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网!您是第 3217643位访问者

国家卫健委: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来源:华夏医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3   | |


 

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附后)。


 

 

 

通知称,将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并要求各地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通知称,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通知还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此外,还要加强监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在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时,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附通知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

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强化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作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加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培训,及时更新调整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1月3日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