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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两位医生被家属举报收受贿赂

来源:珍立拍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2-04-08   | |

3月24日,一位既是医务人员又是医务人员的家属在网上实名举报其丈夫婚内出轨医药代表并收受其回扣款项。

 

在其实名举报其医生丈夫视频中,她表示巴南区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治医师贺某存在婚内出轨医药代表并进行权色交易的违反违纪行为,同时该女子表示自己的丈夫贺某还长期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并存在收入来路不明等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调查。

 

该女子还表示自己的丈夫贺某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还长期教唆自己的公公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言语咒骂。更让人气愤的是该女子在怀孕期间依然被丈夫贺某家暴,由于贺某下手很重这也直接导致举报人二胎流产,随后举报人因为流产引发身体不适三次入院治疗。最后举报人表示丈夫贺某的所作所为已经给自己的身体以及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网上也有该女子写的千字长文,详细描述了她和丈夫贺医生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又发现丈夫婚内出轨,逼她离婚,转移财产的过程。而其中,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位女子的公公也加入了“暴力”的行列,多次殴打罗女士,致其多次住院,最终被殴至流产。

 

巴南区人民医院表示,该名医生正接受调查,后续会公布调查结果。

 

 

除了上述的举报医生丈夫的新闻,在3月28日当天,河北石家庄一女子通过发布视频的方式也对其医生丈夫进行了实名举报,举报内容仍然包括收受回扣。

 

 

女子表示,自己的医生丈夫吴某某系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礼品和大额回扣,打着省二院专家的旗号,私自外出公然敛财,在外包养小三,为小三购买两套房子和百万豪车,并和小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一双儿女不管不顾。

 

 

29日,针对女子举报丈夫吴某彪收受大额回扣一事,医院宣传部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纪委已就此事介入调查,后续会及时通报结果。

 

这两个丈夫医生被举报的内容大致相似,网友们对于这两个新闻事件的看法也大多一致,关注的重点大部分都是在丈夫出轨、转移财产以及家暴,当然,理性吃瓜,这个事件中的医院都正在对此进行调查,事情的真实情况有待确认,但是这被爆出来的新闻除了是一个家庭问题,也是一个具有腐败性质的医疗贿赂问题。

 

对比这两个医生丈夫的回扣行为,都是利用医生职权进行收受回扣,唯一有区别的地方就是被举报的第二个医生丈夫在本医院的行医过程中还存在私自外出打着别的医院专家的旗号进行敛财受贿,至于第一个医生丈夫和医药代表之间存在的桃色交易,其发生的范围是在这个医生所在医院的范围内,并没有脱离这个医院,只不过贿赂的方式存在差别。

 

医药行业存在商业贿赂这个违法行为已经不是秘密了,国家在近几年公布出来的各个医药行业政策、法规除了规范操作流程,也包含了大量的禁止医药商业贿赂的内容,规范的力度也逐渐加大,其目的就是严厉打击医药行业中存在的灰色利益犯罪,遏制违法贿赂案件的发生,清洗污浊的医院,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本原因,让百姓不再为医药带金销售买单,但是,目前大众了解、熟知的医药商业贿赂都是医务工作人员在其任职的医院中进行受贿、行贿,极少会遇到医务工作人员身兼多职,一边担任医生收受贿赂,另一边成为医药代表进行获益,当然这里说的身兼多职是指不在同一个医疗系统之中的情况下。

 

像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神经外科医生吴某在任职的医院以及在别的医院“任职”收受贿赂的刑事案件虽然少但是也存在。

 

在孙志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孙志龙(原急诊科主任、副院长)就是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可以做医药代表,然后主动联系涉案药企。

 

 

判决书显示,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志龙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海南木华公司、医药代表王某1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王某1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6768171.26元。

 

被告人孙志龙在为海南木华公司、医药代表王某1谋取利益的时候,是通过冒用他人名义帮助这两名行贿人向医院推荐其代理的药品,也就是间接成为了医药代表。孙志龙的辩护人还提出,从2005年开始负责富阳地区的药品推广,当时相关部门及行业内部未指明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故其在担任综合病区主任和医院副院长后仍继续兼职做医药代表。其在担任副院长后曾放弃做医药代表,但因其代理的药品效果较好,未停止使用,代理商也继续支付业务费给孙志龙,孙志龙主观上仅认为其违反了职业规定,未认识到其要受到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表示,孙志龙在担任所在医院相关职务期间存在给自己作为医药代表的相关药品采购等方面提供了一定方便,但其仅是在进药时和相关负责人打招呼,之后的药品引进还需走药事委员会的讨论程序,不是孙志龙可以决定的,而涉案款项为孙志龙担任医药代表的业务费,相应标准也是行业内部标准,孙志龙没有额外再收取其他好处,与一般的受贿行为有本质区别。孙志龙引进的药品均在浙江省药品招标目录里,是符合规定的合法药品,实际中也会用到这些药品,孙志龙的行为未对医院用药安全和病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质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轻。

 

这份辩护词总结下,就是被告人在担任医院要职(副院长、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的时候,是因为不了解医院任职的同时担任医药代表是违法的,而且其代理的药品效果好才会继续担任,其次,孙志龙并没有利用职权让药品进入医院使用销售,仅仅是在进药时和相关负责人打招呼,没有过多参与,再次,涉案款项为孙志龙担任医药代表的业务费,相应标准也是行业内部标准,孙志龙没有额外再收取其他好处。

 

也就是说他也就领了两份工资,一份是医院的,一份是作为医药代表应得的。但是,这两份“工资”存在即合理嘛?并不是,如果孙志龙不是这个医院的副院长、委员会会员,那么这些药品是如何进入到药事委员会的视野中呢,如果没有特意提及这些所谓的他代理的药品,这些药品真的会这么顺利进入到医院吗?如果孙志龙真的把自己当做是医药代表的话,会不会担心其代理的药品销售业绩不好,完不成任务指标,领到的“工资”只有一些呢?如果在乎业绩孙志龙的心态真的会像其辩护人所说的那种只看药品疗效吗?

 

医生兼职医药代表,身兼多职,自己看病推荐药品,而这些药品绝大部分就是和其利益相关的药品,如果不加管制,长此以往,逐渐的会形成一个利益圈,然后向行业垄断转变,毕竟这个样子会让自己成为这个圈子里的“顶流”,并获取着最高的利益,因为一旦陷入了利益沼泽,会逐渐的迷失自己,会慢慢地享受甚至追求利益带来的“刺激”。

 

最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志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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