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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海外腐败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25   | |

   

    今年7月发生的葛兰素史克事件持续发酵,一路延烧。最近,美国司法部高调宣布,对此案进行调查,以查明这家英国公司是否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消息传来,外界颇感意外。美国凭什么管起外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

  从贿赂到商业贿赂

  贿赂一词,在美国经历了从公职人员贿赂到包括私人雇员贿赂的发展。

  1979年,在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的一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贿赂一词的变化,该案法官指出:最早期的习惯法中,贿赂罪仅限于对法官的贿赂。到布莱克斯通(中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时期,贿赂被定义为针对法官或其他维护司法公正中所涉人员的犯罪,扩展到行贿者与受贿者。到20世纪,英国通过的预防腐败法把针对代理人及雇员的商业贿赂确定为刑事犯罪……在美国,1940年运输法案中,联邦立法特别规定了对个人的贿赂(禁止对公共承运人的代理人进行贿赂)。总体来讲,到1961年,关于贿赂的一般含义和理解已经超越了它早期习惯法上的含义。在42个州和联邦立法当中,贿赂包括对从事私人行为的个人贿赂。

  讽刺的是,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一度异常严重。直到1950年代,在美国参议院大厅这个神圣的场所,也不时会有人拿着装有现金的信封游荡其间。“其时,美国的情况,与当今许多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地区并无二致。”在《腐败与改革》一书中,作者格莱泽感叹:“美国历史以一段引人入胜的故事,讲述了一个政治贿赂曾经无孔不入地萦绕于政治生活各个层面的国家,是如何演变成为当今腐败世界排名最低的国家之一的。”

  如今,美国私营机构的腐败程度,甚至低于立法机构和媒体。今日美国,缘何商业贿赂并不多见?这与美国向来重视市场竞争规则建设,众多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有关。

  值得一提的是,1863年颁布的美国虚假索取法,又称林肯法案,对后世反商业贿赂影响不小。南北战争中,无良商人将伪劣商品卖给军队,牟取暴利。新法应运而生,处罚严厉,广受推崇。

  1986年,国会修法,保护举报人雇员的工作机会,增加了奖励内容。最富特色的“公益私人诉讼”制度,允许私人向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一旦胜诉,原告可获得被告支付赔偿和罚款总金额的15%到30%。这极大激励了知情人的举报热情。2000年,美国最大的营利型连锁医院——健康关怀公司,被处刑事罚金、民事罚款和损害赔偿8.4亿美元。此案中,健康关怀公司大肆向医生支付回扣,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无怪乎成为众矢之的。

  在严厉的法律责任,加上有效的诉讼制度震慑下,美国企业改变了经营风格,普遍建立起防范商业贿赂的合规检查机制,更加重视诚信经营。“这种企业文化的巨变,可能是这部法律最重要的遗产!”美国众议员伯尔曼谈道。

  此外,1970年,国会通过《美国反诈骗及不正当组织法》(RICO)。商业贿赂因属于不当敛财行为,也成了RICO法管辖对象。而且惩罚严之又严,罪犯最长20年监禁,附加高额罚金。众多美国大牌企业被RICO法折磨得叫苦不迭。歪打正着,该法竟成了一柄严打商业贿赂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出台

  1977年,美国证交会披露,全美400家企业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众议院提交报告,痛批公司海外行贿导致商业道德沦丧,违背公众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腐蚀了公众对自由市场的信心。贿赂事件曝光,降低了外国民众对美国的评价,外交陷入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美国公司整体实力强大,海外行贿与其说打败了外国对手,不如说是美国公司自相残杀。

  1977年成为改写历史的分水岭,美国国会制定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企业在国际商业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该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包括美国上市的公司、美国自然人、企业控股的海外子公司。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在美国交易所挂牌上市,故美国执法机构有权进行司法调查。

  反海外腐败法域外效力强大,海外子公司行贿,母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无论其是故意或过失。新法上路,效果不俗。相当一部分案件,由美国母公司在内部审计时,发现子公司问题主动报案。最典型的就是我国发案的“朗讯案”(2004年)和“德普案”(2005年)。

  美国企业卷入海外贿赂丑闻,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责任,由此带来的商业信誉的下降,甚至会对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有鉴于此,美国公司多注意自我约束,遵循法律规定,不敢越雷池一步。

  但美资企业抱怨,海外不行贿,许多眼看到手的合同,被外国企业以商业贿赂夺走。长此以往,势必处于下风,不战自败。美国商务部帮腔,自1994年以来,外国公司曾在180个左右总价值高达800亿美元的国际商业合同中行贿云云。

  为了扭转困局,美国企业游说政府,施压他国通过类似法律。1988年,国会呼吁把反海外腐败法推向全世界。美方软硬兼施,1997年,以经合组织为主的34个国家,通过《反对在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问世,进一步完善贿赂私营部门人员入法。此后,各国纷纷修法响应。

  《圣经 申命记》有名言:上帝不接受贿赂!治理商业贿赂,难度之大,不言而喻。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启示在于:真正的法治奇迹,不在于立法的诞生,而在于法律的生命。而美国司法部屡屡对他国公司挥舞大棒,展开海外行贿调查,开出巨额罚单。外界评价不一,褒之者肯定确有效果;贬之者指责美国域外适用本国法,其心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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