015年之后全部是转到徐某1名义办理的中国银行卡上,钱与徐某1无关都是他的,徐某1也没有参与药品销售。201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徐某1聊天,监管越来越严,不准备做药品推销,银行流水量这么大,以后查到说不清。徐某1说她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以后查到说她做的,以后业务也由她做,于是他就把以徐某1名义开的中国银行卡还给徐某1,里面大概还剩几千元。

 

4.2000年至2010年之间,他是帮梅某推销袁某1父子代理的品种,这期间推销药品的回扣是由梅某支付给他的,基本上都是给现金。药品推销了几年之后,大概在2007年左右的时候,他通过梅某认识了袁某1。2010年梅某离开市医院后,从2012年到2017年,由他直接帮助袁某1推销在市医院代理的药品,返利是袁某1母亲夏某1的账号转给他的。2010年袁某1找他的时候只有两个品种,泮托拉唑片和三磷酸胞苷二钠,2012年左右,把泮托拉唑片交给方某2推销,三磷酸胞苷二钠交给张伟推销。2014年泮托拉唑片在市医院没中标,只剩下三磷酸胞苷二钠,2017年市医院停用。

 

5.他为了推销药品,曾找过章某1、沈某、倪某、方某、章某2、金某、吕某等医生,一般逢年过节去他们家里(小区)或去推销药品(办公室)时送一些200元、500元或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找章某1(送2000或3000元购物卡)、沈某(送500元购物卡)、王德志(送2000或3000元购物卡)打过新药报告。

 

6.办案人员出示从徐某1处扣押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他表示这张卡一直在他处保管并由他使用,直到2018年5月还给徐某1。办案人员出示他中国银行账号49×××99(前期绑卡尾号7595、后期绑卡尾号9075)彭某存现转账情况明细(每笔存款银行凭证)由其确认,从2005年12月29日至2011年9月26日间,共计64笔转款总计2266340元(其中潘某12007年5月18日转6200元、2009年7月31日转18400元,另2009年5月5日自助汇款37600元三笔外,其余均为彭某转,潘某1系该公司职工,彭某委托他转的)。沈炜签字确认。

 

7.办案人员出示根据彭某徽商银行客户账号:10×××69(对应卡号:62×××99)纸质资金流水明细(2011年10月21日开户至2018年5月24日)以及电子版资金流水明细(2011年10月21日开户至2018年7月17日)和他本人中国银行账号为17×××62(卡号:45×××75)的资金流水明细以及徐某1中国银行账号18×××29(卡号:62×××12)的资金流水明细,根据以上办案人员制作的“沈炜中国银行账号为17×××62(卡号:45×××75)收到彭某转入资金一览表”,“徐某1中国银行账号18×××29(卡号:62×××12)收到彭某转入资金一览表”转入的资金情况沈炜确认后表示无异议。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30日间彭某转给徐某1上述账号43笔共计5816380.3元。2011年10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间彭某转给沈炜上述账号41笔共计5979362元。

 

8.2007年开始帮袁某1推销药品直到2017年,返利都是袁某1的母亲夏某1通过网银转账到他一张徽商银行账户的。办案人员出示沈炜徽商银行账户账号为:22×××11(活期款项账号:22×××11)流水明细及有关查询银行存款凭证。经沈炜辨认,确认该账户是其从2007年4月到2017年间用来接受袁某1给其现汇药品返利的银行账户。2007年4月至2010年12月,袁某1、夏某1通过现金续存的方式给了他795574.5元(凭证中出现了汤中华、高玲、苏玲玲、袁某2、章熙春、李宗菊签字汇款,经查:该六人为该公司职员),2011年1月至2017年5月,袁某1、夏某1等通过网银及转账的方式给了他1456657元,以上总计2252231.5元。

 

9.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他帮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的杨某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推销、宣传药品。杨某安排其公司一个叫程某(程某徽商银行账户62×××37(对应卡号:62×××37,子账号:11×××28,开户日期2011年10月14日,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沈炜徽商银行账号:22×××11(开户行:徽商银行黄山屯溪支行)及徐某1中国银行账号:18×××29(卡号:62×××12)每月以存现汇款或网银转账的方式打到他及徐某1上述账户上。经对相关银行凭证核对,沈炜确认2011年11月至2015年2月,程某转了40笔共计124116元给他,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转了7笔计29980元给徐某1。以上共计154096元。

 

10.在2012年左右,他发展了一下线方某2,让方某2帮忙他到市医院推销宣传部分药品,分一定现金给方某2。办案人员出示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市医院泮托拉唑肠溶片使用数量、金额情况统计表(2013-2015),共10页”,经沈炜确认,沈炜共给方某263000元。2015年至2017年底,方某2还帮他推销了头孢硫脒针。办案人员出示黄山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市医院头孢硫脒针使用数量、金额情况统计表(2015-2018.8),共10页”,经沈炜确认,一共给了方某2834852元。

 

11.大概在2010年左右,他和张某2在一次吃饭过程中认识。后来张某2找到他,让他帮忙推销七叶皂甙钠针药品,他同意了。并谈好按药品销售价20%左右支付给他宣传劳务费。之后又增加了安多霖胶囊也按药品销售价20%左右支付给他宣传劳务费。2012年、2013年左右他把安多霖胶囊交给张伟去推销宣传。七叶皂甙钠针是他自己宣传的。张某2通过银行转账的,一部分钱转到他徽商银行卡上,一部分转到他老婆妹妹徐某1中国银行卡上。办案人员出示沈炜徽商银行账号:22×××11(对应卡号:62×××14)接受张某2银行转账资金一览表,经沈炜确认,2010年10月15日至2015年2月13日46笔共计105169元。办案人员出示徐某1中国银行账号:62×××12接受张某2银行转账资金一览表,经沈炜确认,2015年3月17日至2018年2月6日17笔共计263086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的“统方”行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沈炜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炜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炜上诉称:1.其在向市医院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推荐药品过程中无职权可以利用,也不存在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推荐药品,从而为医药公司及医药代表谋取不正当利益。2.市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其收取劳务费、宣传费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3.其推荐药品的行为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权为他人实施“统方”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辩护人除上述意见外还提出,沈炜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检察意见: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沈炜案发前系市医院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该医院其他医生开处方这一职务行为,为医药代表谋取药品使用上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并收取请托人财物;同时沈炜利用本单位同事这层关系,采取送购物卡、现金、烟酒以及吃请等方式,对医生职务行为产生了一定影响,其行为符合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此外,沈炜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相关“统方”数据以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3.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

 

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的定性

沈炜身为公立医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药品供销商提供医院相关处方统计数据,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其主客观方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沈炜收受药品供销商财物,利用同事关系,以向本医院相关科室主任或医生送购物卡、现金、烟酒以及请吃等方式,并通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药品供销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论处。故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归案情况

祁门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沈炜到案及检举揭发有关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7月4日,黄山市监察委员会将沈炜涉嫌受贿一案,指定祁门县监察委员会办理,次日沈炜即被祁门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故沈炜不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沈炜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炜身为公立医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公立医院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沈炜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炜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秀萍

审判员  严 明

审判员  沈梦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