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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看医院药品“二次准入”如何滋生腐败

来源:珍立拍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2-05-09   | |

国家第七次集中采购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据最新消息了解,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集中带量采购“提速扩面”的要求,国家医保局近期对地方联盟集采作了统一部署协调,明确了到2022年底各省份(含省际联盟)自行开展集采的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100个的目标,并且须包含化学药、中成药以及骨科创伤、口腔种植体、药物球囊等耗材。

 

根据国家医保局部署,湖北牵头的中成药联盟采购被列为2022年拟重点推进的联盟集采,预计绝大部分省份将参加;山东今年也将牵头开展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预计将有相当一部分省份参加,2022年底前,所有省份均需开展中成药集采,中成药带量采购全面开始。

 

国家集中采购的本意是降低药品、器械、耗材价格,让看病不再难、不再贵,压低医药行业中药品、器械、耗材的利润空间,降低医药回扣这种贿赂腐败案件的发生。国家大力开展集中采购并结合着医疗反腐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发布,医疗领域收受回扣的案件已经减少,但是数量上的减少也只是在医疗反腐路上迈出的一小步。

 

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收受回扣,在二次议价药品使用与备用目录等方面为对方谋利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收受回扣的判决书。

 

 

文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蒋延峰利用其担任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本药物管理办公室主任、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助理宋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000元,并在销售药品入选海盐县二次议价药品使用与备用目录等方面为对方谋利。

 

在这个案件中,身为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被告人利用职位给他带来的特权,给予医药销售人员便利,为其谋取福利,然后获取医药销售人员的“感谢费”,根据文书记录可知,在这个“等价交换”的过程中并没有参与药品的二次议价,仅仅是给予便利,没有参与二次议价中的回扣问题。

 

二次议价也不过是腾笼换鸟,暗扣转明扣

 

对于二次议价,这个问题一直褒贬不一,有关专家和学者认为,“二次议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是只是一个治标的策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生收回扣、医患关系紧张及“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根本的治疗措施是尽快实现“管办分开”,完善医保制度,从根本上进行改革;部分医药企业人士认为,“二次议价”使医药企业的负担更加沉重。在企业利润不断下滑的情况下,再实行“二次议价”,企业的运营成本必定会增加,无疑令企业的生存更加举步维艰。同时,无法改变医生收回扣等现象。有关人士甚至认为,此举令医药企业除了养医生,还要养医院。

 

“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上,对中标药品进入医院采购之列时,进行的第二次杀价。实际上,二次议价属于违规采购行为。在药品公开招标采购模式中,明确规定了“省级挂网、市级议价”,医疗机构并无议价的权利。

 

 

在张云飞单位受贿刑事通知书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提出的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肯定的所谓“二次议价”行为,是指该文件规定的“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的规定。这是在药品、耗材等实际采购前,以市为单位要求供应商再次降低供应价格的行为,可以有效降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成本和患者享受医疗服务的定价基础,是为民惠民的医疗改革政策。漯河市卫计委组织医疗机构对高值医用耗材进行统一降价采购,就是对这一政策的具体落实。

 

但是本案中,被告单位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在高价采购药品、耗材已经完成后,向供应商索取商业贿赂,所得利益归于本单位,而群众获得医疗服务的定价基础依然虚高。利用公立医疗机构优势商业地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与所称的“二次议价”的统一采购行为,在目的上、效果上都背道而驰。

 

那么,张云飞单位受贿刑事通知书中提及到的索取商业贿赂是指什么呢?又为什么会有“暗扣转明扣”了呢?以被告人陈华受贿抗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为例:

 

 

在被告人陈华受贿抗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药剂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唐某某证词显示,2010年市上组织药品二次议价和集中配送,要求医院在当地医药公司采购药品,并公布了12家医药公司作为全市药品配送企业。市医院经过招标确定了国药、济民、健华、远方四家药品配送企业。同年9月,市医院和各药品配送企业签订了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有各药品配送企业抽取实际配送额度3.5%回扣返还药剂科,作为药剂科员工的奖金支出以及药剂科的办公费用等开支。0.5%的公益捐助金并没有实际执行,因为送医药下乡活动费用比较小。

 

也就是说在签订药品集中配送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在补充协议里面约定由武威健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按实际配送额度向武威市人民医院以0.5%的比例提取公益捐助金、以3.5%的比例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返利,而且在协议期满之后,将这条款继续执行下来。

 

暗扣转明扣,再披上“公益捐款”的外衣

 

文书显示,2013年1月收取2012年4—12月公益捐助金5万元、同年4月收取2013年1—3月公益捐助金2.5万元、同年8月收取2013年4—6月公益捐助金3万元,也就是以0.5%的比例收取武威健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益捐助金10.5万元,由于送医药下乡活动费用比较小,所以0.5%的公益捐助金也就没有实际执行,反而被被告人陈华(系武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收取,存放在武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药库保险柜内。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到,这“公益捐款”是打着服务社会的旗号存在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过程中的,扒开这个“公益”的外衣,这笔款项也就是妥妥的药品回扣、医药贿赂,只不过是通过补充协议这张纸,摇身一变,多了个可以在阳光下“行走”的身份和名称,其实质还是那个见不得光的医药腐败,所以说,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药品集采,也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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