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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人员非法挪用资金是挪用资金罪?还是贪污罪?医务人员贪污罪的七种常见情形

来源:珍立拍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2-04-29   | |

近日,中国检查网发布了一个医药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药企资金的起诉书,起诉书内容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兵与被告人武光翠处男女朋友期间,编造为自己转编制、找大师保平安等谎言,教唆被告人武光翠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山东**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公款共计6167048.94元,供被告人王兵使用,后被告人王兵以打赏主播、买彩票、购物等方式全部挥霍,至今仍未归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武光翠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起诉讼。但是在2021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同为药企工作人员挪用占有使用药企资金的被告人马晓鹏也提起了诉讼,但是被起诉的罪名与被告人王兵、被告人武光翠不同,是以贪污罪提起诉讼。

 

 

起诉书内容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收购被告人马晓鹏自然人出资的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的部分资产后,出资成立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先后向该公司注入资金8100万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晓鹏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篡改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转账支票收款人,将虚假承兑汇票粘单及虚假转账支票存根联入账,并通过临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虚开发票平账的方式,侵吞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656.802208万元,用于归还国控**所欠**山东2070万元借款、马晓鹏个人所欠借款以及支付临沂**代开发票手续费等。

 

同样是药企工作人员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起诉书罪名呢?因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马晓鹏起诉书中明确写明,其所在的医药企业是国家控股的医药企业,显然被告人马晓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所以其起诉书罪名就是贪污罪。

 

医药领域中的存在的贪污行为在医药企业中发生的情况较为少数,但是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频率却是占据大多数,而且,医务人员贪污的方式也可以说是“更显其能”,其贪污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医保基金和公款

 

一、利用其工作便利条件,获取患者异地住院信息及相关票据进行医保违规报销,贪污获取医保基金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原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保科科员)在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保科工作期间,负责异地住院医保患者医疗费审核报销工作。被告人张某在他人请托下,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获取患者王某、唐某、张某、孟某四人的异地住院信息及相关票据,并伙同时任锦州市医疗保障中心副科长的被告人关某某(原锦州市医疗保障中心结算二科副科长)在明知上述患者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前提下,违规予以报销,套取医保资金共计259232.33元。被告人关某某分得人民币107701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131532.13元。

 

二、违规撤销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结算数据,更改住院病人身份信息或住院病人病种等方式贪污、套取医保基金

 

 

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太平在担任监利市第四人民医院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违规撤销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结算数据,更改住院病人身份信息或住院病人病种,将不符合医保基本统筹支付条件的住院病人纳入医保基本统筹支付,将意外伤害等不应当由医保基本统筹支付的病种纳入医保基本统筹支付等手段,套取国家医保基金105948.69元,并将其中的部分医保基金予以侵吞。

 

三、以虚列采购计划、制作虚假送货单、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进行贪污

 

 

2019年12月,岑溪市第**人民医院在进行药库药品盘点时发现中药盘盈量较大,时任岑溪市第**人民医院药剂科副科长的胡某某、黎某某(二人均已被起诉)便向陶某某(岑溪市第**人民医院院长)汇报。陶某某为冲减盘盈,指示胡某某虚列采购计划,并要求广西岑溪市***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虚开发票。胡某某向黎某某透露陶某某的指示,二人负责虚列采购计划,刘某某即按照上述虚构的采购计划制作虚假送货单、虚开发票。陶某某、胡某某、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公款共134442元,陶某某分得7.41万元、胡某某、黎某某各分得1万元、刘某某分得剩余款项。

 

四、利用担任卫生院会计的职务便利侵吞、贪污医药费

 

 

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杪永利用其担任xx镇卫生院会计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xx镇卫生院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医药费等收入共计人民币65000元。

 

五、私自使用自己的工号收取患者的医疗费,以此来贪污医疗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温洋梅在黑龙江省农场医院担任收费员,负责收取患者缴纳的医疗费用。2020年11月3日,黑龙江省农场医院与温洋梅解除劳动合同。

 

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温洋梅私自使用自己的工号收取患者的医疗费,共截留医疗费用50.750499万元未上缴医院财务室,后被其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六、制作阴阳绩效、奖金领取表,以此贪污公款

 

 

2009年至2014年,邻水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院)均以现金方式发放职工绩效、奖金。期间,在发放绩效、奖金的时候,被告人张晓明安排谭某某(已起诉)按照行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各科室的绩效、奖金领取表,不填写合计。待有关人员签字领取现金后,被告人张晓明又安排谭某某和甘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已起诉)在绩效、奖金领取表上修改金额数字或虚增领取人员,再按修改后的金额填写合计,由被告人张晓明签字入账。被告人张晓明采用上述方式,共计套取**院公款人民币89.542万元,用于给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拜年和被告人张晓明个人及家庭开支。

 

七、通过虚列经费开支的方式,贪污、套取公款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骏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烟台市**区**医院**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列经费开支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9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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