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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厅长落马,5位医院院长涉案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子不语  发布时间:2020-06-18   | |

涉案的5家医院,包括三家三甲医院,一家三乙医院,一家二甲医院。

 

安徽落马厅官赵强受贿案,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一起受贿案件。2004年至2018年期间,赵强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以上共计499.5858万元。

 

2019年7月,赵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之后赵强提出上诉。同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赵强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内容。值得注意的是, 赵强受贿案牵涉了安徽省5家医院,其中包括三家三甲医院,一家三乙医院,一家二甲医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一审查明:赵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合肥远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及其持股的安徽三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立公司)、合肥三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立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远望公司王某、李某财物共计124万元。

 

上述三家公司,都与赵强的妻子张某有一定关联。

 

裁定书介绍,2000年11月,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50万元成立安徽三立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2007年间,安徽三立公司大部分股权被远望公司收购,2012年该公司整体资产转移到合肥三立公司(由远望公司实际控股)名下。经过一系列调整变动,张某实际持有安徽三立公司5%股权,实际持有合肥三立公司10%股权。

 

在此期间,赵强接受他人请托,分别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积极为安徽三立公司、合肥三立公司、远望公司在医疗设备与制剂销售、干细胞及免疫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等经营活动中确立竞争优势,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具体包括:

 

  • 2007年2月,赵强通过时任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局局长彭某,认识时任无为县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 院长李某,帮助远望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及生物制剂供应无为县人民医院;
  • 2007年5月,赵强通过时任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谈某找到时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院长何某帮忙。在何某的关照下,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了安徽三立公司代理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2011年7月,赵强通过时任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某,找时任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三级甲等) 院长张某,帮助远望公司入股的安徽省新安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立科研及临床应用合作项目,并约定无期限合作,以及竞业禁止,排斥潜在相同类似业务合作单位;
  • 2011年11月,赵强通过时任安徽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政委姚某,认识时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级乙等) 院长王某,帮助安徽三立公司代理的西门子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供应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 2013年7月,赵强通过时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赵某,认识时任铜陵市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院长戴某,帮助合肥三立公司代理的西门子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供应铜陵市人民医院。

 

为感谢赵强帮助,2010年,远望公司在收购福建山河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时,代张某出资24万元。2016年,远望公司以500万元(其中溢价100万元)收购张某持有的合肥三立公司10%股权,同样是为感谢赵强多年来的关照。

 

值得注意的是,赵强提出上诉时表示,他与涉案的五家医院既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也没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无法利用相关医院院长职权为其妻子的公司或其他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审时,安徽省高院认为,远望公司在收购福建山河药业有限公司股份过程中,代张某出资24万元,并非基于股权激励,而是为了感谢并继续取得赵强对远望公司和相关项目的关照和帮助。同样,远望公司在受让张某合肥三立公司的股权时,在以净资产为基数确认转让价400万元后,“溢价”100万元并非基于公司品牌、市场前景等商业因素。事实上是张某提出鉴于赵强数年来给予公司帮助,转让价应不低于500万元。

 

安徽省高院指出,赵强作为安徽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级领导干部,与上述相关医院负责人,均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具体内容不同、程度大小不等的横向或纵向制约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安徽省高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一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从轻处罚,刑罚裁量并无不当。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高院对赵强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学界”梳理发现,本案中的5位涉案院长,已有两位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7月10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何某受贿案。据悉,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医院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和医疗合作等工程项目及人才引进工作中,利用担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27.3305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0795.56元的欧米茄手表1只。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18年11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张某受贿一案。据悉,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安医一附院副院长兼超声科副主任、安医二附院筹建办公室主任、安医二附院(筹)院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安医二附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务便利,先后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中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医疗器械、医药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202万元、购物卡83.4万元和其他财物价值48.229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33.6294万元以及美元1.2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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