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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至今,有关部门以“以量换价”为由在公立医疗机构强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带量采购等政策,试图通过集中一个地区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量来换得采购价格上的优惠,以此回应社会反映强烈的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问题。然而,十余年来,随着采购量级的不断提升,药价虚高却愈演愈烈,被媒体连年曝光,央视甚在专题节目《招出来的高药价》中疾呼“药品招标,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虚高药价下,医生拿回扣普天皆知,大处方、滥用药不但让患者不堪药费之重,更饱受药害之苦,因病致贫返贫户占比多年保持40%以上,被不合理、过度用药致死的冤魂更不计其数!患者普遍感受就医性价比不值,即使时而察觉遭受了“欺骗”也无法回驳和拒绝,经年累计的情绪时常爆发为仇恨,暴力伤医、杀医事件不断,医患矛盾世界之最!
18年来,在“以量换价”这个看似正确的理由之下出台的集中、带量采购,其结果为何截然相反呢?原因就在于“以量换价”实际上是一个弥天大谎。
2001年,【卫规财发308号】提出“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开始在地市级实施,其结果是药价越招越高;2009年【卫规财发7号】提出“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药品集中招采的层级由地市级提升到省级,希望以一个省的量换取更优惠的价格。然而,以一个省几百亿的采购量来实行“以量换价”,药价虚高的问题反而愈演愈烈。仅央视报道:
2010年,药价虚高1300%的“芦笋片事件”,湖南湘雅医院医生回扣占到中标价43.5%;
2011年,虚高达2000%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丑闻,北京公立医院医生回扣占到中标价40%;
2013年,漳州医疗腐败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100%涉案,药价的50%用于回扣;
2013年,“葛兰素史克行贿门”,其副总裁梁宏在供述中称,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为打开销路投入的行贿费用占到药价的30%,每年的总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2016年平安夜曝光上海、湖南两地药价虚高近10倍,医生回扣占到药价40%……(上仅为冰山一角)
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从地市级上升到省级,药品招标方案不断完善升级,“以量换价”的结果为何与初衷截然相反呢?
这是因为,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价虚高的真正根源并不是药品采购量大或者小的问题。
从国内外各行各业的采购实践来看,“以量换价”充其量也就能实现8%-12%的价格折让。然而,我国药价虚高的现状却是高达1300%、2000%、6000%……虚高到如此程度,显然无法用采购量的大小来解释。央视曝光的价格虚高2000%的丑闻中,对于出厂价仅为0.6元的同一药品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北京市公立医院以中标价11元采购,医生回扣为每支4.4元;而山东民营诊所以0.64元购进,仅以2元卖给患者。前者的采购价格是后者的17倍!难道首都北京全城的采购量还不如一个单体民营诊所的采购量吗?
显然,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价虚高的形成机理与采购量的大小没有任何干系,不是“带量不带量”、“量大量小”这一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那么,造成药价虚高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
根源就在于,我国公立医院正在执行的全世界绝无仅有的两项政策——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定价和零差率,“两项政策”叠加在一起,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体系,让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倒逼药企不得不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地下交易竞争,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黑暗的地下利益链,每一个与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准入相关的环节均雁过拔毛,有关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利用政府为药价“背书”,让医院采购与医生处方高价回扣药无责且安全。
一方面,由于有关部门既不是药品的采购者,更不是药品的使用者(使用者是医院)和付款者(付款者是医保与患者),这一角色属性决定了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然是“只能够定价格、不可能定采购”,是以“集中采购”之名行“行政定价”之实。在药品采购价被集中招标采购事先确定的政策下,药企在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就无法开展公开的价格竞争,不得不选择地下交易的竞争,即通过回扣刺激医生处方以促进药品销量。对于药企而言,为了提升回扣的竞争力,其必要前提条件是谋得一个“高价标”,从而预留足够多的回扣空间,而“中高价标”的唯一办法则是攻关主导药品招标的有关部门。
同时,在正常的环境下,包括药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都遵循“采购价格越低、买方获利越多”的市场规则,但零差率政策颠覆了这一规则,让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虽然零差率表面上取消了医疗机构原有的公开的15%药品加成,但根本没有触及占据药价40%以上的地下的回扣,零差率实际上是结果更为恶劣的药品加成管制,即要求医院以中标价采购和销售(平进平出),药企在中标价被事先确定的情况下,依然不能展开公开的价格竞争,药品的销量依旧取决于医生的处方行为,谁不搞“高定价、大回扣”谁就要被迫关门。
更为严重的是,虚高的药价是通过政府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是利用了政府给价格“背书”的,在这种情况下,药企、医院都不用对虚高药价担责,同时,零差率“定死”了医院的药品采购价和零售价,不允许医院二次议价,这样一来反倒从政策上给虚高药价撑了把“保护伞”,医生处方高价回扣药也与医院利益无关,医院院长更加没有监管的动力,令回扣更为泛滥。
对药企而言,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与“零差率”这两项政策叠加作用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企业无法通过提升效率、降低价格、完善服务等正常方式获得竞争优势,反而只能通过“高定价、大回扣”的竞争来存活。事实上,有关部门乃至地方主管官员未必不知道上述“两项政策”所造成的危害,但为何还要不断地推出所谓挂网/限价/阳光/联合采购、GPO、药交所、带量采购等,且乐此不疲呢?这里面有一个巨大的与权力挂钩的地下利益分配!
