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网!您是第 3243131位访问者

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典型案例

来源:医库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2-04-29   | |

近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选编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在发布的5起行贿案件中就包括了1起医药领域巨额行贿案。

 

 

通告显示,被告人高某某(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在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22日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高某某为在行业竞争中获取优势,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医药企业,56次向医疗药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达621.9万元,属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南召县监察委员会与县人民检察院在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基础上,就综合运用刑罚措施、做好案件综合治理交换了意见、凝聚了共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充分考虑本案行贿数额、本人获利情况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提出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南召县人民法院采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被告人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力推动了财产刑的执行,增强了法律权威和刑罚执行力度。

 

国家监委和最高检指出,办理行贿案件时要突出重点,对医疗药品等民生领域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竭力腐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行贿犯罪,要依法从严予以打击。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医药贿赂标本兼治

 

 

甘肃省4月份接连发布了3篇医疗机构廉洁、纠风整治的文章,而且,中纪委也多次发布医药代表行贿的文章,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医疗行业中行贿犯罪行为整治的决心,也反应出医疗行贿案件也是反腐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必须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同遏制,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空间,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通报曝光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点出具体人、具体事,既为党员干部敲响了廉洁从政的警钟,也为行贿者拉响了莫走歪路的警报。对于党员干部而言,要清醒认识行贿人“馈赠”背后的真实用意,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和“围猎”。此外,通报典型案例也意在打消潜在行贿者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告诫市场主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商办企业没有捷径可走,与其到处拉关系,挖空心思搞“围猎”,不如老老实实走正道,主动自觉维护亲清政商关系,让企业健康发展,事业才能行稳致远。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