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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对人大代表10个建议的答复

来源:看医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5   | |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1.第1055号建议的答复

  

韦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区域间医院肿瘤放疗资源共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联体或专科联盟内向没有放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开放全部医保权限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国家医保局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办法》还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二、关于医联体或专科联盟内同等级的需求方医院与提供方医院享受同样政策的问题

  

2021年11月19日,我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强调,突出病组、权重和系数三个核心要素,建立完善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并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

  

一是加强病组管理,以国家分组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维护和调整病种分组,使之更加贴近临床需求,贴近地方实际,更利于开展病种费用结构分析;二是加强病组权重管理,使之更加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更加体现公平公正;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系数管理,有效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促进医疗服务下沉,促进分级诊疗,大幅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您提出的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研究吸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付费政策,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第3298号建议的答复

  

陈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DRGs支付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平,规范DRG相关数据标准化,统一病案编码体系

  

国家高度重视全面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平相关工作,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在深化电子病历智能应用方面,通过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智慧医院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互联互通。

  

国家医保局按照“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维护、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发布了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并同步建成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形成了新时期医保信息交换的“通用语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的落地使用,做好基础信息质量控制,提高数据管理能力,为进一步规范DRG相关数据奠定了标准基础。

  

二、关于医疗新技术、疑难重症支付政策问题

  

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明确指出,建立完善四个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内涵式、精细化发展。其中,完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机制。突出病组(病种)、权重(分值)和系数三个核心要素,建立完善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并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

  

为规范DRG工作,国家医保局制定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针对已在医保经办备案的新技术项目,技术规范明确可暂先按项目付费执行一年后,再根据数据进行测算,修订该病种分组的支付标准。针对疑难重症,技术规范明确可提高疑难重症DRG组的权重值,降低轻症DRG组的权重值。地方医保部门也在试点工作中探索建立CHS-DRG付费支持医疗新技术的有关机制。如北京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诊疗项目,纳入CHS-DRG付费除外支付管理;河北邯郸明确了付费异常高值和异常低值的病组可按项目付费,确定特殊治疗、特殊用药,高值耗材的清单,可以不纳入DRG分组,确保全覆盖。

  

三、关于推行日间手术和支付标准

  

为缩短患者住院时间、提高诊疗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国家积极推进日间手术模式,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根据患者需求、日间手术工作进展和新版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印发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函〔2016〕306号),明确了第一批日间手术病种及术式推荐目录。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日间手术推荐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38号),明确了第二批日间手术推荐目录。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日间手术等,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四、关于DRG病组自费项目

  

DRG支付标准包含了一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医保内和患者全自费的部分,同时每年根据临床发展和历史数据变化,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实现了对费用闭环管理。一是避免自费项目排除在付费标准外,防止不正当使用自费项目加剧患者负担的情况发生。二是鼓励医疗机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选使用性价比高的医保范围内项目,保障患者基本就医需求。近年来,国家医保局不断扩大和完善医保目录,集中采购高值药品和耗材,降低药品、耗材价格,极大满足了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您提出的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参考、研究和吸收。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9日

  

3.第01111号(医疗卫生类106号)提案的答复

  

温立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医保基金发放检查督导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保医保基金足额拨付有关问题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在县级公立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情况,按政策审核结算医保基金应付费用。

  

目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一是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原则上,经办机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二是若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可不予支付。三是支持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运行压力。

  

二、关于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医疗保障制度自身发展完善、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加快推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重点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支撑政策,打好改革组合拳”。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2019年起,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101个城市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国家试点工作,2021年年底试点城市全部进入实际付费阶段。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总结推广2019-2021年DRG/DIP付费国家试点的有效做法,制定未来三年行动计划,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四个方面,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

  

三、关于加快建立完善中医药服务医保付费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对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具有重要作用。201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提出要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要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我局和中医药局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2021年12月,我局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从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细化各项医保政策措施,提出开展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特色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制定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提案所反映意见的研究,加快推进中医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遴选一批中医病种,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同时,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目前,化湿败毒颗粒、宣肺败毒颗粒等已纳入现行医保药品目录中。

  

四、关于加大社会资金办医监管力度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深化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坚持监管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无论是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还是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都一视同仁、加强监管。二是根据不同类型定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特点,采取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措施。2018年以来,已连续3年对全国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连续4年开展专项整治,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242.3万家次,处理114.5万家次,处理参保人员12.9万人次,曝光典型案例12.1万件,兑现举报奖励金超500万元,追回资金583亿元。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持续加大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强化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2022年,我局将聚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等重要对象,聚焦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等重要领域,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二是研究出台《医疗保障稽核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稽查审核责任,规范医疗保障稽核工作,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规范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遏制损害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发生。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0日

  

4.第0652号建议的答复

  

王静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是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的有效途径。国家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一)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2019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办发〔2019〕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明确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47号文印发后,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制定和细化了相关政策。如贵州明确“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辩证论治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病理会诊"等远程会诊、远程诊断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重庆市将“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等远程会诊项目纳入医保报销。

  

(二)疫情期间支持互联网医院开展慢性病复诊。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慢性病人用药需求,2020年3月,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疫情期间,北京、江苏、上海、浙江、湖北等地部分医院已经实现医保在线结算,医保患者在家问诊,线上脱卡支付,药品配送到家。

  

(三)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

  

2020年10月,我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要求各地医保中心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

  

