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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第一案!背后透露两大重点,下一个会是谁?

来源:健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6   | |

4月13日晚,国家医保局罕见地向各路媒体发出一则“新闻通稿”,标题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亮剑”,首例“严重”失信所涉药品被暂停挂网交易》。

这是医保信用“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信用评价制度与省级招采平台第一次联动,被“亮剑”的是哈尔滨誉衡制药。天眼查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誉衡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刑初428号》)披露 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苦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业行贿行为。

2017年以来,倪东敏拿下誉衡制药浙江区域的药品推广业务,负责代理鹿瓜多肽注射液,后又分包给众多医药代表或下家分包商,从中赚取少部分利润和发票税款。

陆刚——倪东敏的众多“下线”之一,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承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每开具1支“鹿瓜多肽”就支付8元好处费。至案发时,陆刚共支付给该院40名医生好处费共计88万余元

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将誉衡制药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为“严重”,并按规定将该企业的鹿瓜多肽注射液暂停挂网

健识局注意到,“黑名单”第一案透露出了巨大信息量,潜藏在纸面之下,其中至少有两大重点,值得行业人士重点关注。

01

代理商行贿

制药企业同样受罚

需要关注的第一点是:企业直接行贿、医药代表行贿、代理商行贿,在“黑名单”制度下是否处罚有所不同?

首例严重失信事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一视同仁!

誉衡制药的案例中,倪东敏实质上是行业中熟知的“大包商”,陆刚则是从倪东敏手中拿货的经销商。

倪东敏和陆刚都不是誉衡制药的员工,陆刚甚至可能并未直接接触过誉衡制药。在销售过程中,誉衡制药也很可能没有“直接指导”陆刚去行贿。

丑闻发生后,陆刚作为第一责任人被捕,倪东敏投案自首,誉衡制药被暂停挂网。这一切都表明,“招采信用评级制度”并不讲究药品是谁销售的、销售策略是谁制定的、贿金是谁给的。

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出现了违规行为,棒子都会打到企业身上!

过去,面对行贿丑闻,很多企业都会推说“医药代表个人行为”、“企业并不知情”,以此规避责任。此次案件明确表明:哪怕是毫无关联的销售人员,也会给药企带来严重的伤害。这就要求企业从严管理各级销售人员,无法推责。

关于第二点,健识局注意到,倪东敏一案的判决时间是2020年9月30日,但案件中涉及的行贿时间大多在2019年之前。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明确,在2020年8月28日之后,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相关药企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被纳入失信评级。

此前,外界有一种解读:认为行贿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8日之前,便不再受“黑名单”制度的约束,企业只需在这个日子之后收敛自己的行为,就能逃过追责。

但誉衡的案例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以判决日期为准,哪怕是多年前的行贿事件,只要被挖出来,就都逃不过处罚。

02

已累积多起案件

下一个会是谁?

根据国家医保局出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要求,上述行为已达到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标准,应被判定为“严重”失信。

对照上述两个认定标准,这起由国家医保局公开点名的 严重失信第一案”很可能只是个开始。

健识局注意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编号为《(2020)浙03刑终502号》的判决书显示,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已注销)工作人员孙某、纪某为感谢原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麻醉科主任徐旭仲,先后三次送给40万元、50万元、50万元(合计140万元),徐旭仲均予以收受。

该案件最终判决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正是在“黑名单”制度限定的2020年8月28日之后。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2020年8月28日以后判决的相关案例中,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济南迪诺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风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江西汇仁医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有行贿医务人员的劣迹。

此次誉衡制药的案例正在告诉外界,上述企业都有可能被所在省份列为“严重”失信。

不过,医保部门也留了个口子。

在国家医保局的前述公告里提到:浙江省对其他存在回扣问题的医药企业也按程序开展了信用评价,“部分医药企业已经采取了主动降价等措施修复信用”

这里的“修复信用”措施,也是此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制度》中的争议点所在。信用修复分为被动修复和主动修复两种,被动修复即“失信行为超过3年”,所涉失信信息就不再保留。

而主动修复,包括了7项具体行为,例如终止失信行为、解雇涉案员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主动提出涉案产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等。

按照浙江省医保部门的表述,部分企业可能就是用降价,换取不被列入“黑名单”。

值得指出的是,要想“主动修复”,除了降价,还可以“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简单地说,就是举报其他行贿单位。

下一个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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