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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点名!变相受贿,一院长被判11年

来源:体外诊断观察、中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2   | |

6月25日,中纪委在《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一文中,解读了A市(直辖市)B区某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甲被以犯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一案。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直辖市)B区某医院(国有事业单位)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

  

违反组织纪律。2021年1月,甲接受下属乙的请托,承诺帮助乙女儿丙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现金1万元。甲最终未能办成此事,也未将该1万元退还。之后,基于此前收受乙1万元,甲又接受乙请托,利用职权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需要指出的是,该起事实中,甲承诺帮助乙女儿调动工作及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违反组织纪律同时,其收受乙所送1万元还构成受贿。

  

受贿罪。2014年至2024年,甲在担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设备、药品和耗材采购、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多名下属和医院供货商所送财物折合共计475万余元。

  

其中,包括前文所述:2021年1月,甲接受乙的请托,承诺帮助乙女儿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现金1万元,甲未办成此事。之后,甲又接受乙的请托,利用职权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

  

2020年至2021年,甲接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戊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直线加速器项目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为戊提供帮助,2021年8月,甲收受登记在戊名下的房产一套,由甲的儿子丁实际居住,并安排丁与戊形成了“买卖房屋”的银行转账记录(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40万元转给戊,戊取现140万元返还给丁)。

  

2022年底,甲因担心被查处,将房屋“退还”给戊,并要求戊将该房屋出售后折现给他。2023年9月,戊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妻子名下,又于2024年5月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200万元,该房产至案发时一直未能出售。经鉴定,上述房产2021年8月市场价值为136.28万元,案发时市场价值为105.77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4年5月10日,A市B区纪委监委对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5月13日,经A市监委批准,对甲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4年8月7日,经B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甲开除党籍处分。2024年10月18日,B区监委给予甲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8月12日,B区监委将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4年9月18日,B区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受贿罪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3月28日,B区人民法院以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二审审理中,甲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2025年4月24日,A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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