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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央视节目《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曝光了上海、湖南6家大型公立医院药品中标价平均比市场价高出5倍、医生收受的药品回扣占药价35%左右的丑闻,矛头直指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俗称“团购”,通过规模优势而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 招标,作为国际通行的买卖成交方式,能够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取最好的商品或服务。然而,十多年来,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完善”了N次,药价虚高、药品回扣的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如此反常的现象背后,原因究竟何在呢?
因为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机构,不是药品的采购者、使用者和支付者,由于不是药品交易的当事人,于是其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就出现了人类招标采购史上最为奇葩的现象——只确定药品的中标价格,从不采购药品,业内概括为“只招不采”,也就是央视解说的“管招标的不管采购”!由此可见,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不是真正的“招标”和“采购”,而是假借“招标”、“集中采购”的名义进行的行政定价,是典型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交易”。
由于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确定药品的中标价格,从不采购药品。因此,对于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而言,中标仅仅意味着获得了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入场券”,是否能够有销量,还得围绕医疗机构这个真正的采购者再开展一次竞争。然而,药品销售给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已经被政府招标部门确定且禁止“二次议价”,因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把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的过程中是无法开展公开的价格竞争的,只能开展隐性回扣的竞争。谁的药品回扣空间大,谁的药就卖得好。要想让自己的药品回扣空间大,前提条件是药品的中标价必须虚高严重。为此,每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于药企来说都是生死大战,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资源、不择一切手段,谋求高价中标,为后续药品销售过程中的回扣竞争预留足够的空间。在回扣的刺激下,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成为谋财害命的白眼狼,大处方滥用药不但让老百姓的经济受损,而且严重侵害患者的健康权益,导致医患关系日趋恶化。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危害如此之大,罪恶如此之深,为什么实施了十多年还不取消或废止呢?因为现行的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决定着全国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数万个药品品规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格和价格,是一块大肥缺。
骗局之一:遏制药价虚高
自2000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时,全国各地的有关部门都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作为主要目的,而且每一次药品招标之后也都会在媒体上公布“降价”的成果。但是,老百姓的感觉却与政府部门公布的结果恰好相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越招越高”,媒体曝光的情况也是“越招越高”。为何官方的说法和民众的感受截然相反呢?这是因为,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中标目录中70%以上的低价中标品种因为没有回扣的空间,医生基本不开,沦为没有销量的“死标”或者销量极少的“僵尸标”,而中标目录中剩下的30%高价中标品种则因为中标价格虚高几倍乃至十几倍、给医生的回扣空间极大而滥用,成为畅销的“金标”。医生开给患者的都是有回扣的高价药,而在总结和发布招标的“政绩”时,把那些没有回扣、医生不开的廉价药都纳入统计范畴,玩了一个“数字游戏”,忽悠上级,蒙蔽群众。
骗局之二:破除“以药补医”
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另外一个借口是“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强调“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不过,药品质量问题是药监和药检部门的职权范围,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部门既不采购药品,又不使用药品,既没有检测药品质量的技术和设备,又没有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队伍,怎么能够保障“质量优先”呢? 一般的做法是把药品划分为若干个质量层次,第一质量层次药品、第二质量层次药品、第三质量层次药品、第四质量层次药品……然后给每个药厂的产品赋予一个质量分。然而,世界各国药品的质量都依据国家药典标准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也就是说只有“合格与否之分,从无优劣之别”,招标机构在国家法律和通行的行业标准之外自行设立一套评价药品质量的标准,这种自我授权行为主观性和人为因素太强,显然不具备合理性,也没有说服力,典型的表现就是同样一个药厂的产品,在A省公关到位,就被认定为第二质量层次,质量分就高,在B省公关不到位,就被认定为第三甚至是第四质量层次的药品,质量分就低。2010年,重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群将重庆市卫生局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因为在2010年的重庆市药品招标中,天圣制药集团具有价格优势的药品因为质量分偏低而未能中标。然而,国家法定的检验报告显示:重庆天圣制药集团的几个落标药品比已中标的同类品种有效成分要高,而且已中标的同类药品有些批号未检查出有效成分,根本不符合国家要求。让“质量优先”的药品招标沦为笑谈。药品招标不能保证质量的更典型案例是“齐二药”、“欣弗”等致命劣药事件。“齐二药”生产的劣药亮菌甲素通过广东省集中招标堂而皇之的进入中山三院,结果致死13条人命,在庭审环节,主导招标的政府机构坦诚自己没有技术、没有人手、没有设备、没有时间去辨别药品质量。
无数事实证明,药品质量是监管和生产出来的,不是招标能够招出来的。所谓的“质量优先”不过是有关利益方合谋制定游戏规则的一个借口,完全是抬高药价的幌子。
骗局之三:破除“以药补医”
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中标价采购药品,不得“二次议价”,即“全省一个价”。可是,全省有几千个医疗机构,每个医疗机构在药品的采购量的多少、配送距离的远近、回款条件的优劣等方面的差距非常大,每个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理应不同,强推“全省一个价”明显违背“交易价格必须与交易条件相匹配”这一正常的市场规则。既然如此,为何不遵循正常的市场规则允许每个医疗机构自主议价呢?有什么理由禁止真正的采购者——医疗机构去进行“二次议价”呢?
