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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有机会得到与他创造的价值对应的回报,才有公平可言。那么,他创造的价值究竟多大,怎么确定?价值是不能人为确定的,而应该交给市场,通过价格来说明。
价格是价值的体现,用价格来说明一个人应该得到的回报,是最“公平”的。价格在交换的基础上产生,交换的前提是对价值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是企业家精神的基本体现。古典经济学家虽然也讲交换,但把交换视为具有内在的客观价值的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没有意识到交换是不同人对商品不同的主观评价之上的交换,也就是把企业家精神排除在交换和公平问题之外。同样,新古典经济学也没有主观判断的思想。因此,这些理论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一个有关公平的理论。在他们的理论中,公平是一个独立于市场的问题,认为公平可以人为决定,如交给政府确定。这方面,穆勒就是一个例子,他把生产问题和分配问题分开,认为生产有规律,而分配没有规律,是可以人定的。
通过主观评价,在交换和竞争上产生的货币价格,是“应该得到多少回报”(公平)这个问题的唯一解决之道。否定了主观评价,也就是取消了价格机制,因为价格是在主观评价的基础上产生的。取消了价格机制,也就是取消了实现公平的可能性。计划经济就是在取消交换的情况下,用指标(如工分)来代替主观评价与市场价格,这时当然不可能有公平。
任何行动都要解决一个“经济计算”的问题,就是行动的结果,即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解决“公平”的问题。德索托说得很好,只有货币价格才能作为经济计算的依据,任何其他的实物,如论文数量、科研分或工分之类的都不能作为经济计算的工具。市场经济可以定义为借助于货币价格来对产品或服务的价值进行经济核算的社会。如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是通过实物来核算的,那就不是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有公平。
所以,公平是建立主观价值基础上的概念。只要承认这一点,即价值不能人为确定,或价值不是客观的,只能通过交换产生的价格来体现,那就得接受“公平只存在于市场中”这一结论,这个结论“价值不能人为确定”这一前提的必然推论。
主观评价、企业家精神,公平和市场这几个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不允许有主观评价之上的交换,那就是否定企业家精神,也就不可能有公平,当然也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公平只有在市场中才存在,所有取消市场的领域都不可能有公平。
“公平”是一个价值问题,公平要通过价值体现出来,这是“左派”不能理解的,他们缺乏对这个常识的理解,他们不知道公平是一个经济学(主观价值)问题。不允许主观评价(意味着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就没有交换,没有交换就没有说明价值的价格,这时,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就无法得到说明。当取消交换,用人为的定价代替主观评价基础上产生的价格时,也就否定了公平的可能性。
公平通常是指法律面前的公平,如把这里的“法律”换为“市场”或“价格”也是可以的,因为市场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人们往往容易接受“公平是法律面前的公平”,却不容易接受“公平是市场面前的公平”,其实两者是一回事,他们往往会陷入自相矛盾而不自知。这里的法律可以指经济学的基本法则,如价值只能通过交换产生的价格去体现(排序)。否定了这一法则,就是否定了市场,也否定了公平。
既然公平问题是一个价值问题,所以解决公平问题应该从价值入手,而不是从分配入手。对劳动者来说,他所拥有的是要素,如他有机会使自己的要素的价值得到体现,那就相当于解决了他的公平问题。要素的价值是由服务决定的,服务有价值,要素才有价值。如要素没有被引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的话,要素是没有价值的。这意味着最需要解决公平问题的恰恰是公共部门,因为在公共部门中,要素没有被引到创造价值的环节中(公共服务没有竞争性的市场),不存在决定要素价值的机制。
以上说明,“公平”与“公共”是不能相容的,因为“公共”否定了价值的上述决定机制,而代之以人为的办法确定价值,如根据一些客观指标来确定价值。一些思想家,他们的错误经济学(如客观价值论)促使他们提出“通过公共化来促进公平”的主张,这是南辕北辙。受错误的经济学的影响,人们也普遍以为市场是不公平的,而“公共”才是公平的,这种谬见还远没有消除。
文章表明,公平是一个以主观价值为基础的概念,从主观价值理论出发才能说明什么是公平。并且,也只有建立在主观评价和交换之上的市场才能实现公平。市场的,才是公平的。公共部门的扩张,其理由往往是实现公平,而事实上恰好相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是公共部门的不断扩张,这不仅意味着效率的下降,也意味着不公平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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