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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采购再搞“自选动作”,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不答应!

来源:湖南药品流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8   | |

2018年3月5日(星期一)上午9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快技术、土地等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资源类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用有力的产权保护、顺畅的要素流动,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报告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2017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并在清理期间强化反垄断执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

 

 

 

 

 

此前,各级反垄断执法部门针对医药等关系民生的行业和领域集中查处了一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如

 

 

 

2017年2月,陕西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发现,延安市卫计局出台的《延安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药品配送企业申报条件中设置了市外市内歧视性资质要求,有关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对其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介入调查后,延安市卫计局充分认识到其行政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对《遴选管理办法》涉及违反公平竞争法规的条款及时废止,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申报条件予以统一,并向陕西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上报《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药品配送企业资格遴选工作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告中明确了在药品配送企业资格遴选以及下一步药品耗材二次议价工作中将统一准入门槛严格遵守公平竞争政策。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学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药品耗材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2017年2月底,延安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资格遴选结果公示显示,申报成功的14家企业均为国内和省内大型医药公司,遴选资格执行了统一的报名条件和资质标准,延安市卫计局已对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实质性纠正。

 

 

 

 

 

 

 

 

2017年9月,安徽省物价局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对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开展反垄断调查。该中心在招标公告及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中,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这些条款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安徽省物价局认定,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安徽省物价局开展调查后,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网站发布《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澄清公告》,删除了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条款。2017年10月12日,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向安徽省物价局报送了《关于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遴选相关情况的报告》,承诺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在草拟、出台相关政策时,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再实施,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一些地区为创造税源、保护本土企业,人为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评定)条件,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消除破坏竞争的各种政策壁垒,有利于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激发本土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动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迸发产业活力。反其道而行之,不仅会招致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调查,让地方政府置于违规失信的镁光灯下,也会使本土企业坐失成长历练的时机,无法与外来企业一拼高下,最终伤害的还是行业企业自身。

 

 

    (来源:湖南药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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