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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民政部决定确定一批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经各地推荐申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273个地区为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内容,探索创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形成各具特色、可供推广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模式,为更好发挥医疗救助的职能作用,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顺利实施贡献力量。
二、重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在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抓好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力求有所突破。
(一)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要按照当地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实事求是地确定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贫困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救助范围,也可以按照其“所患病种”确定救助范围。农村医疗救助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优先将尿毒症等8类大病纳入救助范围,积极探索肺癌等12类大病的救助办法;城市医疗救助可结合实际确定救助范围或病种。
(二)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要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行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对于政策范围内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2012年不低于50%,到“十二五”期末不低于70%。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对门诊费用较高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可以参考住院救助政策执行。
(三)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机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探索制定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县级定点医院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转诊到地市级或省会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鼓励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到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四)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试点单位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凡在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全部实行即时结算;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已实现即时结算的地级市和省会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明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五)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要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此外,还要积极争取社会慈善组织对试点工作的支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结合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加强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工作推进的合力。
(二)精心实施。各地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今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要出台试点实施意见或办法;9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10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并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到位。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三)做实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在分配中央及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要协调财政部门对试点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倾斜。要统筹考虑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四)注重总结。各试点单位要注重工作评估和经验总结,注意收集、汇总、分析有关数据,认真研究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帮助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将通过会议、调研、培训、研讨等方式,组织试点单位之间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同时,民政部将适时对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
附件: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名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名单
(共273个,按行政区划排序)
1.北京市
海淀区
顺义区
2.天津市
和平区
河西区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滨海新区
3.河北省
唐山市:滦南县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邯郸市:丛台区、大名县
邢台市:广宗县
保定市:涿州市
承德市:承德县
沧州市:任丘市
廊坊市:三河市
衡水市:冀州市
4.山西省
太原市:小店区、阳曲县
大同市:灵丘县
长治市:襄垣县
晋城市:沁水县
朔州市:怀仁县
临汾市:汾西县
5.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包头市:石拐区
乌海市:海南区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通辽市:科尔沁区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
6.辽宁省
沈阳市:东陵区
大连市:金州区
鞍山市:海城市
锦州市:凌海市
营口市:大石桥市
辽阳市:辽阳县
朝阳市:建平县
葫芦岛市:兴城市
7.吉林省
长春市:二道区
吉林市:昌邑区、蛟河市
四平市:双辽市
辽源市:东辽县
通化市:梅河口市
白山市:浑江区
松原市:长岭县
白城市:洮北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
8.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延寿县
齐齐哈尔市:泰来县
鸡西市:虎林市
双鸭山市:宝清县
大庆市:龙凤区
佳木斯市:郊区、富锦市
牡丹江市:爱民区
绥化市:兰西县、海伦市
9.上海市
徐汇区
长宁区
闸北区
嘉定区
浦东新区
金山区
松江区
青浦区
奉贤区
10.江苏省
南京市:高淳县
无锡市:滨湖区
徐州市:邳州市
苏州市:常熟市
南通市:如皋市
连云港市:灌南县
淮安市:盱眙县
盐城市:东台市
扬州市:宝应县
镇江市:句容市
11.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
温州市:鹿城区
嘉兴市:海盐县、平湖市
湖州市:德清县
绍兴市:绍兴县
金华市:义乌市
舟山市:岱山县
台州市:温岭市
12.安徽省
芜湖市:镜湖区
铜陵市:铜陵县
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区
滁州市:明光市
宿州市:萧县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
池州市:石台县
宣城市:绩溪县
13.福建省
莆田市:荔城区
三明市:沙县
泉州市:鲤城区、晋江市
漳州市:龙海市
南平市:邵武市、武夷山市
14.江西省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
萍乡市:湘东区
九江市:修水县
新余市:渝水区
赣州市:全南县、于都县
吉安市:吉州区
宜春市:奉新县
抚州市:资溪县
15.山东省
潍坊市:寿光市
济宁市:兖州市
泰安市:宁阳县
日照市:五莲县
德州市:临邑县
滨州市:邹平县
16.河南省
洛阳市:宜阳县
安阳市:林州市
新乡市:长垣县
焦作市:武陟县
濮阳市:南乐县
南阳市:宛城区
信阳市:光山县、固始县
周口市:鹿邑县
驻马店市:新蔡县
17.湖北省
黄石市:大冶市
宜昌市:远安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鄂州市
荆门市:钟祥市
孝感市:孝昌县
荆州市:沙市区、松滋市
咸宁市:赤壁市
仙桃市
18.湖南省
长沙市:天心区
株洲市:醴陵市
湘潭市:雨湖区
邵阳市:隆回县
岳阳市:平江县
常德市:临澧县、石门县
张家界市:桑植县
郴州市:苏仙区
永州市:零陵区
娄底市:冷水江市
19.广东省
广州市:番禹区
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
江门市:蓬江区
茂名市:电白县
梅州市:平远县
清远市:清新县
东莞市
潮州市:潮安县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武鸣县
柳州市:融安县
桂林市:灵川县
梧州市:苍梧县
钦州市:灵山县
贵港市:平南县
百色市:德保县
贺州市:钟山县
来宾市:武宣县
崇左市:天等县
21.海南省
三亚市
五指山市
儋州市
澄迈县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22.重庆市
渝中区
渝北区
巴南区
黔江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铜梁县
武隆县
23.四川省
泸州市:泸县
绵阳市:盐亭县
遂宁市:蓬溪县
乐山市:市中区
南充市:顺庆区
宜宾市:宜宾县
广安市:华蓥市
达州市:大竹县
巴中市:南江县
资阳市:简阳市
24.贵州省
贵阳市:小河区、息烽县
安顺市:普定县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
25.云南省
昆明市:东川区
昭通市:水富县
普洱市:思茅区
临沧市:临翔区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
26.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
昌都地区:昌都县
山南地区:乃东县、琼结县
日喀则地区:日喀则市
那曲地区:那曲县、班戈县
阿里地区:噶尔县
林芝地区:林芝县、工布江达县
27.陕西省
西安市:新城区
铜川市:宜君县
宝鸡市:金台区
咸阳市:泾阳县
渭南市:临渭区
延安市:宝塔区
汉中市:汉台区
榆林市:榆阳区
安康市:旬阳县
商洛市:丹凤县
28.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
白银市:会宁县
天水市:武山县
武威市: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
平凉市:庄浪县
定西市:通渭县
陇南市:礼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
29.青海省
西宁市:城东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永宁县、灵武市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固原市:隆德县、彭阳县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塔城地区:托里县
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二师:34团
农六师:五家渠市
农八师:石河子总场、143团
农十三师:火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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