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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集采政策方案第二稿的变化与影响

来源:药筛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7   | |

 

5月6日,《进一步优化药品集采政策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在圈内传开。

  

删除了第一稿中的第十五条:

  

原:(十五)落实集采药品支付标准。实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最高中选价 1.5 倍作为该品种医保支付标准上限。对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支付。产品价格不高于最高中选价 1.5 倍的,医保基金据实结算。中选产品价格超过最高中选价 1.5 倍的,按最高中1.5 倍作为支付标准。适时逐步统一以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此项条款如果落地,则酝酿已久的医保支付标准,也就实质性落地了。

  

但可能是因为医保支付标准的影响范围太大,第二稿就删除这条,改成:

  

推动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调机制,提升医保支付的公平性和基金使用效率。

  

其他条款变化,主要是一些局部修改,影响不大,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国谈协议期品种不集采:

  

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协议期内药品,原则上不纳入集采范围。

  

2、生物药首个品种上市后,给于一定保护期,不集采。

  

3、明确要求集采中选后,不得变更生产工艺、原辅包等,否则取消中选资格。

  

4、修改低价保护机制,不再是明确的口固0.1元以下,注射剂1元,而是更笼统的“低于一定水平”,留有调整解释余地。

  

5、调整医院选量办法、医疗机构选择权:优选报量中选的,其次本省主供或价格较低企业,理论上可以不受供应区域影响。实际操作时,影响不大。

  

6、修改基层医疗机构的自由选择标准:删除了原来的报量排名由低到高排名50%的要求,可能的原因是,报量排名太复杂了,执行难度大!

  

7、明确协议期满续约采购办法:由相关省份统一牵头,多家中选。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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