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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与“私有"之分的混乱及澄清

来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作者:朱海就  发布时间:2021-12-29   | |

当前对公有与私有的区分是根据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性质)来进行的,即把国家与集体所有定义为公有,把非国家与集体所有定义为私有。下文将说明这一区分为什么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并且也会造成观念的混乱。

 

根据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来区分公有与私有已经被普遍接受,如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是从这一角度来区分私有与公有的。但这一定义的问题是,如国有企业没有努力寻找市场机会,而是借助于垄断地位获利,这时,还该不该“毫不动摇地鼓励它发展”?这样的“毫不动摇”会不会变成助长垄断?还有,“毫不动摇”的理论基础是什么?难道公有本身就意味着合法性吗?显然,我们说只有有助于公众利益的制度安排,才应该被毫不动摇地坚持,而这一功能的实现,与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无关,而是与该种制度究竟是自发产生并得到承认的,还是人为的、强制性的有关。

 

如一种制度是自发地得到承认的,那么这样的制度在促进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他人的利益。如“承认并保护个体拥有其创造物的规则”就是这样的制度,这样的制度也被称为一般性规则,它们是在日常的行动中发展起来的,也被称为“私法”,区别于政府颁布的“公法”。与私法相关的制度在经济学上通常被称为“私有制”,而“公有制”是指政府人为建立的规则,它与一般性规则的要求不符。

 

现在人们常说的公有,一般就是指政府人为建立的制度安排,如国企,国有事业单位,土地集体所有制等,这些都是人为建立的制度安排,属于人为法。这种人为的制度安排往往是有悖于经济学的法则,如包含了理性的狂妄,即自认为怎么安排对社会是最优的。还比如,在高校中常见的那样,用统计的方法来度量价值,这显然背离了价值的主观性原理。在这种人为的制度安排下,个体可以不响应市场信号,而是更多满足上级,他不是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来获取利益,而是满足某个给定的人为评价标准来获取利益,这与其说是生产,而不如说是分配。所以,这种人为的制度安排在理论上不成立,在实践上产生坏的结果。

 

在私有制度下,个体努力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就是增进他人利益,因为只有如此,他才能增进自己的利益,这样就做大了蛋糕。相反,在人为的制度安排下,个体以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这会使社会总财富减少。笔者认为,导致经济衰退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有相当多的人或越来越多的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遵循的是这种破坏社会分工合作的人为规则。

 

所以,严格说,只需要看相关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经济学法则或一般性原理,而不必区分“公有”与“非公有”。特别是根据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来区分私有与公有时,会造成很大的混乱。

 

这种公有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人为建立的,人们也会把它们与公共利益等同起来,认为只要施予适当的人为激励,那么公共利益就会得到更好的实现。然而,如前所述,这种制度安排本身与经济学法则与一般性原理相悖,也是无助于公共利益的,特别是当人们看到它产生的“看不见的消极方面”时。

 

还比如,上市公司是公众企业,似乎更有理由被称为“公有”,但现在“公有”一词已经被国家和集体所有拿走了,这样人们就难以区分,如国有上市公司与非国有上市公司似乎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同等地位,但其实完全两样,前者是强制性制度安排的结果,而后者是市场的自发行为。

 

 如前所述,目前对公有与私有的区分是基于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那么其法律的依据是什么呢?答案是荒唐的“人数的多寡”,而不是行动的正当性。即它把“多人拥有”定义为“公”,而把“个人拥有”定义为“私”。它想当然地认为国家与集体意味着多人,所以是“公”的,而个体是一个人,所以是“私的”。对产权的这一基于数量的理解显然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无关,它忽视了“个体以什么样的方式组合在一起,产生不同类型的组织”这一根本问题。也即这种方式究竟是自发的(符合一般性规则)还是强制的(人为的强制安排),这才是关键。如上市公司是作为一种“集体”,但显然与“土地的集体”不一样。上市公司的“集体”是自发合作的产物,而土地的集体是强制性的。如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作为政府意志的产物,则和“土地的集体”有类似的性质。

 

当以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来定义公有与私有时,也容易给私有泼脏水。如莆田医院出现一些乱象,就成为有人否定医疗市场化的依据。但是,如我们认识到“私有”是指相关的行动或制度安排是否符合经济学法则或一般性规则,而与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无关时,那么我们就会认识到,个体的违法行为不能与一种特定的制度(私有制度)联系起来,它在任何一种制度下都会出现。相反,更应该消除的是制度性的违法现象,即消除与一般性规则相悖的人为制度安排。

 

我们引入了经济学法则与一般性规则,对产权制度作了重新说明,指出根据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来划分公有与私有会造成混乱。最简单地,就是根据经济学法则与一般性规则,把产权制度区分为“合法的”与“非法的”这两种,这样的区分才有进步意义,因为它会提醒人们去纠正非法的制度。因此,真正的“毫不动摇”应该只有一个,就是毫不动摇地回归符合普遍正当规则要求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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