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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院长受贿获刑,扬子江药业、济川药业涉案行贿

来源:医库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0-08-11   | |

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及眉山市人民医院院长王建民,利用职务之便,2005年至2019年期间,在药品、器械采购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241.72004万元,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盛通药业、成都奥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医药企业涉案。

 

 

根据判决书,2015年,王建民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片区销售代表杨某在市医院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现金1万元。杨某证实,为了与市医院院长王建民搞好关系,2015年左右,他所在公司帮助王建民到中国人民大学读研修班,他陪同王建民去学校报名后在附近一家宾馆送给王建民现金1万元。

而济川药业则因为销售费用居高不下,近年来饱受质疑。根据其历年年报看,从2012年开始,济川药业的销售费用连续8年为当年营收的一半左右,其销售费用一路从10.6亿元增加至34.49亿元:2012年营收19.2亿元、销售费用10.6亿元;2013年营收24.48亿元,销售费用13.83亿元;2014年营收29.86亿元,销售费用16.46亿;2015年营收37.68亿元、销售费用20.45亿;2016年营收46.78亿,销售费用25.07亿元;2017年营收56.42亿元,销售费用29.41亿元;2018年营收72.08亿元,销售费用36.64亿元;2019年营收69.40亿元,销售费用34.49亿元。

 

济川药业连续8年销售费用居高不下,销售费用年年攀升,这些销售费用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收到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医药代表结算政策》以及济川药业集团销售二公司的《返利补贴扶持办法指导性意见》,由此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根据《医药代表结算政策》的材料说明:济川药业的这十种药品,厂定销价减去底价,就是给相应代表等的现金返点,该比例约占厂定销价的45%。随后由代表进行医生与开发费用的转移支付等。

 

但由于济川药业一些医院品种给医生等返点较高,留给医药代表的利润空间较少,为了激励医药代表,促进品种进院上量,济川药业某销售公司又制订了返利补贴办法。对13个药品列出补贴上限和下限,规定补贴最高比例不超过60%。对照医院阶段毛利同比增幅或增额就高享受补贴比例。对于二级以上医院,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新开发医院都根据进院品种的数量和毛利给与不同的补贴比例。

 

招聘人员利益与医药代表业绩绑定:招聘责任人每人预扣5000元,完成任务返还,新代表产生纯销后奖励1000元。同时招聘责任人销售毛利提成奖励(涉及具体人名与隐私的信息隐去了)。

 

由此,我们看到济川药业在销售环节,各种补贴返利都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占比很高。这些在财务操作,遍查济川药业的年报等财务报表,没有看到这种项目支出,那么他们是如何列支以何种财务模式转出来的呢?是否涉嫌虚假支出掩盖,进行灰色利益输送,成为了公司的巨额销售费用呢?也请上市公司明示如何进行的财务操作!

济川药业官网显示,其主要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药品产品线主要围绕儿科、呼吸、消化等领域,主要产品为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小儿豉翘清热颗粒等。2019年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小儿豉翘清热颗粒、雷贝拉唑钠肠溶胶囊三者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济川药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74.20%。

但是拳头产品蒲地蓝面临着销售危机,2018年10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有关修改蒲地蓝消炎制剂(片剂、胶囊剂、口服液)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增加了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乏力、头晕等;皮疹、瘙痒过敏等不良反应,明确指出孕妇和过敏体质儿童、脾胃虚寒者慎用。国家药监局的公告让蒲地蓝销售收入下降,营收和净利润双下滑。

济川药业主打产品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蛋白琥珀酸铁口服溶液等产品未纳入本次国家医保目录,但已纳入部分省级医保目录。如未来上述产品仍未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则未来3年可能面临退出省级医保目录的风险。

医药行贿追责至药企,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很多涉及医药商业贿赂的判决书中,未提到对药企、销售公司的处理,但是以行贿受贿一起查,以及国家医保局将企业行贿与产品集采挂钩的新规,相关企业也会受到影响。

国家医保局7月24日已经正式就医保惩戒“黑名单”制度建立方案征求意见。按照医保局设想,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纳入评级,并将最终企业产品挂网挂钩。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贿行为,也做出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6月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向医药代表分配销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在备案中提供的虚假信息。

长期以来,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行为大量存在,极其盛行。现在打击医药贿赂的重磅政策频出,行贿行为将于药企信用绑定,药企失去防火墙不能再甩锅,不能声称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药企必被追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而上述文件充分证明,济川药业公司对这些补贴与返利都是知晓并且很明显是公司行为,自上而下进行具体执行,并有相应考核机制,怎么也不能再背锅给一线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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