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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家药企穿透式检查,首家公示结果:销售费用问题多,虚假发票、合同,虚假会议照片被通告

来源:知乎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1-03-17   | |

3月9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通告,就2019年浙江省财政厅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出“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亚太药业正是财政部对77家药企进行穿透式检查中归属浙江省检查的两家药企之一,浙江省财政厅检查的另一家药企为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通告,浙江省财政厅在检查中发现了亚太药业在销售费用方面的问题:

(一)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亚太药业存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如2018年1月报销19510元差旅费,凭证为大货车高速公路收费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范。1.亚太药业与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典医药)签订市场调查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等合同,存在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况。2.亚太药业与长典医药签订销售流向查询合同,但长典医药所提供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从上述内容看出,亚太药业与CSO合作的服务内容涉及:市场调查、药事管理服务、流向查询,与行业中很多药企与CSO合作的内容相似甚至完全相同。

 

根据通告,我们还看到该药业销售费用是如何做出来的:

1、用虚假业务发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2、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

3、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

4、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

5、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这些制造虚假销售费用的方式,也是很多药企惯用的做法。

最后处理结果如何:立即纠正违规事项、规范财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77家药企穿透式检查

医药企业销售费用过高、研发投入不足一直是行业的通病,销售费用畸高是医药行业的雷区。

2019年5月23日,财政部发文,对77家药企进行穿透式检查。

财政部在文件中说,为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医药企业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其他四个方面。其中,对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列出了六大具体的检查内容:

1、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2、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3、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

4、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

5、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

6、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两票制”后,药厂以出厂价“高开”来应对“两票”,“高开”后不得不利用原料、包材以及所谓CSO学术推广洗钱,继续维系“高定价、大回扣”的营销体系,否则就只有关门大吉。

但是,在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企业所开的每一张发票都能溯源,药企、CSO受到穿透式查账的根本原因就是税和票,现金大额支付、单类费用大量入账必将带来稽查风险。

除了税务稽查,再加上近年来的纠风、代表备案制、招采信用制等诸多政策,基本上从医药招采、营销、流通、财务合规等整个链条,进行了全方位的侦察包围监管。药企、CSO的日子也越来越难过,“高定价、大回扣”的营销体系不可持续,只有建立合规的学术营销体系才是药企营销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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