45号文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截至2021年11月底,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中可提供线上医保结算的互联网医院达到299家,北京已有31家定点医疗机构获得互联网诊疗医保资质。

  

二、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监管措施

  

国家医保局按照45号文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特点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

  

(一)强化费用审核责任,建立智能监控制度。

  

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的健康发展。截至目前,除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30个省(区、市)已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监管。

  

(二)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健全综合监管制度。

  

2021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连续组织不合理医疗检查、医疗乱象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治理各级医疗机构重复检查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医疗服务违法行为。

  

我们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医保结算与个人支付全覆盖监管的理念,对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按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协同构建基金安全防线,促进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态势,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健全欺诈骗保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完善奖励政策和奖励标准。健全完善要情报告制度,用好基金监管曝光台,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典型案例的收集遴选和公开通报,强化警示教育震慑力。

  

三、关于规范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收费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

  

5.第5477号建议的答复

  

黄晓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智能可穿戴远程监测纳入医保支付全面启动健康管理新模式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智能可穿戴远程监测"等“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019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办发〔2019〕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二、关于将“智能穿戴远程监测"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47号文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如四川省于2021年11月新增4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起搏器监测、家庭自动腹膜透析远程监测和远程多参数监测。其中除远程起搏器监测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外,其他三项根据支付标准纳入医保乙类支付。重庆市将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起搏器监测、远程除颤器监测、远程胎心监测等4个远程监测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报销。

  

三、关于医疗机构要积极投入网络医院、智慧门诊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积极投入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推动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按照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持续加强智慧医院建设,进一步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推进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高位推动智慧医院建设融入“十四五”时期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工作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健康管理新模式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

  

6.第8811号建议的答复

  

陈玮等1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扶持新形势下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保支付方式

  

国家医保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于2021年12月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对已经实行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中医药服务的支付方式。

  

二、关于将中医传统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未将中医传统治疗项目等排除在外。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等不同,纳入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和支付水平有一定的差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传统治疗项目等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关于中医服务价格管理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面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突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中医医疗服务传承创新发展。同时,国家医保局部署各地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动态调价。从统计数据情况看,2019-2022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每年都保持连续增长,在所有医疗服务项目类别中是增长速度最快的。

  

下一步,我们将对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导各地重点关注、科学调整。

  

四、关于中药饮片加价政策调整

  

国家层面并未调整对中药饮片的加价政策。2009年,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明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2021年,《指导意见》中“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与此前文件要求一致。

  

五、关于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扶持力度

  

包括公立中医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承担着医疗救治、医学科研、人才培养等重要功能,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建设靠政府,运行靠服务”的原则,2009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明确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政府给予补助和支持,主要由同级政府安排。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持续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支持力度。据2020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年报统计,2020年公立中医医院财政拨款收入合计为987.23亿元,比2019年增长75.71%。公立中医医院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策性亏损、离退休人员等政府规定予以支持和补助的支出为728.97亿元。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公立医院编制内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安排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积极支持公立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

  

7.第1650号建议的答复

  

林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15天被出院”乱象依法保护医保参与者医疗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暂行办法》还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落实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按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信息,为参保人服务,同时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经办服务,开展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同时,明确了协议主体的违约责任,提出了协议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有利于促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也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材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国家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曾多次就患者15天被出院问题向相关地区医保部门核实相关政策,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各级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并无限制性政策,享受医保待遇也与患者住院天数无关。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审核力度,加强宣传患者维权畅通途径。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8.第0064号建议的答复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盲人医疗按摩纳入医保定点逐步实现医保报销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现答复如下:

  

促进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发展,对于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现平等公正就业,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从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2009年4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了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保障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在充分考虑盲人的各种特殊情况基础上,《管理办法》对申请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的条件分别做出了规定,以充分保障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权益。因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入各级医疗机构从业是有制度设计和法律保障的。

  

二、关于定点管理情况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据中国残联年度统计,目前全国有12000余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了1000余家盲人医疗按摩所,其中纳入医保定点的有近300家。盲人医疗按摩所纳入医保定点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是因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身份属性未明确,盲人医疗按摩所未纳入医疗机构目录。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完善盲人按摩机构有关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员机构的类别等问题。

  

三、关于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现平等就业

  

为集中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10所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9.第0177号建议的答复

  

杨雪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门诊保障情况

  

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高度重视门诊保障工作,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在做好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指导地方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把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已经普遍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日间手术等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按费用而非病种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保障。居民医保已经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把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各地正在推动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把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并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随着基本医保门诊保障不断完善,您所提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二、关于医疗设备补贴情况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十三五”期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公立医院支出从2075亿元增长至2848亿元,年均增幅8.2%,比同期全国财政支出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积极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支持公立医院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您提出的将影像诊断服务费单列,逐步推广“预住院”模式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研究参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

  

10.第0632号建议的答复

  

谭祖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营医院医保定点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2019年6月,多部门联合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发展意见》),要求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发展意见》要求医保部门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同时对简化定点申请条件、优化定点评估流程提出了新要求,从多方面加大对社会办医的促进力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对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落实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按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信息,为参保人服务,同时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医保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协议变更、中止和解约的不同情形,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办法》,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加强基金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等手段从严重处欺诈骗保行为,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充分借助信息技术为监管赋能添力,积极引导民营医院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智能监控结果应用,构筑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监管防线,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民营医院医保定点管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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