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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出《关于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的公告》,对该省第五批药品集采拟中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告公示了78个拟中选品种,其中化学药50个、中成药28个品规。浙江第五批集采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因此公告也公示了技术评分明细表。(公示内容见文末表格)
9月11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出《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采购周期为 24 个月。浙江此次集采化学药品、中成药分别开展评审。
化学药品
采取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申报品 种分为 A、B 两组,分别竞争。A 组为原研药或参比制剂,通过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B 组为其他仿制药。
技术评审
(1)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产品(同品种涉及多个品规的, 以企业确定的代表品为准)的临床使用疗效、质量可靠性、临床使用安全性、品牌认同度、包装质量与方便性、服务信誉等 进行评审,评审分值表如下。独家申报企业产品直接进入价格 评审。
根据专家评分分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作为专家评审结果。
(2)每个品种的 A、B 组分别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申 报企业数 3 家及以下的,全部进入价格评审;4-5 家的,3 家进 入价格评审;6-7 家的,4 家进入价格评审;8-9 家的,5 家进 入价格评审;10-11 家的,6 家进入价格评审;12-13 家的,7 家进入价格评审;超过 14 家(含)的,8 家进入价格评审。如 遇最后一名得分相同,一并进入价格评审。
价格评审
申报企业对代表品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 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 格。
(1)有效报价企业大于 2 个(含)的,报价(按差比价规 则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 ”)最低的确定为拟中选药品。同品 种同组中有 2 个及以上企业最低报价相同时,以技术评审得分 高优先;技术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平台采购量大优先;技术评审 得分和平台采购量均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优先。若仍无法确定 的,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有效报价企业只有 1 个的,按以下类型开展评审:
类型一:外省已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不 高于本企业外省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即可确定为拟中 选药品。
类型二:外省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降幅 达到化学药品平均降幅的 10%,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确 定为拟中选药品。
①报价降幅达到化学药品平均降幅及以上或同品种另一组 拟中选药品(不含独家申报企业药品,下同)降幅及以上的;
②报价降幅达到化学药品平均降幅 50%及以上或同品种另 一组拟中选药品降幅 50%及以上的;
③报价降幅为化学药品所有独家申报企业产品(含上述 “类型一”中的独家申报企业产品)从高到低排名前 50%(四舍五入)。如遇最后一名降幅相同,则以平台采购量大优先;平台采购量相同的,则以企业规模大优先。若仍无法确定的, 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其中,仅满足②③条件的,约定采购量为原约定采购量的 50%。
(3)化学药品平均降幅:是指化学药评审分组中有 2 个及 以上企业参加价格评审的拟中选药品降幅的平均值。
降幅计算基准:我省已在线交易的产品, 以现行我省在线 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下集中采 购涉及多个规格在线交易的,按差比价计算规则, 以最低的价 格作为计算基准);未在我省在线交易的产品, 以本企业同品 种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如 该产品无历史价, 以我省同品种下现行在线交易价格的最高价 为计算基准。
(4)同品种 B 组拟中选产品价格应低于 A 组拟中选产品价 格。若高于的,B 组拟中选企业须重新开展 1 次报价,报价低 于 A 组拟中选产品价格的,纳入拟中选产品目录;报价高于 A 组拟中选产品价格的,则不纳入拟中选产品目录。
A 组与 B 组拟中选产品应保持合理价差,对价差较大的品 种,将开展价格核查等工作。
中成药
采取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申报品 种分为 A、B 两组,分别竞争。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品种所 有产品 2023 年度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入库金额合 并,金额占比达到同品种总金额 80%及以上的申报企业进入 A 组,其他进入 B 组。
技术评审
同化学药品技术评审相关规则。
价格评审
申报企业对代表品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 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 格。申报价按日均费用标准折算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1)有效报价企业大于 2 个(含)的,报价(按 日均费用 标准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 ”)最低的确定为拟中选药品。同 品种同组中有 2 个及以上企业最低报价相同时,以技术评审得 分高优先;技术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平台采购量大优先;技术评 审得分和平台采购量均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优先。若仍无法确 定的,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有效报价企业只有 1 个的,按以下类型开展评审:
类型一:外省已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不 高于本企业外省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即可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类型二:外省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降幅 须达到中成药平均降幅,方可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3) 中成药平均降幅:是指本次所有中成药品种(不含上 述“有效报价企业只有 1 个”中的“类型二”)拟中选药品降 幅的平均值。
降幅计算基准:我省已在线交易的产品, 以现行我省在线 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下集中采 购涉及多个规格在线交易的,按日均费用标准折算, 以最低的 价格作为计算基准);未在我省在线交易的产品, 以本企业同 品种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 如该产品无历史价, 以我省同品种下现行在线交易价格的最高 价为计算基准。
确定约定采购量
中选企业根据 2023 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份额确定 约定采购量。如 A、B 两组中任意一组无中选药品,则该组约定 采购量基数的 50%归并至另一组,剩余 50%作为约定采购量以外 的剩余用量。
其中有 2 个分组的品种,若其中一组产品无约定采购量基 数或约定采购量基数低于同品种总量的 10%的,约定采购量按 如下方式确定:
(1) 中选企业有约定采购量基数的,日均治疗费用为同品 种中最低且低于同品种另一组中选产品日均治疗费用 10%及以 上的,则获得该企业对应分组约定采购量基数 100%的约定采购量;日均治疗费用为同品种中最低但未低于同品种另一组中选 产品日均治疗费用 10%的,则获得该企业对应分组约定采购量 基数 80%的约定采购量;日均治疗费用非同品种中最低的,则 获得该企业对应分组约定采购量基数 60%的约定采购量。
(2) 中选企业无约定采购量基数或约定采购量基数低于同 品种总量的 10%的, 日均治疗费用的降幅达到中成药平均降幅 且低于同品种另一组中选产品日均治疗费用 10%及以上的,则 获得该品种所有约定采购量基数 10%的约定采购量;未达到上 述条件的,则不确定约定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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