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 XYGPL.COM 您是第 3589515 位访问者
10月30日,福建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于12月1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目前,全有已有21省发布正式药品挂网规则文件:河北、新疆、广东、贵州、安徽、青海、山西、内蒙古、甘肃、浙江、广西、辽宁、海南、宁夏、江西、陕西、河南、山东、重庆、上海、福建挂网规则已经成文。其余各省均发出征求意见稿并完成了意见征稿。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5〕3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我省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予以进一步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比价规则
(一)新增挂网比价要求。新增挂网产品需符合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现行规则,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比价要求:
1.化学药。同通用名已有参比制剂挂网,申请在非竞争组新增挂网的非参比制剂产品,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同通用名存在多个参比制剂就低选取计算锚点,下同)。同通用名无非竞争性药品挂网,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申请在非竞争组新增挂网的,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对应竞争组挂网产品最高挂网价的5倍。申请在竞争组新增挂网的产品,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对应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
二、规范备案采购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对于符合我省药品备案采购增补挂网条件的药品,依企业申请进行增补挂网,申报挂网价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最低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
三、实行色标管理
(一)化学药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其他在非竞争组挂网同通用名药。非集采品种: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集采品种:以同竞争属性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3.在竞争组挂网同通用名药。非集采品种: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为黄标价格、1.8倍为红标价格。集采品种:以同竞争属性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二)中成药、生物类似药
非集采品种以同种药品最低挂网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集采品种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
(三)其他
除上述明确的情形外,其他药品根据药品价格风险处置和药品价格治理相关要求进行色标管理。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