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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医院转“营利”遇阻?投资产权如何保障?

来源:看医界  作者:周东浩  发布时间:2020-09-21   | |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后,有专家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要转为营利性,在法律上是通不过的。并认为营利性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可以的,但是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应该是不可以的。

 

2019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统计:截至2018年,在中国2.1万家民营医院中,共有8419家为非营利性医院,平均每家医院资产约3500万元。按以上说法,这些民营医院投资者的资产都将被剥夺。

 

笔者认为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非医院”)转为营利性不该被阻,下述看法供商榷。

 

一、民非医院投资人的产权受法律保护

 

“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有保护产权的条款,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均对保护私有财产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民非医院出资人对于其出资以及出资形成的产权或者权益受《宪法》保护,不可随意侵犯。

 

二、民非医院产权应该归属投资人

 

之前,卫生和民政行政部门分别依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审定民营医院的性质。需要强调的是:《暂行条例》和《实施意见》都没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和如何处置剩余资产作出明确规定。《暂行条例》还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这条规定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处置问题是由章程来规定的,属于举办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所以,卫生和民政部门在核定医疗机构类别和登记程序上,没有告知投资人若选择非营利性其资产要归属社会,更没有要求投资人签定“捐赠资产承诺书”。

 

2021年1月1日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但是,民非医院在登记程序上,没有告知投资人的投入是“捐助”,更不是个人意愿,因此,现有的民非医院不能作为捐助法人对待。“法不溯及既往”,《民法典》实施日之前已经登记成立的民非医院不应该作为捐助法人。

 

由于投资人可以自愿选择医疗机构性质,为了得到更多的办医优惠政策,特别是可以免除较高的企业所得税,大多数社会办医投资人,选择了非营利性。他们把非营利性医院视同为是自己的财产,这并不是个误区。如果现在让投资人放弃产权违背个人意愿,于法理不符。

 

三、允许投资人按照其意愿选择“非转营”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贯彻“非禁即入”原则。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作出禁止性规定。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个规定目前仍然是有效的。

 

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只是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也没有作出“非转营”的禁止性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下发,2014年、2018年两次修订,以下简称《通知》)。《通知》2009年下发后,税务部门立即开展对民非医院的免费资格认定和追缴税费工作,追缴期从2008年计算。可以肯定所有的民非医院都不可能通过资格认定,或者说从2008年开始民非医院已经享受不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了,也可以理解为民非医院事实上已经被强行“非转营”了。

 

另外,《民法典》中对“非营利法人”或“捐助法人”能否转为“营利法人”也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我国现有的民非医院资金来源基本上为企业或者个人的单一资金来源,不是面向社会公众以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筹集的。

 

综上所述,应当允许其投资人按照其意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为营利性的公司。

 

四、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基础条件不成熟

 

国外有一些国家,如美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比达到80%以上,数量虽多、但规模小,有半成是政府设置,另一半由个人或慈善组织捐建,主要为看不起病的人(穷人)和易患病的人(婴儿及老人)提供免费或廉价的医疗服务。为了规范非营利行为,依法有一套严格的认定条件和管理规定,其产权归属非常清晰,税收审查制度也很严格。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基本条件还不太成熟,其原因:一是没有一个完善的分类管理规定或非营利性组织法。分类管理的首要条件是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组织的成立规则、产权归属、分红限制、剩余资产处理和税收政策等等。二是政府办的公立医疗机构虽然是非营利性的,但是基本上是自负盈亏,多收多得,盈余有再分配,医务人员的收入也很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起到表率作用。最近国家卫健委有领导在2020全国深化医改经验推广会上要求:医院内部要将更多结余用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而不是盖房子、扩地盘。河南省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基层医务人员保障激励政策的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可提取60%以上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这些都违反了非营利性组织盈余不能再分配的规定。三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或少有捐献自己资产投资公益性医疗机构而不图回报的慈善家。

 

五、结合国情有序推动分类管理

 

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出台《非营利组织法》或重新修定《暂行条例》和《实施意见》,明确非营利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标准、程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权、税收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施分类管理的首要条件。

 

二是能否“非转营”可规定一个时间节点。如:以《民法典》实施日为节点,之前设置的民非医院应遵循“谁出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允许非转营,在资产处理上要结合实际,区别对待。之后若选择非营利性需签定“捐赠资产承诺书”等相关承诺,一般情况下不能非转营。

 

三是给“非转营”留下空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符合国情。当捐赠者改变意愿时,只要依法处置剩余资产,合理补交一定的税收,应该可以“非转营”。(本文为作者来稿,不代表《看医界》观点;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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