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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医师经历过医患冲突,谁是真正的“伤者”?

来源:财经大健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08   | |

文/ 邓勇 章梦琪 

编/ 王小

  

图/pixabay

  

医院是一个个充斥着病痛、死亡和绝望的地方,患者及家属情绪激动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行为失控时往往会对医务人员造成生理上的伤害,或者精神上的威胁。

  

2018年,中国医师协会通过对全国共计4.46万家医疗机构及14.62万医师进行大样本调查发现,有66%的医师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患冲突

  

根据对已公开的伤医事件进行统计分析,伤医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地域差异大,多发生于发达地区的三级医院。在医院的诸多科室中,急诊科、外科、儿科和精神科是伤医事件的高发地。

  

何谓“暴力伤医”,中国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在美国,医院暴力被认为是工作场所暴力的一种,属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范畴。

  

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公报中,对“医院工作场所暴力”的界定是,医疗卫生人员基于医患关系,而受到的辱骂、威胁、挑衅、攻击、侵害,使其安全、幸福和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的行为。

  

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和检索法条,发现中国没有针对侵犯医生权益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伤医刑事犯罪所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因此,笔者对裁判案例进行分析,以发现目前暴力伤医刑事犯罪的司法困境,通过借鉴国内外立法和现有学者研究,以探讨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

  

困境出现在哪些环节

暴力伤医不仅是侵犯医务人员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甚至会发生侵犯医务人员生命和健康的行为。

  

2019年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医生杨文在诊疗过程中,被患者家属持刀扎伤颈部,后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月17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嘉谟村发生一起惨案,该村医生未成年儿子朱某涵在给母亲送早餐途中,被同村男子康某用石头砸晕后,用水果刀连刺50多刀,甚至出现生命危险。经初步调查:数月前,犯罪嫌疑人康某永曾到受害人朱某涵的父亲所开诊所就医,对未治愈心生不满。

  

2021年1月22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发生一起疑似爆炸物爆燃事件。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官微对此连续发布三条警情通报称,事件造成三名医院工作人员及一名病人受伤,四人均无生命危险。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因长期患肾脏疾病久治未愈,遂产生报复心理,购买烟花爆竹等自制致燃物并携带菜刀,选择其就诊过的浙医一院实施放火和伤害行为。

  

从这些见诸报端的鲜活案例中,可以直观感受到暴力伤医行为的社会危害。同时,也可以发现中国暴力伤医刑事案件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困境。

  

一是,对医护人员保护不足。

  

在新冠疫情期间曾出现过患者向医务人员吐口水、撕扯防护服的案例,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传播传染性病原体伤害他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此类利用传染性病原体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如果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也适用故意伤害罪。

  

然而,根据司法裁判现状,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法定刑较轻,部分案件不仅不会加重处罚,还会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系亲属且身患疾病,酌情从轻处罚。如此难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几乎没有任何防卫能力。在当前医患关系背景下,医务人员实际上是一个“弱势群体”,现有刑罚难以对医务人员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

  

患者或者家属因为治疗效果未达预期而尾随、威胁主治医生的事件屡见不鲜,致使主治医生承受严重的精神压力。由于难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难以适用,公安机关对于这种行为通常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力度很轻,却难以对暴力伤医行为起到预防作用。跟踪、威胁虽暂时不会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却是很多恶性刑事案件的前奏,有些行为人跟踪医生实际上是为后续的伤害行为踩点,已经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的预备阶段,应当予以重视,例如引起严重医患对立的民航总医院恶性杀医事件中,行为人就曾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多次扬言要杀害医生。

  

图/pixabay

  

二是,裁判标准不明确。

  

在已发生的暴力伤医刑事案件中,出现类似案情裁判结果却不同的情况。

  

从过去的案例可见,无故殴打医生,且有损害医院财物的情况,则判处寻衅滋事罪;若因为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而殴打医生则判处故意伤害罪;若出现暴力伤医情况警方到场制止,行为人殴打警察的,可能会判处妨害公务罪。

  

这只是大概率的判案方向,实际上,当案情不十分明了时多以寻衅滋事罪结案。

  

尤其是在警方制止暴力伤医事件时,行为人既有殴打医生的行为,也有殴打警察的行为,此类公开的刑事案件共有23个,仅有3个(13%)案件会对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殴打医生的行为都进行处罚,判处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19(82%)个案件对殴打医生的行为不进行处罚,仅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有一个(4%)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个数据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暴力伤医的案件打击不够大,并且出现多个罪名竞合,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大部分判决文书撰写地较为简洁,简单的介绍基本案情,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因此也有较多案件申请二审,二审裁定一致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一例外。

