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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CSO将成为打击医药回扣的稽查重点。
日前,合肥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在公关的配合下,突击检查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天徽国际大厦的某家医药咨询公司。
与此同时,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巴毅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该案涉案金额7亿余元,是该区迄今为止办理的金额最大的涉税刑事案件。
此前,上海市工商局陆续查处施贵宝、泰凌医药和凯西医药三家药企,通过不同方式向医生进行利益输送等三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未来工商与公安联合联手整顿医药行业不正之风,清理CSO行业已成大势所趋。
分析人士指出,从国家的政策方向来看,政府将严打那些以走票而生,为贿赂而来的医药CSO公司。那些打着伪CSO旗号,押宝销售的行为,都将有财务上的风险。一旦被连根拔起,那么其背后的药企必将受到损失。
联手出击
涉案金额高达2370万!
1月3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合肥市局市场规范局组织十余名执法人员,在市公安人员的配合下,突击检查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天徽国际大厦的某家医药咨询公司。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公司账目发现,该公司以“返利”、“兑费”的名义通过微信红包、现金等方式向药店员工给付利益。涉嫌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新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电脑、会计账簿等资料,并将5名主要涉案人员当场带回进行询问调查。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皖西、皖南、皖北等地设有8个办事处,员工约80人。同时,该公司利用从药品零售店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公司员工以售后服务医生身份向消费者介绍、推销药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初步统计,安徽省内涉案药品金额约2370万元,消费者个人信息3万余条,涉及合肥市200余家药店。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虚开发票7.3亿
被告人被判罚十四年
日前,由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巴毅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据《巴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巴毅伙同巴某(2015年3月死亡)、蒋某(2015年3月死亡),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安徽省阜阳市等地的工商部门注册成立10家医药公司,面向安徽、四川等地的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其间,被告人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0余份,发票金额累计7.3亿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税收损失。
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巴毅被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扣押了银行卡38张。经统计,从安徽锦瑞公司、畅风公司、国某公司、风雅颂公司等账户以及蒋某平等人个人账户转入巴毅名下账户的资金不低于2300万余元,巴毅用部分资金购买房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安徽阜阳鼎强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马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市爱康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延生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众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信力康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康丽药业有限公司、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盛铭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医药有限公司等受票方追回经济损失2104.4万元。
2015年10月13日,南川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南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发现,巴毅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给侦查和起诉工作造成了障碍。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公诉人审查卷宗213册,核实了大量证人的证言,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向南川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31日,南川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巴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政策严管
CSO面临诸多合规问题
所谓CSO是合同销售组织,在医药行业习惯被称之为销售外包,即产品持有人将产品销售服务外包给专业的机构来完成。这种模式在药品的营销和销售方面以专业化见长,其存在的价值不言而喻。真正的问题所在,是部分别有用心的投机者利用不合规的手段进行市场操作。
随着国家开始大力整治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并逐渐落地两票制在药品流通领域内的试点工作后,CSO模式立刻变成了烫手的“山芋”,很多企业都担心CSO的可合规问题,将在日后带来的麻烦。
事实上,就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是,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原有的商业贿赂的买卖关系将延伸到交易的各方,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连锁药店,药企未来药品营销模式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
除此之外,医药CSO公司收集消费者信息也属于违法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真正的CSO不会是医药代理的简单升级,它本身不参与、也没有实质性的药品交易业务。他们要做的,是从市场学术层面,帮助策划、提升品牌影响力,实现真正的学术转型。
总而言之,真正先进入战场的CSO,要成为先驱,不要成先烈。一切以投机目的的CSO都是不可取的,不要试图去钻政策与法律的空子,否则自己将会身败名裂。
编辑:Shi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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