新医改9年来,我国公立医院的药品购销从出厂到入院直至销售给患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市场化体系,其中的隐性利益链不但包括医生,还包括有关部门官员、医院院长、科室主任、医药代表等等。目前,据媒体报道药品在公立医院销售的利益分配以中标价为基数大体如下:
上述地下利益分配体系并非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禁止医药市场化政策所倒逼的地下市场竞争的结果。
为什么医生的回扣占比最大呢?由于医生的处方权决定着药品的销量,我国4000多家药厂、数万种药品要想产生销量,就必须集中绝大部分资源对销售控制权最大的医生展开攻关竞争,医生回扣占比因而最大;
为什么要公关招标机构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18年来,形成了以用药目录、招标目录、招标规则(分组、赋分)、配送商遴选等为勾兑标的一个冗长的雁过拔毛的招标利益链。
对于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而言,低价中标的药品,由于没有给医生回扣的空间,药品就不可能有销量,此谓“低价中标死翘翘”;如果高价中标,给医生的回扣空间大,药品销量就会暴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决定了企业的命运,每一次招标对于药厂而言都是生死大战,为谋求高价中标,为后续回扣预留足够的空间,药厂必须想尽办法、动用一切资源进行攻关!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朱恒鹏曾调查指出,“政府集中招标的过程不是降低药品费用的过程,不是减少返利回扣等不正之风的过程,而是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药品利益分配的过程。”
多年来,药品招标寻租腐败窝案频发,完全印证了朱恒鹏的判断。2012年,四川药采窝案,四川省卫生厅、成都市卫生局和医管局等要职官员群体落马;2013年,湖南药采窝案,一次性查处职务犯罪20件26人,涉及相关职能单位部门11个;2014年,广东省卫计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伍新民涉嫌基药目录增补违纪被调查落马;2017年,原湖南省卫计委副主任方亦兵因涉嫌在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等方面问题被“双开”……
我们试想一下:
倘若取消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用市场竞价来取代政府定价,把确定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权力归还给市场,同时取消零差率这项计划经济式的差价率管制,建立让医院、医生从节约成本中获益的机制,那么医院一定会产生降低药品采购价的动力,医生也一定会产生处方合理药品(非回扣药)的动力,从而逐步减少大处方、滥用药的发生,患者将最终获益。实际上,企图禁止公开获利的结果是倒逼了更为严重的暗中攫利,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博弈过程,如果允许公开获利,那么谁还愿去做见不得光的事情呢?如果允许公开获利,医院怎么会去采购那些高于市场价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药品呢?
近年来,曾火热一时的“医改明星”福建三明也相继推出跨省地级采购联盟“三明联盟”及由福建牵头的“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药品联合采购等所谓新的办法,这些办法的本质依然与实施18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完全相同,都是以“以量换价”为借口的“行政定价”。试想一下:在当前“两项政策”下,倘若由三明联盟或占据中国医院药品市场份额近四分之一的四省一市的联合采购机构来确定药品的价格,药企一次攻关即可通卖这些地区,这是多么大的利益机遇?而且药价还理所当然由拥有红头文件的联合机构来“背书”,药企、医院都不用对虚高药价承担责任,“盛情”之下岂有完肤?
可以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欺骗了社会十几年,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局! 如果为了维护部门权力而不愿放弃“两项政策”,企图用“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团购”、“联合采购”、“药品交易所”等新名词来掩盖两项不当管制的罪恶,维护既有的非法利益体系,必然形成恶性循环,令改革南辕北辙。当下,我们切勿被这些貌似正确的谎言所忽悠,只有尊重基本规律,构建市场化的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体系,分清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职能定位,不越位、不缺位,取消上述两项不当管制政策,才能切实解决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药物滥用、廉价药消失的问题。
来源:http://www.huaxia.com/tslj/flsj/ls/2018/05/5731998.html,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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