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医院自主进行“二次议价”,那么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必然想办法压低药品的实际采购价,药企公关招标部门导致的药品中标价虚高的黑幕就会被戳穿。为了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他们制造了一个非常好的理由——破除以药补医:如果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那就是从药品购销中获利,那就是“以药补医”。
然而,实际上“以药补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补”,指的是医疗机构公开获取的药品购销差价;一种是“暗补”,指医生暗中收受的药品回扣。显然,药品的销量取决于医生手上的那一支笔,刺激药品滥用的,是给医生的“暗补”,而不是医院获取的“明补”,而且二者之间天然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放开“明补”就会遏制“暗补”,限制或禁止“明补”就会倒逼“暗补”的泛滥,禁止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恰好导致了医生拿回扣成为普遍现象。因此,有关部门如果真的想破除“医药补医”,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像日本、台湾一样鼓励医院获得药品购销差价收益,挤掉医生拿回扣的空间。以禁止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为内容的“破除以药补医”,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骗局之四:促进合理用药
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一个口号是“规范药品采购,促进合理用药”。然而,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价格合理的廉价好药由于没有回扣空间,医生基本不用,成为没有销量的“死标”或者销量极少的“僵尸标”,价格虚高、回扣空间大的药品则备受医生的青睐,成为持续畅销的“金标”。在回扣的刺激下,药物滥用严重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尤为突出的是抗生素滥用、中药注射剂滥用。根据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2013年上半年基本药物采购数据,基药销售额前十大品种采购额达3.43亿元,占比34.04%,有九个是注射液(2个大输液,1个西药注射液,6个中药注射液),这与“能口服不注射,能肌注不静注”的给药原则是相违背的。2012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的严重报告中,中成药例次数排名前20位的均为中药注射液。中药注射液严重报告例次数排名前10位的品种中,除黄芪注射剂外,其它9种中药注射液都在河北基药采购目录之中,而且采购金额巨大。
毫无疑问,集中招标采购是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药物滥用的罪魁祸首,以“促进合理用药”为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借口,将行政权力滥用导致的严重问题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干预的理由。正如吴敬琏先生所说,他们“甚至假借‘改革’的名义扩大权力的干预,以便扩大寻租活动的空间。”
骗局之五: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有关部门认为,如果让医院参与药品采购价格的谈判,那么有采购权的医院管理人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由政府部门来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就在医院的采购者和药品供应商之间设立了一个防火墙,能够“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然而,事实证明,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范围更大了、程度更深了。因为,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前,虽然少数的医院管理者确实有可能利用手中的采购权收受贿赂,但如果采购价高于别的医院,很容易遭到内外部的监督和举报,因此腐败的范围很有限,程度也很浅——大部分医生和医院管理者很少有收受药品回扣的机会。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由于政府“只招不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把药品销售出去,不但要给医生回扣, 而且要贿赂负责采购药品的院长、副院长,否则药品根本就进不了医院的门;要贿赂负责财务的副院长和科长,否则医院就不按时回款;要贿赂药房的管理人员,否则他们就不及时进货……当然,最关键的是要贿赂主导药品集中招标的官员,没有高价中标,什么都免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人们很难获得举报的证据,因为所有医院的药品采购价都是政府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尽管明知药品价格虚高严重,各环节都存在巨大的腐败空间,但医院仍然可以大胆放心的采购,因为价格是政府招标定的,于是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实际上成为各种不正之风的保护伞,不但未能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反而起到了助长和保护的作用。
骗局之六: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导致药价虚高
由于媒体不断曝光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丑闻,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部门为了转移视线,编造了一个貌似正确实则荒谬的理由——“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导致药价虚高”。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貌似正确实则荒谬的理由”呢?因为,无论药品从出厂到进入医院的过程中有多少个流通环节,最后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都是政府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有关部门把药价虚高的原因归咎于“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目的就是误导舆论,转移视线,维护招标大权,保留权力寻租的机会。
