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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机构职责(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15   | |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机构职责(试行) 

一、省级各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部门承担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提交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三统一”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的具体工作,负责全省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对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入围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药品质量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中有关药品质量和配送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三统一”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药品“三统一”工作执行过程中价格方面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三统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及药品“三统一”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的经费保障,对统一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与相关厅局一起研究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后的补偿办法,并监督实施。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的宣传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政策,结合医改,指导协调“三统一”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采购目录。

法制部门负责有关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二、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公告工作事项;

(二)依据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编制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建并管理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评标专家库;

(五)指导、管理并监督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各市药品“三统一”工作,加强对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市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审核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报送的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八)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十)在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负责上报和发布集中采购结果;

(十一)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负责向社会发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动态,对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进行公示。

(十三)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职责

(一)依据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须使用国家药品编码),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布;

(二)受理企业及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价格文件等,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具体协助组织实施药品评价、品种遴选等工作;

(四)提请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

(五)组织中省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按药品“三统一”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协助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组织实施统一配送工作,监督指导各市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受理有关药品配送工作的申投诉,协调处理配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药品采购和运行监管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和相关的服务;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八)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九)定期统计分析、汇总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实现网上采购和医疗机构用药情况的动态监管;

(十)及时维护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信息;

(十一)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十二)及时报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三)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四)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五) 承办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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