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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按语:郑州市将实施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比例不低于50%,逐步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有集采药品尽量不使用非集采药品,有中选药品尽量不使用非中选药品,有低价药品尽量不使用高价药品。
医共体在可列支的资金中,参照基本药物补助办法, 按集采药品使用金额的15%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补助。
此外,统一用药目录,目录以基药为主,动态调整。具备条件的紧密型县域医联体牵头单位,可为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统一采购、配送集采药品。
10月15日,郑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集采药品进基层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15天,时间截至2025年10月29日前。
该通知内容显示,郑州市将实施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比例不低于 50%,落实“零差率”销售政策,逐步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有集采药品尽量不使用非集采药品,有中选药品尽量不使用非中选药品,有低价药品尽量不使用高价药品。
按集采药品使用金额的15%给予村卫生室补助
此外,还将参照基本药物补助办法, 按集采药品使用金额的 15%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补助;推荐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同治疗领域基本药物 价格的,不受基本药物考核限制;在集采药品推荐目录内,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医院统一用药目录、统一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并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采药品配备使用比例。
推荐目录:以基药为主,动态调整
按照“基层适用,优先中选”的原则,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目录中,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分批推荐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特点的品种,制定完善本区域集采药品推荐用药目录,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和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慢阻肺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全部纳入推荐用药目录,推荐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集采药品进基层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打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提升集采药品的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增强基层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根据省委改革办、卫健委、医保局《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国家“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 生建设”的要求,有效解决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药品种类少、部分药品价格偏高等问题,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基层群众,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比例不低于50%,落实“零差率”销售政策,逐步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有集采药品尽量不使用非集采药品,有中选药品尽量不使用非中选药品,有低价药品尽量不使用高价药品。
二、实施范围
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含门诊部 和诊所)和零售连锁药店参加。
三、工作内容
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零差价”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一)执行集采药品推荐目录。
各区县(市)要根据《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改办发〔2024〕5号)和《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药食〔2025〕3号)要求,按照“基层适用,优先中选”的原则,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目录中,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分批推荐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特点的品种,制定完善本区域集采药品推荐用药目录,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和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慢阻肺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全部纳入推荐用药目录,推荐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和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定。
(二)优化集采药品配送模式。
各区县(市)要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配送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集采药品供应和配送。
一是加强配送企业管理。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42号)要求,各区县(市)要加强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管理,对中选产品供货不及时等问题,医疗机构应将相关问题反馈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和统筹区医保部门,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承诺问题解决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未在承诺时间内解决的,要及时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核查处置;突出问题或无法协调解决的,逐级上报市级医保部门。
二是创新配送模式。
各区县(市)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做好集采药品的配送供应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为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用药实行统一采购;各区县(市)可通过遴选配送企业或依托基本药物配送网络体系等多种形式,切实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小、散、乱”现象,提升基层医疗机构配送服务集成化、规模化水平;具备条件的紧密型县域医联体牵头单位,可为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统一采购、配送集采药品;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探索开展“直购”,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直接采购,配送企业直接配送。
三是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
各区县(市)要根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三结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医保基金与药品、耗材器械企业实现直接结算。
(三)加强政策协同。
一是加强与县域医共体政策协同。
各基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在医共体医保打包总额中,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集采药品进基层的激励机制的建立。其中在可列支的资金中,参照基本药物补助办法,按集采药品使用金额的15%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补助。
二是加强与基本药物制度协同。
推荐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同治疗领域基本药物价格的,不受基本药物考核限制。在集采药品推荐目录内,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医院统一用药目录、统一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并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采药品配备使用比例。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群众能够真正享受到集采改革成果。
(二)加强部门协调。
各开发区、区县(市)党(工)委改革办、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共同努力形成政策互补、工作互动的良好局面,协同推进集采政策基层落实工作。
(三)加大宣传培训。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集采药品进基层的政策宣传引导,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提升基层群众对购药地点、购药方式、购药流程等知晓率,畅通基层群众购买集采药品渠道,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测监管。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切实强化集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将集采药品进基层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日常考核,定期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集采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采取提醒、约谈、通报、信用评价等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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