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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05   | |

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现就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加强统筹协调,实行分类采购管理 
  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三、拓展平台功能,提升采购服务水平 
  推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将国家和本省(区、市)确定的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挂网,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新版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度等信息。 
  四、强化采购供应综合监管,实现阳光采购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五、完善使用政策,促进合理用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规定基层用药具体要求,推动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六、开展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与评估 
  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探索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公布短缺药品具体品种、剂型、规格和用量等信息,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 
  各地要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结合“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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