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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 | 从“分歧”看普遍性原理

来源:古老板的老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0   | |

比起芝奥之争,奥派内部的争论要激烈得多。 今天,我就来介绍一下这场争论吧。 争论的关键在于,伦理学,是不是奥派行动学的一部分,或者说,私有产权,这四个字,是否能进入奥派行动学的领域。 很多对奥派内部争论不了解的人一看都傻了,奥派不是天天说要保护私有产权吗?怎么还有这个争论。 这个争论很大,也很重要。 因为芝奥内部都有一种观点,那就是科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 而私有产权中的产权二字,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拥有财产的正当性的判断,比如,一个强盗抢走了你的财产,这个财产现在归他支配,这是私有制,还是私有产权?这就是一种价值判断了。 经济学本身的确是不能进行价值判断的,他只能说,抢劫的后果是什么?而不能说抢劫对不对。只说后果,这就是一种不存在价值判断的功利主义判断,但说这不正当,这就是一种包含有价值判断的观点。 这场争论的双方,是米塞斯和他的弟子罗斯巴德,以及罗斯巴德的弟子霍普。 所有的学生们,也就是不同的奥派,他们的争论,本质上继承于双方不同的观点。 我先要介绍一下,米塞斯当然也是自由主义者,也有伦理观,也写过《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一书,也有价值判断,与罗斯巴德的区别其实是有的,他的伦理观建立在 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强调的是行为的社会效果。

  

米塞斯自由主义伦理观的核心思想是:

  

1、社会合作的必要性:米塞斯认为,人类理性认识到,通过劳动分工和和平合作,比通过暴力和冲突更能增进个人福祉和整个社会的繁荣。

  

2、理性选择 :个体通过理性思考,认识到尊重他人权利、遵守契约、不侵犯他人等行为,长远来看最符合自身的利益,因为这能维护一个和平、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得经济计算和长期投资成为可能。

  

3、“自律”的伦理观 :这里的“自律”指的是个体基于对行为后果的理性认知, 自愿选择 遵守那些能够促进社会合作和共同福祉的行为规范。这不是来自外在的强制命令(如神或国家),而是来自个体对自身长远利益的考量和对社会运行规律的理解。

  

4、功利主义基础 :判断一种行为或制度是否“好”,主要看它能否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促进社会整体的繁荣和发展。私有财产、自由市场之所以是好的,是因为它们被证明是实现这一目标最有效的手段。

  

5、伦理的工具性 :在米塞斯看来,伦理规则(如不偷盗、不欺诈)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社会繁荣这一最终目标的工具。如果人们普遍不遵守这些规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生产力会下降,最终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总结一下,米塞斯的伦理是内生的、基于理性和经验的、自律的,是个体通过理性认识到某些行为规范(如尊重私产)的社会效用,从而自愿约束自己。其驱动力是理性认知到的的自利,好坏的判断标准是 行为的社会后果

  

伦理学部分,米塞斯部分继承了两种思想, 第一种是边沁的 功利主义的最高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在米塞斯看来,不可评估,但最大多数人,米塞斯是同意的。第二种是霍布斯的”丛林理论“,米塞斯在政府职能的理解上,与霍布斯接近,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强迫收税的强制垄断政府来维护秩序,社会的合作将会崩解。

  

因此,米塞斯在对政府行为的伦理判断上,依然坚持这一观点,即认为,为了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区别于边沁的最大幸福),政府强制征收税收是符合自由主义伦理的。

  

进一步,米塞斯也同意,在面临强敌时,为了本国和平发展的社会总价值,为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合作的持续,采取征兵(奴隶制)的方式抵御外敌,并不违背自由主义自律的伦理观。

  

接下来谈一下罗斯巴德的“客观的他律原则”

  

罗斯巴德的伦理学基础是 自然权利 ,主要继承于约翰·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

  

其核心思想如下::

  

