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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检察网发布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翟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并判刑。据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从成都市来到高县,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共谋利用国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改革,即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只能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的规定,成立推广公司为药厂开具发票并赚取“点子费”。
2018年1月,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以鼎硕公司名义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大健康产业园总部经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同时,为了完成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任务,获取税收优惠、可以大量开具发票等,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集了吴某1、李某6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在高县陆续注册了碧川、罗强、聪纯、代彬、光琴、何某1、黄云、进友、均哥、张某6、手群、义聪等82家小微公司,并以协议的方式将这些小微公司交由鼎硕公司代管,聘用曹某1、李某1、张某1等人为公司财务人员和业务员,被告人朱某忠安排夏某等人以注册的上列小微公司名义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领取了发票、税控盘,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申领空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税务机关统计,2018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及鼎硕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开展真实推广活动的情况下,采用模板、虚构会议等方式编制虚假推广资料,以上列82家小微公司名义为需要发票的20家药厂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正票908份,价税合计80964764.01元。
按照票面金额的6.5%收取“开票费”。受票公司则按照票面金额打款到开票的小微公司账上,鼎硕公司从小微公司收款中提取“开票费”后将93.5%的余款按照受票药厂公司要求转款到一些负责推广的人的个人账户,同时,虚构这些人与开票小微公司的分包合同。收取“点子费”共计5262709.66元。其中,上缴税款2646984.31元,实际获取非法所得2615725.35元。
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李某甲于2019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且对指控的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4人分别判刑。
以下起诉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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