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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国家卫健委公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近期工作,其中提到一个重要信息,和药企关系密切。
通报中提到全面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公示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组织企业提交信用承诺,通报2020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并要求相关省份查证后纳入信用评级,采取约束措施。
全国首例“严重”失信
4月份,全国首例“严重”失信所涉药品被暂停挂网交易。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的《关于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显示,根据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4刑初428号)所披露的相关事实,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其在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为“严重”,并按规定暂停誉衡制药鹿瓜多肽注射液在线交易。
2020年第三、四季度涉案药械企业
除了这家因商业贿赂被定为“严重”失信的药企之外,还有哪些2020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涉及哪些药企?
根据裁判文书网查阅此类公开案件。2020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医药行贿的案件有将近20件,主要罪名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及了近30家药械公司,行贿金额从十几万到上千万不等(见下表)。
其中有十家药械公司涉及单位行贿罪。虽然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是实则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因此,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药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以相应刑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在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中,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包括董事长、股东、理事、经理。
在2020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表格中,我们看到有一些看似医药代表个人的行贿案件,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医药代表行贿可以追溯到药企责任吗?之前很多医药代表、代理商的医药贿赂行为,很难归咎与医药企业。因为只要不是医药企业的贿赂,就可以有“医药贿赂是代表、代理商个人行为”类似说法。但现在药械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把这层规避责任的防火墙被打破。医药企业提交承诺书是进入医院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医药代表、代理商和医药企业进行信用绑定。信用绑定后,如何记录失信记录,也直接影响到药企后续的营销行为。未来一旦医疗器械销售或者下游的经销商出现失信行为,也都将直接追查相关企业,并给予处罚。
2020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
上述涉事企业的失信评价等级与约束措施
那么,这些涉及医药商业贿赂的药械企业有什么后果?将什么样的信用评价?被采取哪些约束措施?
根据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该制度将失信行为将按照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根据评级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信用评级的基准之一是行贿金额
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
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3万元的。
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
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存在以下商业贿赂行为的:
1.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涉事企业行贿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存在以下商业贿赂行为的:
1.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涉事企业行贿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存在以下商业贿赂行为的:
1.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行贿数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药械公司行贿金额,我们可以判断这些涉事药企被评价的失信等级基本为“严重”和“特别严重”,因为行贿金额都超过了10万元,大多数行贿金额数百万元。
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修复信用、评级结果变更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去年9月1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的,作为医药行业的“黑名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主要是对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制度,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分阶段地构建医药企业“不敢、不能、不想”给予回扣的治理体系。
卫健委的通报中明确提出,通报2020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并要求相关省份查证后纳入信用评级,采取约束措施。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也已经对个别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可见, 2020年中是个关键节点,这半年医药商业贿赂案件将通报,纳入药企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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