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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点名基层医疗腐败风险点,瞄定监管盲区与模糊地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佳英  发布时间:2024-11-21   | |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李佳英 广州报道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多个基层医疗行业中的腐败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中纪委网站公开基层腐败案例,反映了反腐败工作要实行全流程、全领域、全方面的深入进行,是一个全面清理的过程。通过清理案件的曝光和腐败的查处,现在已经进入建章立制和规范操作的阶段。”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副局长、资深医改专家徐毓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较于大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的腐败问题虽曝光度较低,但其潜在风险或更为密集。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行为隐秘出现,深挖其原因,“外部监督乏力、内部制约缺位”是主要祸根。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聚焦基层是整体医药反腐战略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阶段。整体来看,目前一方面是加强打击力度,从药企到医疗机构,包括各个层级的从业人员都在监管范围内。另一方面是注重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像国家卫健委支持引导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开展和营销合规,是在堵住腐败源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卫健委积极支持合规学术交流,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模糊地带的合规边界仍需进一步探索。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不仅需要宏观政策的指导,更需关注细节之处的落实。

  

捕捉基层医疗行业风险点

  

近期披露的案例主要涉及基层医疗行业中存在的重大腐败行为,卫生院、社区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及疾控中心和部分医院。

  

由此看来,反腐败工作的触角已抵达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深层次清扫。

  

邓勇表示,基层医疗直接服务群众,其内部的腐败行为直接侵蚀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披露基层医疗行业腐败案例也是医药反腐深入推进的体现。这展现出反腐工作无死角,对医药领域各个层级都进行严格监督。

  

以往,大型医院中的重大腐败案件因涉案金额巨大而更易于引起公众关注,相比之下,基层医疗机构的腐败问题曝光度较低,其产生的震慑效应也相对有限。

  

徐毓才认为,从案件发生的频率来看,基层医疗机构潜在的腐败风险或许更为密集。尽管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金额不大、情节琐碎,但其类型多样,不容忽视。

  

中纪委此前披露的评论文章指出,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问题,需从源头入手,解决“一把手”与关键岗位人员失职失责的问题。

  

在基层医药卫生领域,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医药卫生领域的腐败问题一直是重点,其中也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关键人物’在基层医疗机构中也存在,如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疾控中心主任等,他们分管采购、工程承揽等关键环节。”徐毓才指出。

  

纪委监委体系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分析指出,从具体案例来看,涉及基层医疗机构的腐败案件主要呈现出违纪违法环节集中、“关键少数”涉案较多、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等特点。

  

在工程承揽方面,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一把手”利用职权指定相关人员承接工程,从中谋取私利。

  

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则多出现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个别基层医疗机构“一把手”设法帮助特定关系人提前应对、提升中标几率。例如,“关键人物”将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告知供应商,变相将其列为意向承揽方,使得三方比价、招投标等采购程序流于形式。

  

此类事件未曾断绝,不乏医疗设备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显示,在2024年10月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就有3家医疗设备供应商因在同一项目中串通投标而受到处罚。

  

此外,在药品耗材供应方面,也存在个别人员利用“统方”为医药代表谋取利益的现象。少数基层医疗机构“一把手”利用职务影响力把控采购环节,借机收受贿赂。

  

例如,有的基层卫生院领导主动联系看诊量较高、关系较好的医生,商定开具指定药品并给予回扣;或者通过控制新药准入等方式,帮助药品供应商将多种药品列入采购库,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巡察结果显示,相关部门在预算管理、收支监控以及资产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仍存在死角与盲区。

  

具体而言,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以“协助劳务费、手术站台费、职称评审费、论文版面费”等名义,违规发放各类补贴;在零星工程方面,内控程序严重不到位,项目未经立项审批,缺乏询价比价、竞争性谈判等必要流程,直接进行发包;此外,小型医疗卫生设备的采购也未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关键在于合规体系细节构建

  

深挖发现,“外部监督乏力、内部制约缺位”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监管乏力之际,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定制式”招标行为,更是在基层医疗机构中隐秘出现。

  

检察日报曾披露一起案例,某大型医疗设备代理商老板通过行贿、串标等手段,成功中标一地三家医疗机构的9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其中便涉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市北碚区监委委员蒋立指出,基层医疗机构涉及的多为限额以下工程,看似不起眼的“小修小补”背后,一旦与固定对象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危害匪浅。更令人担忧的是,个别“一把手”利用制定招标“参数”的权力,量身定制招标规则,使得原本应公开透明的采购流程异化为“走过场”。

  

为解决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问题,邓勇建议,在招标环节应建立更加透明公开的招标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招标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记录可查。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以加强外部监督力量。在内部制约方面,应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并加强内部审计。此外,还应加强对基层医疗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廉洁意识,从思想和制度两方面共同发力以解决这些问题。

  

当前,医药反腐工作正越来越注重规范性和系统性。

  

国家卫健委近期召开了医药企业座谈会议,提到支持引导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开展,合规开展营销。之后,业内不乏关于重启讲课费的诸多讨论。

  

徐毓才表示,部分人士将此视为对合规性讲课费用收取的一种正面信号,实际上,该座谈会主题丰富,意在全面传递政策导向,学术交流相关的内容只是综合性信息中的一部分。

  

事实上,规范的学术活动一直受到支持,相关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文件。

  

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医药企业合理制定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标准,并建议根据项目规模、服务时长、专业程度等客观条件,参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支付。同时,医药企业还需如实记录并妥善留存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记录、服务成果、服务详细内容等,以证明服务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等价性。

  

此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制定的《RDPAC 行业行为准则》、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的《中国医药企业伦理准则》以及中国化药协会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等也对讲课费的支付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不得出于诱导供应、采购等目的进行讲课,医药企业应制定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等。

  

然而,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对于合规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同时,上述系列规范或准则在细节指导方面尚显宽泛,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交流行为的模糊地带具体把握合规边界,仍需进一步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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