1、自然权利的先验性 :罗斯巴德认为,某些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先于政府和社会的,是人与生俱来的,可以通过理性发现。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是 自我所有权 ,即每个人拥有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

  

2、财产权的起源 :从自我所有权出发,罗斯巴德推导出财产权。个体通过将其劳动与无主的自然资源相结合,从而获得对这些资源的合法所有权。先到先得、自愿交易馈赠,以及自我所有成为了产权三原则

  

3、“客观的”权利 :这些权利和原则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偏好或社会习俗为转移。它们是普遍适用的伦理规则。

  

4、“他律”的产权观 :这里的“他律”指的是这些道德法则是 外在于个体主观意愿的客观标准 。它们不是由个人或群体“决定”或“选择”的,而是需要被“发现”和“遵守”的。这个“他”可以理解为客观的自然法、理性本身所揭示的道德秩序。它不同于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是人为的“他律”),而是指一种不证自明或可通过逻辑推演得出的道德法则。

  

5、伦理观基础 :行为的对错取决于其本身是否符合这些客观的道德原则(尤其是非侵犯原则),而不是仅仅看其后果。侵犯他人的自我所有权或正当财产,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其可能带来什么“好”的后果。

  

6、伦理的根本性 :财产权和非侵犯原则是伦理学的基石,是判断一切人类互动是否正义的根本标准。

  

总结 :罗斯巴德的伦理是外在的、基于自然法和先验理性的,个体必须遵守这些客观存在的道德法则,否则就是违背了伦理规则,其驱动力是对客观伦理真理的认知和尊重,其判断标准是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自然权利和非侵犯原则。

  

接下来,用一个表格总结一下主要区别总结
特点 米塞斯的“自律原则” 罗斯巴德的“客观的他律原则” 伦理基础 功利主义/结果主义 自然权利/道义论 规则来源 个体理性对社会合作效用的认知,是 内生的 “自我约束” 客观存在的自然法,是 外在的 需要被遵守的“客观法则” 判断标准 行为的 社会后果 ,是否促进整体福祉和繁荣 行为本身是否符合 客观的道德原则 (如非侵犯原则、财产权) 驱动力 开明的自利 (Enlightened self-interest) 对道德真理的认知和义务感 财产权证成 作为实现经济计算、社会合作和繁荣的 有效手段 而被证成 作为 天赋人权 (自我所有权和家园法则的延伸)而被证成 “律”的性质 自律 (Autonomy) :个体基于理性选择的内部规范 他律 (Heteronomy) :来源于个体之外的客观道德法则 (Natural Law)

  

简单来说:米塞斯会说:“我们应该尊重私有财产,因为这样做能带来最好的社会结果,使大家生活得更好。”这是一种基于后果的理性自律。

  

罗斯巴德 会说:“我们必须尊重私有财产,因为侵犯私有财产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它违背了人的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基于原则的客观他律。

  

尽管他们的伦理学基础不同,但两人都强烈支持私有财产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认为这是唯一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和促进社会繁荣的制度。

  

米塞斯更侧重于其经济效率和功用,而罗斯巴德更侧重于其道德正当性。

  

两派其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米塞斯主义者指责罗斯巴德主义者是伪奥,因为将千人千面的价值判断引入了奥派这一门价值中立的科学,破坏了奥派的科学性,变成了煽动价值对抗的价值主张者。

  

而罗斯巴德主义者认为,整个行动学大厦,就建立在产权之基础上,自愿与强制、抢劫与交易,都是必须明确区分的,所有的分工合作理论,失去了对自愿与强制的判断、抢劫与交易的区分,是无法构建这门学科的。

  

双方的主要的辩论观点如下:

  

先谈罗斯巴德的观点:

  

罗斯巴德在其著作,尤其是《自由的伦理》 和对米塞斯思想的评论中,阐述了这一批评。其核心逻辑如下:

  