  

新冠疫情期间,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医务人员就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威胁方法妨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疾控人员、医护人员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是,医务人员平常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存在公权力的行使,故而不属于执行公务,也不可能适用妨害公务罪。因此,医务人员难以获得充分保护。

  

多数案件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寻衅滋事罪虽是应对暴力伤医行为的一把利剑,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寻衅滋事罪存在罪状模糊、覆盖面过大的问题,一直摆脱不了“口袋罪”的诟病。

  

司法实践中如果过度依赖这一罪名,虽然能对暴力伤医行为进行有力的惩罚,但也会背离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得不偿失。因此,笔者认为对暴力伤医行为应当规定其他更具体的罪名,便于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判案方向。

  

为什么会发生暴力伤医?

在中国,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分布在一线城市的三甲医院中。这导致错位,大量的患者聚集在三甲医院中,医生不得不高负荷工作,患者认为其未受到医生细致的诊断和足够的关注,进而导致不理智的暴力伤医事件爆发。

  

与之对应,基层医生受制于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可能无法对病重患者进行良好治疗,加之基层医院安保措施不到位,出现一些基层医生受到暴力的事件。

  

而暴力事件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二者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进一步恶化两者的处境和关系。

  

如患者方认为医生过度检查,怀疑医生的用药,无法接受花费巨额接受治疗后仍然病重或离去的事实。医生有时未完全尽到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作为医学专业人士无法处理患者家属的极端情绪,由言语冲突引发为肢体冲突。

  

医院工作人员面对患者家属的激动情绪和极端行为无法投入工作,占用宝贵的医疗资源,从而破坏其他患者的就医环境。

  

而且,通过已有案件分析可以发现,13%的案件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酒后,有2%的行为人行为时处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阶段。司法实践不会因为酒后伤医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会对精神障碍的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样一来,从短期危害看,不但会直接伤害医生的人身权益,也令医护人员心寒。从长期危害来看,还会导致医学人才的流失。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医护人员中有近四成考虑转行,只有六分之一的医学毕业生从事医生行业,医疗资源紧缺,从而进一步加剧医患矛盾。

  

因此,如果暴力伤医类违法犯罪得不到有效治理,在社会中也无法形成良好风气,当医护人员面临“救不救”的情景时,会难以抉择。

  

图/pixabay

  

对暴力伤医的刑法规制建议

学界对暴力伤医的刑法规制有多种观点,因而建议各自不同。

  

有观点提出,要对暴力伤医行为加重处罚,具体如何加重未提及,例如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相比较,入罪门槛标准应低于普通的暴力犯罪,量刑幅度可高于普通暴力犯罪。

  

也有学者建议,增加一个新罪名——妨害医疗秩序罪。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满足某些不合理要求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尾随等方法对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妨害,使医务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陷入危险之中,危害正常医疗秩序。

  

不过,该罪与其他犯罪存在法条竞合情形,因此要考虑哪个优先适用。

  

此外,应增设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现行刑法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处罚较轻,难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因此,建议增加一条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将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的法定刑下限提高到一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惩戒和教育大量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具有重要意义。

  

图/pixabay

  

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加大对暴力伤医行为的规制力度,对不同类型的暴力伤 医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惩处。同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医疗暴力罪”或“暴力伤医罪”等专门罪名,将暴力伤医的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还有观点提出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对医务人员的权益单独立法予以保护。如制订一部《医护人员权益保护法》,以解决当前法律对医护人员权益保护不力的困境。

  

有观点认为,当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出现竞合时,应当避免人为地拔高或降格处理,以实现对该行为充分、合理的刑法评价。当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竞合时,不能机械地、不加区分地套用从严和从重处罚,要为行政法的处置预留合理的规制空间。

  

笔者则认为,应借鉴部分学者和英美现行立法,对于暴力伤医行为加重处罚,例如增加一条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表述为“故意伤害处在工作状态的医务人员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避免港台地区立法中重医院秩序而轻医师权益的规定,加大违法成本,起到预防作用。

  

对于罪名竞合和判案标准不明的困境,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具体审理意见,要求判决书进一步加强说理,若问题仍未改善,则可以增加“妨害医疗秩序罪”,并明确该罪的罪状,解决暴力伤医行为被寻衅滋事罪“装入口袋”的问题。

  

除了法律规制,社会层面应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硬件水平和医务人员待遇,使普通病人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同时应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及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另外,加大医学常识科普力度,避免患者对诊疗服务抱有过高预期,提高医保保障水平,从诱因入手,减少暴力伤医事件的数量。

  

(作者邓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章梦琪系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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