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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违规分析——放射诊疗篇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5   | |

分类管理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应当具备除了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还要取得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在开展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时,应当具备以下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设备和仪表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使用的设备和检测仪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检查与治疗的规定

  

实施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症。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注意事项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如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话,情节严重的,是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以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务必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原标题:放射诊疗应符合这些规定才可避免被处罚

来源 | 越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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