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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中纪委网站发布《以案明纪释法 | 医药产品采购中收受销售方财物构成何罪》一文,剑指医药购销领域顽疾,某市骨科主任张某某收受耗材销售方287万元财物,为特定品牌“开绿灯”,最终被以受贿罪重判!
张某某身兼骨科主任、病区主任、医疗小组组长三职。2019年,市医保局开展带量采购,医院委托张某某上报骨科耗材品牌与采购量,其数据直接影响集采结果。
利益诱惑下,张某某与D品牌销售代表徐某达成交易:
1. 上报环节:选择D品牌并大幅提高报量;
2. 临床环节:要求全科医生优先使用D品牌,快速完成“带量任务”;
3. 收受财物:3年间笑纳徐某287万元。
观点一(轻判):带量采购价格、数量已由医保局敲定,张某某只是执行临床使用,本质是“开处方”,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观点二(重判):张某某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他代表医院上报采购量(间接采购权),并命令医生完成用量(管理权),直接影响公立医院资金支出,属于“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
中纪委明确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直击要害:
1. 报量权即采购权:张某某的上报行为直接决定品牌能否进入采购池及采购基数,绝非单纯技术行为。
2. 行政命令强推用量:他以主任身份强制要求科室完成D品牌用量,是利用职务影响力的行政管理行为。
3. 公款支配是核心:最终结果是公立医院为D品牌支付巨额采购款,涉及国有资产使用。
此案对药企的警示如惊雷贯耳:
1. 行贿=犯罪铁律:无论通过医药代表还是隐蔽渠道,向任何行使公权力的医院管理人员输送利益,都将面临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追责。徐某背后的D公司难辞其咎。
2. 带量采购非“避风港”:以为价格、数量锁定后就可高枕无忧?张某某案证明,报量环节、临床落地环节寻租高风险区,药企切勿心存侥幸。
3. “学术推广”外衣失效:中纪委精准区分“处方权”(技术行为)与“行政管理权”(公务行为)。以“指导用药”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在明确行使管理权的场景下(如科主任指令全科使用),将被穿透认定为行贿。
4. 合规生死线:287万不仅让张某某入狱,更将D品牌及关联企业拖入法律与声誉深渊。合规体系不再是成本,而是生存底线。
张某某287万受贿案的定罪,彻底堵死了药企试图通过“搞定关键人”来撬动公立医院采购的旁门左道。中纪委的清晰信号表明:凡涉及公立资源支配的环节,皆属“公务”,行贿受贿必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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