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 XYGPL.COM 您是第 3567499 位访问者
挂网新规正式稿(17):河北、新疆、贵州、广东、安徽、山西、青海、内蒙古、甘肃、浙江、广西、辽宁、海南、宁夏、江西、陕西、河南
挂网共识特殊的有江苏、河北、河南、湖南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挂网必挂价。挂网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企业要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要求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若企业自愿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对于本规则出台前“挂网不挂价”药品,开展集中整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章 药品挂网价格要求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不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参比制剂的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化学药其他剂型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黄标价格和最高挂网价之间的低值为计算锚点,以计算锚点的1.8倍为黄标价格。
同通用名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一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我省的集采中选产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采购。非供应我省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其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三条 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我省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我省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但非供应我省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我省未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照本挂网规则相关要求挂网。
第十四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照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照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且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的,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已转入不活跃区且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或未曾在我省挂网的,可按照不高于黄标价格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