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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锡新检刑诉〔2020〕723号起诉书显示,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疗科及该中心主任助理兼全科医疗科负责人顾*新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起诉。
2012年至2020年期间,顾*新及其中心全科医疗科,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药品采购等业务活动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贿赂金额为3857537元,其中顾*新个人收受金额为995493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下属的公益事业单位,全科医疗科系该中心内设机构。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新进或淘汰药品、监督检查合理用药情况等工作。
被告人顾燕新系该中心医生、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2012年3月至2020年6月间先后担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助理兼全科医疗科负责人、副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具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采购、监督检查合理用药等业务工作。
一、个人受贿
2012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顾燕新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药品采购等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多次收受药品代理商姜某某、戴某甲、徐某甲和医疗器材供货商金某甲、邓某某所送回扣共计人民币626393元,归个人所有。
二、单位受贿
2012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顾燕新在负责或分管被告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疗科期间,为提高福利待遇,经顾燕新等人决定,以被告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疗科名义,通过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先后收受药品代理商徐某甲、刘某某、苏某某、王某甲等人所送回扣共计人民币3231144元,并根据职级资历等发放给顾燕新及全科医疗科医生。其中,被告人顾燕新分得人民币3691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顾燕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疗科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情节严重,被告人顾燕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顾燕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受贿等行为一直都是存在医药行业内的灰色地带,有的人认为是医药代表的“带金”方式,有的人责怪医院涉案人员的欲望;而这一切也就造成了医药行业经常被曝光的现象。其实对于责任的划分,并不能“一棒打死”,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医改深入,医药反腐力度也在升级。为终结“带金销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12月1日起施行,涉及医药商业贿赂等7种失信行为的药企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权利和机会。相信在这国家多部门的联动组合监管下,未来的医药行业将迎来更多的查出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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