骗局之七:双信封、单一货源承诺、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新招标方式可以解决问题
随着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丑闻不断被媒体曝光,社会各界要求取消药品招标的呼声愈来愈烈,就不得不从招标的角度寻找理由和借口。他们认为,过去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之所以未能有效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是因为原有的招标方式不合理,没有做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只要改革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推行“双信封”、“单一货源承诺”、“带量采购” 、“以量换市场”的新招标方式(见《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就可解决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问题。然而,业内人士一看就知道70号文所说的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所规定的“双信封、分类采购、招采合一、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专利药品独家品种价格谈判、全程监控”等办法与原来的药品招标文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文)、《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文)】的规定毫无区别,同样是只确定进入医院销售的资格和价格,既不买药付款,也不承担药品价格高低、质量好坏的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是必须拜倒在有关部门的脚下才能高价中标。新招标方法只是摆弄了文字把戏,如将过去的“明确采购数量”变更为70号文的“带量采购”,将过去强调的“药占比”变换为70号文的“药品采购预算支出占比”,将过去的“不得二次议价”改为“医院不得自行组织议价”等等,是典型的新瓶装旧酒,其结果不但会同过去完全一样,这些新的把戏更会让药品集中招标的罪恶隐藏得更深。
骗局之八: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
有关部门宣称,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高定价、大回扣”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为了避免被淘汰,药品生产企业大搞伪新药,成立专门的招标办,金钱开路,谋求高价中标,然后虚列巨额开支,逃税洗钱,为庞大的公关队伍提供经费支持。药品流通企业疯狂倒卖税票、逃税洗钱,套取现金,用于药品临床促销。尽管药品生产企业的数量有500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已有13000余家,远远超过公立医院的数量,但每个药厂、每个医药公司都活的很滋润,因为巨大的隐性交易需要更多的公司来“经营”。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的医药代表(居间人、自然人、药虫子等)的人数据估计超过300万,已经与医生的人数相持平。
由此可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非但没有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反而让全行业行为严重扭曲,让医药行业长期处于“多、小、散、乱”的局面。
骗局之九: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药费负担
有关部门宣称,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但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究竟是怎样减轻群众的药费负担的,减轻了多少,有关部门从来没能拿出一个具体的数字。事实上,在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有回扣的药品卖得好,无回扣的廉价药根本就无人问津,正如《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所言“医生一般只开回扣比例高、金额大的药品”。因此,在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倒逼下,药价虚高、回扣泛滥愈演愈烈,老百姓不知道多吃了多少冤枉药,多花了多少冤枉钱。所谓的“减轻人民群众的药费负担”,纯粹是无视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无稽之谈。
骗局之十:维护社会利益和药品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恐怕是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一个最大笑话了。
可以这样说,药品集中招标侵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的非但不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恰恰相反,维护的是一个庞大的非法利益链条: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逼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医生不收回扣就成为另类,回扣占到了药价的30%-40%,医药代表通过让医生多开药获得10%左右的提成,医院院长、副院长、药剂科、采购科都一边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贿赂一边说“价格是政府招标招的,和我们无关”,让政府背上一个大黑锅,在回扣的刺激下,药物滥用触目惊心,患者不知道吃了多少不该吃的冤枉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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