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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批集采,上海公布回款、配送及非中选品种采购方式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6   | |

3月14日,上海药事所公布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GY-YD2023-1)上海地区的补充文件,明确了上海地区执行第八批集采的相关规定,包括配送、回款、中选/未中选品种的使用等内容。

  

从历次国采经验看,上海的阶梯降价方式被各省所采纳或效仿,并且联动价格,因此上海地区的补充政策可以说是国采政策的一部分,值得关注。

  

配送方面,每个中选品种只能制定一名配送商,配送商具备24小时内配送能力,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产品。

  

回款方面,明确药开设专用账户,回款按三次付清,分别是:

  

签订三方协议5个工作日内向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 支付全部货款的45%;

  

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中选药品使用方面,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视为符合一品两规的要求,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 水平相当。中选企业承诺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 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未中选药品使用:阶梯降价、价格用量均不能超过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 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 (以中选价托底) 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 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梯度降价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在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 过 (含) 3 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 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企业未超过 (不含) 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 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 (或挂网) 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 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 公开议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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