第一,时间偏好是个体主观且普遍存在的
米塞斯本人在其巨著《人的行动》中深刻阐述了“时间偏好”这一人类行动的普遍公理。

  

即人总是偏好当下的满足(或较早的满足)甚于未来的满足(或较晚的满足),其他条件相同时,未来的商品相对于现在的商品会有一定的价值贴水。时间偏好的程度因人而异,有些人可能具有较低的时间偏好(更看重长远利益),而另一些人则具有很高的时间偏好(极度看重眼前利益)。

  

第二、功利主义依赖于对长远利益的认知
米塞斯的“自律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开明的功利主义。它主张,个体通过理性认识到,遵守社会合作规范(如尊重他人财产、不侵犯)能够带来长远的、更大的共同福祉,这反过来也符合个体自身的长远利益。因此,个体“自愿”选择遵守这些规范。

  

第三、高时间偏好者的“理性”选择可能不同

  

罗斯巴德指出,对于那些时间偏好极高的人来说,他们对未来收益的贴现率非常高。在他们看来,通过侵犯他人(如抢劫)获得的即时满足,可能远大于遵守社会规范所能带来的、遥远且不确定的未来收益。

  

第四、理性计算的差异

  

如果一个人只关心未来几天甚至几小时的生存和满足,那么“和平合作带来长远繁荣”对他来说可能没有吸引力。他的“理性”计算可能会得出结论:短期内的掠夺比长期的和平生产更有利可图。

  

第五、无法保证普遍自律

  

因此,仅仅依靠个体对长远功利的认知来实现“自律”,无法保证所有人都做出“正确”的选择。总会存在一些人,他们的时间偏好和处境使得他们认为侵犯行为在短期内是“理性”的。

  

第六、功利主义无法提供坚实的权利基础

  

罗斯巴德认为,如果权利(如财产权)的证成仅仅依赖于其社会效用,那么当某种侵权行为被认为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用”时(哪怕是错误的判断),这种权利就可能被牺牲。例如,为了“社会稳定”或“多数人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财产。

  

功利主义的“自律”是脆弱的,因为它最终取决于个体主观的效用计算和对未来的预期,而这些都是易变的。它缺乏一个客观的、不容侵犯的道德底线。

  

第七,需要客观的、先验的伦理原则

  

因此,罗斯巴德主张,必须建立在客观的、先验的自然权利(尤其是自我所有权和非侵犯原则)之上。

  

这些权利不是因为它们“有用”才存在,而是因为它们是人作为人的本质所固有的,是可以通过理性发现的道德真理。无论个人的时间偏好如何,侵犯这些权利本身就是错误的。

  

接下来介绍米塞斯主义者的反驳。

  

第一、引入价值判断就是伪科学

  

米塞斯严格区分作为科学的经济学(尤其是他创立的人类行动学 )和价值判断。人类行动学描述人类行动的逻辑结构和规律,它是价值中立的。

  

例如,人类行动学可以说明价格管制会导致短缺,但它本身不说价格管制是“好”还是“坏”。

  

第二、自由主义的功利辩护是“假设性”的

  

当米塞斯为自由主义辩护时,他通常会说: 如果 人们追求和平、繁荣和文明(他认为这是绝大多数人共享的目标), 那么 自由市场和私有财产制度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唯一有效手段。

  

在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一书中的论证方式就是如此。它首先阐明自由主义的目标是促进物质福利和外部福祉,然后论证只有自由主义的政策(私产、自由市场、和平)才能达成这些目标。

  

甚至米塞斯说,如果强制管制他人的命令式计划经济能够带来社会繁荣,他会毫不犹豫地支持计划经济。

  

米塞斯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不是绝对命令,而是工具理性 ,这种自由主义“自律”是工具理性的结果:为了达到A目标(繁荣),你最好采取B行为(尊重私产)。

  

米塞斯主义者认为,应该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力。他认为,通过教育和经验,人们可以逐渐认识到社会合作的巨大好处。那些无法认识到这一点或者因短期冲动而破坏合作的人,在长远来看会损害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

