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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各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
经思茅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普洱市思茅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3日
普洱市思茅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与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思茅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在思茅区范围内由社会资源(单位或者个人)申办,按照要求由思茅区卫生健康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思茅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五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开展公共卫生管理服务。
第六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开展转诊服务。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原则上在乡镇(街道)卫生院难以覆盖,且无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可以申请设置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社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思茅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得申请。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自觉履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责,服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安排。
(四)有条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任务,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组建必要的医务团队能力,医技人员及设施设备按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配置。
第九条 申请设置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征求所在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第十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应当符合开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思茅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思茅区卫生健康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向思茅区卫生健康局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普洱市思茅区+乡镇(街道)+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思茅区卫生健康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五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应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参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注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社区居民满意度。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计划免疫台账、基本公共卫生信息资料等各种卫生资料,保护居民个人隐私。服务站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思茅区卫生健康局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十八条 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思茅区卫生健康局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职责为基本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效,主要包括公益性政策落实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医疗质量和安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等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对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定期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技术指导和考核。公卫服务报酬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按基本公卫、基本医疗、综合管理等方面按季度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兑现服务站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思茅区卫生健康局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根据《普洱市思茅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具体组织对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所属乡镇(街道)卫生院。
(二)现场考核。思茅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考核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照日常督查和工作落实情况,运用信息技术采集客观数据,结合现场核查、专题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 4 个等级,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未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使用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等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后上报思茅区卫生健康局党组研究审定并通报。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社会资本经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周期为3年,思茅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按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和经费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基本合格的约谈;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除按规定扣减相应经费外,经乡镇(街道)卫生院提出申请,由思茅区卫生健康局撤销“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3年内不得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申请。属登记在思茅区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及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普洱市思茅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普洱市思茅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
普洱市思茅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标准(试行)
被考核单位: 年 月 日
考核类别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情况 |
得分 |
一、依法执业(8分) |
1.1执业科目 |
4分 |
科室名称、开展诊疗项目与科目核定表一致,无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核准科目开展业务。 |
发现1起超范围经营行为、受卫生行政处罚1次、提供虚假证明或发票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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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员资质 |
4分 |
医务人员具备执业资格,在本机构执业注册。 |
每发现1人不具备执业资格或未注册到本机构扣2分,医务人员因医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1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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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硬件(8分) |
2.1科室设置 |
2分 |
至少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每室必须独立设置,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现场查看;各室未分开设置,1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2.2服务环境 |
2分 |
服务站整洁,办公用品存放有序,环境清洁、舒适、温馨,卫生间设施良好,干净整洁、无异味。 |
现场查看;抽查卫生不合格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2.3标识标牌 |
2分 |
标识标牌符合设计规范,有预检分诊、进入无烟机构、禁止吸烟的标识。 |
现场查看;1处标识标牌不符合设计规范扣1分,无预检分诊、进入无烟机构、禁止吸烟的标识扣1分,扣完为止。 |
|||
2.4基本设备 |
2分 |
有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
核查基本设备配备、急救设备,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
三、工作纪律(10分) |
3.1按时开诊 |
3分 |
准时开诊,严禁脱岗或随意停诊。 |
不按时开诊、人员脱岗1次扣1分,随意停诊1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3.2规范着装 |
1分 |
着装统一、整洁、规范,佩胸牌上岗。 |
发现1人1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
3.3日常管理 |
2分 |
严禁使用电脑、手机打游戏、刷视频。严禁酒后上岗,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吃零食、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扎堆聊天。 |
发现打游戏、刷视频、酒后上岗、干私活、吃零食、大声喧哗、打闹、扎堆聊天,每项每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3.4一体化管理 |
4分 |
