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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药品”价格监测:山东、河南、海南连发通知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8   | |

3月15日,山东、河南、海南三省先后发出通知,对“四同药品”价格治理做出工作安排。山东要求在3月16日-3月20日内进行申报,河南是3月16日--3月22日24:00,海南则是3月18日-3月25日。

 

基本的基调是以监测价作为“参考”,价格应小于等于该价格,此外,如有更低的价格,也将继续联动下调。各省在“四同药品”+联动的机制下,价格将继续下跌。

 

三省均要求各药品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完成调价。河南对未如实填报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挂网、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处理。

 

山东对于逾期未操作的,将对相关企业采取约谈提醒和信用评价等约束措施。

 

海南视情况纳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或取消在该省的交易资格。将挂网价格明显偏高的药品的采购行为纳入“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监测范围,设置采购预警提醒。

 

山东:按不高于“监测价”和外省省级平台挂网低价下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

 

山东指出,在前期开展价格联动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核查,目前我省仍有部分药品挂网价格高于“监测价”或外省省级平台挂网低价的“四同药品”,要求相关企业在3月16日-3月20日内进行申报。

 

如对“监测价”无异议,点击“确认”,在“药品采购管理-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挂网价格下调申请”中点击“发起调整”,按不高于“监测价”和外省省级平台挂网低价下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

 

如对“监测价”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采购管理-价格治理管理”,点击“发起申诉”,上传加盖章单位公章的《企业价格自查表》,不加盖公章将默认无效。

 

相关企业须高度重视本次价格治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如实申报。逾期未操作的,将对相关企业采取约谈提醒和信用评价等约束措施。

 

各企业应认真全面梳理本企业所有挂网产品价格,对于未推送“监测价”,但存在外省省级平台挂网价格低于我省的,须主动进行价格下调。

 

河南:分类进行价格调整,价格就低不就高

 

河南省医保局3月15日凌晨发出《关于开展平台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的通知》,组织开展已在我省挂网的药品省际价格联动工作。

 

药品联动范围为:在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所有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期内应进行价格联动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16日--3月22日24:00

 

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现有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采购限价、中标价都属于有效的挂网价格;有效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国家发布的监测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监测价以国家下发的最新版本为准,实行动态调整。原挂网价格符合要求的继续从低执行,不符合要求的需重新申报价格。申报企业需参考该药品监测价和全国最低挂网价进行价格申报。申报要求如下:

 

(一)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第八、九批国家集采中选非供应河南的药品,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采购文件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协同。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非供应我省且在我省挂网价格偏高的,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同通用名同医保合并剂型国家集采非中选药品在我省挂网价格偏高的,申报价格应不高于监测价,并主动联动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2023年1月1日以来有交易的)。

 

(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按采购文件要求,企业应主动联动全国其他省份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

 

(三)其他药品。申报价格应不高于监测价,并主动联动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2023年1月1日以来有交易的)。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申报价格进行核验,高于监测价的将暂停交易资格。价格申报及核验情况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异议处理

 

对本企业药品价格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企业须提供自证材料;对其他企业药品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企业须提供举证材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申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拟暂停交易资格的药品,如企业主动降价的,报价符合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可恢复交易资格。

 

(五)信息录入

 

经公示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录入采购平台。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录入采购平台,不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暂停交易资格。

 

各药品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完成报价,对未如实填报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挂网、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处理。

 

如企业对推送的监测价有异议的,可在申报期间提交申诉资料和《企业价格自查表》(见附件)。

 

海南:挂网价格高于监测价的产品,企业应按不高于该产品监测价下调我省挂网价格,下调后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在其他省级平台的挂网低价。

 

(一)国家集采:国家集采中选且供应我省的药品,按国家集采中选价挂网;国家集采中选非供应我省的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非主供省份最低有效挂网价(含实际交易价,下同)挂网;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其他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挂网监测价和各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价取低值挂网。

 

(二)省级集采:省级集采中选药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挂网;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其他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挂网监测价和各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价取低值挂网,挂网价格偏高的,鼓励企业主动将价格调整至不高于该通用名招标剂型最高中选价1.5倍。国家集采到期后通过省际联盟重新接续招标的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品种,此次价格协同治理规则参照省级集采药品管理。

 

(三)其他类药品。国家和省级集采以外的其他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挂网监测价和各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价取低值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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