  

米塞斯主义者认为社会演化会达成繁荣的目标, 遵循合作规则的社会会比不遵循的社会更繁荣、更强大,这本身就是一种演化压力,促使人们采纳更“理性”的行为模式。

  

米塞斯主义者认为,他们并非完全忽视高时间偏好者可能带来的问题。

  

在米塞斯的自由主义框架中,政府(守夜人国家)的一个核心职能就是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防止暴力和欺诈。这意味着,对于那些不愿“自律”而选择侵犯他人的人,会存在一个外部的强制力量来制止他们。这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单纯依靠“自律”的不足。

  

米塞斯的功利主义更接近“规则功利主义”,即我们应该遵守那些被证明能带来最佳总体结果的规则(如财产权规则),而不是对每个具体行为进行功利计算。

  

所以,即使某个高时间偏好者认为单次抢劫对他有利,但普遍的抢劫规则显然对社会整体不利,因此抢劫这个行为本身是被禁止的。

  

这时,罗派与米派的分歧的实质如下:

  

第一,是伦理基础的差异

  

米塞斯 :侧重于 后果论/功利主义 。行为的道德性最终由其促进社会福祉的后果来判断。他的“自律”是基于对长远后果的理性认知。

  

罗斯巴德 :坚持 道义论/自然权利 。行为的道德性由其是否符合先验的、客观的道德原则(如非侵犯原则)来判断,与后果无关或关系不大。

  

第二,对“理性”的理解

  

米塞斯 :理性更多地体现在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对长远利益的规划能力上。

  

罗斯巴德 :理性除了工具性之外,还能发现客观的道德真理。

  

第三、对“秩序”来源的看法

  

米塞斯 :和平秩序主要源于人们认识到合作的巨大利益而形成的“自律”,并辅以一个有限政府来强制执行基本规则。

  

罗斯巴德 :和平秩序必须建立在对客观自然权利的普遍尊重和强制执行(即使在无政府状态下,也需要私法体系来执行非侵犯原则)。

  

他认为米塞斯的功利主义基础不够稳固,无法绝对地捍卫个人权利免遭侵犯,尤其是在面对高时间偏好者或多数人暴政的诱惑时。

  

总结一下罗斯巴德的批评 :米塞斯试图通过“自律”和“长远功利”来证成自由秩序,但由于人的时间偏好不同,一部分人可能“理性地”选择短期侵犯行为,这将破坏和平秩序。因此,需要一个不依赖于个体主观效用计算和时间偏好的、客观的伦理基础——即自然权利——来作为和平秩序的磐石。

  

米塞斯主义者的回应是,虽然个体时间偏好不同,但社会整体的演化和理性教育会使大多数人认识到合作的益处,而对于少数破坏者,则需要法律体系来约束。

  

但这依然回避不了罗斯巴德的核心观点:如果权利的根基是功利,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功利计算就可能压倒权利。这正是自然权利论者所极力避免的。

  

准确地说,现有的罗斯巴德主义者也基本承认,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中对伦理的论证是粗糙的,是与行动学理论大厦没有进行关联的。

  

但米塞斯的自由主义伦理也一样,是建立在一个大多数人总是偏好富裕这一经验论断上的,也没有人的行动学理论的支撑。

  

这时,霍普出现了,罗霍支持者认为,霍普的论证公理解决了自然权利理论与奥派人的行动学理论的逻辑关联问题。

  

于是又引发一轮争论。

  

米塞斯主义者 的论点是:

  

人类行动学是一门关于人类行动逻辑的先验科学。它描述的是“是然”(is)的问题,即人类行动的必然结构和规律,例如“手段-目的”结构、时间偏好、边际效用递减等。它不涉及“应然”的价值判断,即什么是“好”的、“坏”的、“应该做的”。

  