积极、准时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召开的各种业务学习和会议,完成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
迟到1人次扣1分,未请假不参加业务学习或会议1人次扣1分,1项指令性任务未完成扣2分,此项分数可为负分。 |
|||
四、安全管理(5分) |
4.1安全生产 |
2分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防火、防盗、消防培训,消防设施设备充足、完好,配置合理,在有效期内,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未开展防火、防盗、消防培训1项扣1分,消防设备1件过期扣2分,此项分数可为负分。 |
||
4.2医疗安全 |
3分 |
按要求购买《医疗责任险》,每月召开医疗安全会议,并有记录;医疗差错有记录、有讨论,一旦发生医疗争议,及时上报,及时化解。 |
每月未定期召开医疗安全会议扣1分。查差错登记本,未及时登记1次扣1分;发生医疗差错未上报或未妥善处理1起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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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管理(25分) |
5.1培训工作 |
4分 |
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平时培训考核登记本。每月组织1次业务学习;应按要求及时更换健康宣传栏、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
无培训计划及登记表扣1分;业务学习缺1次扣1分;每2月至少更换1次健康宣传栏、开展1次健康知识讲座,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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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制度、职责 |
4分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齐全、实用。 |
核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5.3规范开展医疗服务 |
8分 |
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查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抽查门诊处方10张,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30%;注册并使用云南省麻精药品实名登记可追溯系统。 |
医护人员不按相关要求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发现1次扣2分;无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门诊处方,差1项扣2分;门诊日志、处方1处不符合书写规范扣1分;抗菌药物处方比例超过30%扣3分,扣完为止;未注册云南省麻精药品实名登记可追溯系统扣1分,注册未使用云南省麻精药品实名登记可追溯系统1分,此项分数可为负分。 |
|||
5.4传染病管理和院感管理 |
5分 |
认真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强化院感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消毒剂浓度和配制使用记录完善,治疗室、换药室等各项空气消毒措施落实,并有详细的记录。 |
1项制度未执行扣3分、无详细记录扣2分;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详细记录,1项不规范扣2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登记、报告传染病疫情,无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未按要求登记、上报传染病疫情发现1例扣10分;医务人员未落实手卫生制度1例扣3分,其他院感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每项扣2分,此项分数可为负分。 |
|||
5.5投诉与纠纷 |
4分 |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健全,依法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无上访记录。无违反“九项准则”要求或收受其他医疗机构、病人等红包行为。 |
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及处理流程缺1项扣1分;出现推诿、回避、拒绝家属投诉,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查实的1次扣4分;有电话投诉和信件投诉的,投诉1次(含市长热线、亲民热线等)经查实扣2分;7日(或市长热线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或未书面回复扣4分,此项分数可为负分。 |
|||
六、落实公益性情况(40分) |
6.1健康档案管理 |
10分 |
服务站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收集、更新和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计划免疫台账、基本公共卫生信息资料等各种卫生资料;保护居民个人信息隐私,保证信息资料真实性、准确安全; |
规范化电子居民健康档案覆盖率达64%,未达到1个百分点扣1分;发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泄露1次扣10分;无故或恶意篡改居民不真实个人信息1人次扣10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拒绝档案迁出、迁入管理或违反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档案迁入的发现1次扣10分,此项分值可为负分。
|
||
6.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5分 |
服务站需要根据团队建设方案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团队成员至少应包括医生+护士+公卫人员+小区网格人员各1名;辖区内提供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团队)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微信团队;签约对象100%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重点人群应签尽签、签约覆盖率不低于80%,其中已脱贫人口和三类监测对象人群100%签约;辖区全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本年度达到46%以上;首诊评估和就医引导,社区上下联动、组织服务和有序分诊工作机制,落实双向转诊服务;签约对象履约服务,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
根据乡、镇(街道)卫生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指标评分标准,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按本单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年终考核结果5%进行折算,折算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后的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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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落实医保报销政策 |
5分 |
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投诉箱;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实行价格歧视;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定点服务协议;不得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
未按规定将制度上墙扣2分,未按要求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投诉箱扣1分;发现对参保人实行价格歧视行为1次扣3分;将不在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或超出卫生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的诊疗纳入个人账户支付1次扣5分;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1次扣5分;此项分数可为负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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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20分 |
按照所在乡、镇(街道)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20%进行折算,折算成绩经四舍五入取整数后计入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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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满意度(4分) |
7.1患者满意度 |
2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调查和患者电话回访调查等,95%得2分,每下降5%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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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职工满意度 |
2分 |
职工满意度。 |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测评,职工满意度≧85%得2分,每下降5%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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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 |
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自觉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杜绝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行为;服务站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必须将居民健康档案等卫生信息资料移交乡、镇(街道)卫生院妥善管理和处置。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医疗事故中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损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使用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未按要求移交健康档案等卫生信息资料,不服从卫生院工作安排的,有上述任意一项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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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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