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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是怎么监管互联网药品市场的?

来源:新华网  作者:白阳 孙铁翔  发布时间:2013-08-22   | |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白阳、孙铁翔)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态度不尽一致。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完全禁止网上售药;瑞典的网上售药权由一家国营企业独享;英国、荷兰则基本持放开态度。

据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介绍,网上药店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经过十几年发展,其安全状况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倒U字形”曲线的特征。市场形成之初,网络伪劣药品泛滥,但在互联网药品销售额扩大到占据整体销售额10%左右时出现拐点,形势逐渐好转并保持稳定。

目前国外互联网药品监管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团主义”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主义”三大模式。

一、美国模式: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作,各州药房理事会负责网上药店及其药师准入和日常事务管理,美国药房委员会负责优质网上药店的认证工作,联邦政府机构依职能划分进行监管,消费者则拥有集团诉讼等司法武器。

优点:监管成本低和制度自运行能力强,当一种手段失灵时,其他手段可以弥补缺陷;

缺点:过于倚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政府难以在事前发现互联网药品安全风险,只能被动地事后介入。

二、英国模式:政府与行业协会保持长期良性互动,英国最大的药品行业团体英国皇家药学会负责网上药店注册及药剂师服务监管,制定一系列标准指南指导规范网上药店服务;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则负责监督网上药店的药品销售和供应,并对违法网站进行查处和打击。

优点: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密切,政策敏锐度高且执行阻力小;

缺点:政企关系过于紧密,可能造成产业界对监管部门的“俘获”。

三、德国模式:强调政府主导,以强大的社会医疗保险为支撑,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店和药物不予报销,从制度上消除了假冒药品在互联网流通的可能。此外,德国政府通过药剂师协会规范全国所有实体和网上药店行为,设立药害赔偿基金并建立药店监察制度。

优点:政策统一,执法高效;

缺点:政府干预市场过多,无法避免“政府失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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