伦理学属于价值判断领域:任何伦理规则,包括自然权利,本质上都是一种价值判断,表达了人们认为什么是可取的、什么是不可取的。这些判断无法从纯粹的逻辑推演或事实描述中直接得出。

  

罗斯巴德的自然权利论,例如自我所有权或非侵犯原则,虽然声称是“客观的”,但其起点(如“人拥有自己”)本身就包含了一个规范性的、价值性的断言。这超出了人类行动学的范围。

  

米塞斯的自由主义伦理是基于经验的。米塞斯为自由主义辩护时,其前提是“大多数人总是偏好富裕、和平与合作”。这是一个经验性的观察,或者说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假设。基于这个前提,人类行动学可以揭示自由市场和私有财产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手段。这不是先验的伦理推导,而是工具理性的应用:“如果你想要A(富裕),那么你应该做B(采纳自由主义政策)。”

  

而罗霍主义者认为:

  

人类行动学揭示了行动的规范性前提,霍普的“论证伦理学” 试图弥合“是”与“应该”的鸿沟。

  

他认为,任何参与论证的人,其行动本身就预设了某些规范性原则。例如,进行论证就意味着承认对方拥有自我所有权(否则无法自由思考和表达),并且承认非侵犯原则(否则无法进行和平对话)。

  

自我所有权是行动的先决条件。霍普认为,自我所有权不是一个随意的价值选择,而是人类行动能够发生的逻辑前提。如果一个人不拥有自己的身体和意志,他就无法成为一个“行动者”。因此,承认行动的存在,就必须承认自我所有权。

  

霍普认为,非侵犯原则是社会合作的逻辑基础。

  

任何可持续的社会互动,尤其是复杂的劳动分工,都隐含地依赖于对他人身体和财产的非侵犯。否则,社会将退化为霍布斯式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罗霍主义者认为,“大多数人偏好富裕”的经验观察不够稳固。

  

这种依赖的经验前提(大多数人偏好富裕)虽然普遍,但并非逻辑必然。

  

如果存在一些人或文化不那么看重物质富裕,或者为了其他价值(如权力、征服、某种宗教理想)而愿意牺牲富裕,那么米塞斯的功利主义论证就会失去基础。

  

而客观的权利论则提供了一个不受这些主观偏好影响的坚实基础。

  

米赛斯主义者认为:

  

伦理规则是社会演化的产物或明智的约定,适用于自由社会的伦理规则(如尊重私产)是人类在长期社会互动中,通过经验和理性认识到其社会功能而逐渐形成和接受的。它们是促进社会合作和繁荣的工具。

  

不存在一个先验的、独立于人类经验和目标的“伦理法典”等待我们去发现。我们选择遵守某些规则,是因为它们被证明是有效的。

  

个体遵守规则,是因为他们理性地认识到这符合他们(以及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这是基于后果的考量。

  

罗霍主义者则认为:

  

伦理规则是可被理性发现的客观真理;财产权、非侵犯原则等不是因为“有用”才成为伦理规则,而是因为它们是符合人类本性和理性逻辑的客观道德要求。它们的有效性(即“有用性”)是其符合客观道德真理的结果,而非原因。

  

行动公理本身就蕴含规范性。

  

霍普认为,行动公理(人行动是为了用手段达成目的)本身就具有规范性意涵。例如,为了行动的成功,必须尊重手段的所有权。而自我所有权是最初和最基本的“手段”的所有权。

  

“他律”源于对客观原则的认知:遵守伦理规则不是(或不仅仅是)出于对后果的计算,而是出于对这些原则本身正确性的认知和道德义务感。即使在某些短期情况下侵犯权利“似乎”更有利,自然权利论者也会坚持不侵犯。

  

米塞斯主义认为,

  

功利主义伦理,是具备有灵活性与现实性的,基于经验和结果的伦理更具灵活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它不需要诉诸难以证明的“天赋权利”。

  

