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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万,获刑11年!医院院长被重判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07   | |

4月2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岑溪市义江医院)原院长陶健钊及原药剂科副主任胡露婵、黎美华三人犯受贿罪、贪污罪两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陶健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胡露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黎美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庭审现场

被告人陶健钊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陶健钊任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岑溪市义江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院药品及医疗物资采购,工程发包、建设,医院饭堂食物采购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及好处费达人民币488.9867万元。

庭审现场

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

2011年5月开始,在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的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在药品采购和药品管理工作中,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收受药品回扣款共计601352元,每人分得回扣款300676元。

2019年12月,陶健钊指示胡露婵、黎美华虚列采购计划,后通过他人虚开发票。三人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公款共134442元,陶健钊分得7.41万元、胡露婵、黎美华各分得1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岑溪市义江医院)原院长陶健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款488.9867万元,其中115万元是受贿未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陶健钊、胡露婵、黎美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13.4442万元予以侵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陶健钊、胡露婵、黎美华分别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陶健钊、胡露婵、黎美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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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岑溪法院

校对:臧恒佳

责编:郑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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