诉诸“共同福祉”和“繁荣”比诉诸抽象的“自然权利”更容易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大多数人都希望过上更好的生活。

  

而自然权利论容易陷入教条主义,成为不可说服的价值判断者,难以解决权利冲突或复杂情境下的伦理困境。

  

而罗霍主义者认为:

  

功利主义有明显的脆弱性,如前所述,功利主义在面对高时间偏好者、多数人暴政或“紧急情况”时,很容易为侵犯权利辩护。它缺乏一个绝对的道德底线。

  

自然权利才具备有普遍性与稳定性。

  

自然权利基于人类的普遍本性,因此具有跨文化、跨时代的普遍性。它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最坚固的保障,因为它宣布某些行为(如侵犯)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其声称的“后果”如何。

  

而论证伦理学提供了先验的起点。

  

霍普认为,论证伦理学通过分析“论证”这一普遍的人类行动,为自由主义伦理(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和非侵犯原则)提供了一个无可辩驳的先验基础。任何试图通过论证来否定这些原则的人,其行动本身就与他的言论相矛盾。

  

总结双方的核心分歧点:

  

方法论上,人类行动学是否能推导出规范性伦理规则?

  

米塞斯主义者:不能。人类行动学是价值中立的。伦理是另外的领域,基于经验、约定或假设性目标,行动学不应该介入伦理学领域。

  

罗斯巴德/霍普主义者:可以,或者至少人类行动的逻辑前提中蕴含了规范性原则。霍普的论证伦理学是这种尝试的结果。

  

伦理基础的性质是经验的还是先验的?

  

米塞斯主义者:自由主义伦理的基础是经验性的(大多数人追求富裕),其辩护是功利主义的(自由市场最能实现此目标)。

  

罗斯巴德/霍普主义者:自由主义伦理的基础是先验的、客观的自然权利或通过论证伦理学得出的公理。

  

权利的来源和证成方式:

  

米塞斯主义者:权利(如财产权)的证成在于其社会功用,它是促进社会合作和繁荣的有效工具。

  

罗斯巴德/霍普主义者:权利源于人的自然本性(自我所有权)和正当的获取方式(产权三原则),其本身就是正当的,无需诉诸功利。

  

这场辩论不仅仅是学术上的细枝末节,它关系到自由主义哲学的根基。一个坚实的、无可辩驳的伦理基础对于捍卫个人自由至关重要。

  

米塞斯主义者的路径更为谨慎,严格区分科学与价值,其自由主义论证更依赖于说服人们相信自由带来的好处。

  

罗斯巴德和霍普则试图为自由主义找到一个更“硬核”、更具哲学普遍性的基础,使其能够抵御各种反自由思潮的侵蚀,并为彻底的自由(如无政府资本主义)提供辩护。

  

霍普的论证伦理学可以说是对米塞斯“价值中立”挑战的一个强有力的回应,试图在人类行动学的框架内建立一个先验的自由主义伦理。

  

但这是否完全成功,以及是否完全符合米塞斯本人对人类行动学的界定,仍然是奥地利学派内部持续讨论的话题。

  

最后说说我的观点:

  

我是罗霍主义者,同时也认定,产权三原则肯定是可以通过功利主义论证的方式,进入行动学理论大厦,我也认为产权三原则可以在功利主义的论证下成为繁荣的前提,二者最后必然要走向统一。

  

其核心论证,就是在对自愿与强制的事实定义、抢劫与交易的事实定义下进行功利主义的理论推导,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以及个人主义伦理观而非社会总效用的伦理观,必然会将二者的分歧弥合,最终会回到价值中立的科学理论下,形成理论与历史的统一。

  

这个争论会持续,但双方的确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互相看不起,相互指责对方智商不够,不配读奥。

  

吵架嘛 ,总是这样。

  

但分歧实际没有这么大,比如米塞斯的座右铭“不要向邪恶低头,而是要更勇敢地继续与之对抗”,这不是价值判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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